产品技术应用标准产品技术标准可视对讲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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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应用标准产品技术标准可视对讲汇总
可视对讲产品技术应用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设计、制造、检验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
本标准中除可视功能和视频特性要求外,亦适用于联网型非可视对讲系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96.1透射式电视综合测试图
GB/T6996.12透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A型
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15279—2002自动电话机技术条件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2—2005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368—2001人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GA/T72—2005中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videointercomconnectednetworkssystem
由管理机、可视门口机、可视室内机、中间传输控制设备、系统电源等构成的具有选呼、对讲、监视、电控开锁,并实现网络管理等功能的系统。
3.2
管理机centermanageunit
.能对门口机和室内机的呼叫和/或监视、事件信息等进行接收、管理和控制的装置。
3.3
可视门口机videooutdoorunit
安装在出人口处,具有选呼、对讲、摄像、控制等功能的装置。
3.4
可视室内机videoindoorunit
安装在用户室内,具有呼叫、对讲、监视及控制开锁等功能的装置。
3.5
中间传输控制设备media丨transferandcontrolunit
系统中对各种信号具有接人、中继、再生、放大、分配、转发、交换或控制等功能的装置。
3.6
音频通道audiochannel
传输音频信号的通道。
分为主呼通道、应答通道和联网通道。
3.6.1
主呼通道callingchannel
门口机发话输入端至室内机或管理机受话输出端的通道
3.6.2
应答通道respondingchannel
室内机或管理机发话输入端至门口机受话输出端的通道
3.6.3
联网通道connectednetworkschannel
管理机与室内机之间的通道。
包括管理机发话输入端至室内机受话输出端的通道和室内机发话输入端至管理机受话输出端的通道
3.7
视频通道videochannel
可视门口机摄像机单元至可视室内机或可视管理机图像监视器单元间的通道。
3.8
报警终端alarmterminal
在系统中能对探测器信号进行检测并且判断是否应该报警以及具有显示、控制和通信等功能的装置。
四
4.1系统构成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主要由管理机、可视门口机、可视室内机、中间传输控制设备、系统电源等部分构成。
4.2联网模式
4.2.1按管理方式分类
主要分为独立单元联网模式、多通道联网模式和片区集成联网模式,但并不局限于这些模式。
4.2.1.1独立单元联网模式
由一台可视门口机、若干台可视室内机、管理机和中间传输控制设备等部分构成。
4.2.1.2多单元联网模式
由若干台可视门口机与可视室内机、管理机和相关中间传输控制设备等部分构成。
4.2.1.3片区集成联网模式
由若干个多单元系统构成,各多单元系统由若干台可视门口机与可视室内机、管理机和相关中间传输控制设备等部分构成。
4.2.2按传输方式分类
主要可分为有线公共网络/有线专用网络联网模式和无线公共网络/无线专用网络联网模式,有线和无线组合模式,公共网络和专用网络组合模式。
4.2.2.1有线公共网络/有线专用网络联网模式
管理机、可视门口机、可视室内机、中间传输控制设备间的各种信号通过有线公共网络/有线专用网络进行传输,传输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图4所示。
4.2.2.2无线公共网络/无线专用网络联网模式
管理机、可视门口机、可视室内机间的各种信号通过无线公共网络/无线专用网络进行传输,传输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线频率的使用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五.系统设计和设备安装要求
5.1系统设计原则
5.1.1规范性和安全性
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出入安全管理要求。
5.1.2实用性与先进性
系统设计应基于对现场环境条件、投资规模、维护保养等因素进行设计,应做到实用、合理、经济,并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前瞻性。
5.1.3互换性与扩充性
系统选用的设备应考虑互换性,为建成后的增容或改造留有余地。
根据用户要求,系统宜可扩充自动报警、信息发布、出人口管理、图像录放、图像抓拍、留言等功能。
5.1.4开放性与兼容性
系统宜考虑与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实现联动管理或留有相应的接口。
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宜建立系统集成平台,使各子系统之间既能相互兼容,又能独立运行。
5.1.5可靠性
系统宜进行可靠性设计,系统可靠性应GB50348—2004中3.7要求。
5.2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与布线设计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和布线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1要求。
5.3设备安装要求
5.3.1设备结构要求
系统各组成设备的外观及结构应符合GA/T72—2005中5.1要求。
5.3.2设备安装要求
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中6.3.5要求。
5.3.3中间传输控制设备安装要求
中间传输控制设备应固定安装在弱电竖井内或其他隐蔽安全、便于维护的部位,与其他系统设备间的距离宜不小于200mm,并放置于箱体中。
5.4标识要求
系统中各设备(装置)之间的连接应有明晰的标识(如接线柱/座位置、规格、定向等特征,引出线应有颜色区分或以数字、字符标识)。
6技术要求
6.1系统功能要求
6.1.1基本功能
6.1.1.1选呼功能
可视门口机和管理机应正确选呼相应可视室内机,听到应答提示音。
6.1.1.2呼叫功能
可视门口机和可视室内机应正确呼叫相应管理机,听到应答提示音。
6.1.1.3通话功能
经选呼或呼叫后,应实现双向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现象。
6.1.1.4电控开锁功能
可视室内机和管理机经操作应控制可视门口机实施开锁。
6.1.1.5可视功能
可视门口机选呼可视室内机后,在可视室内机监视器上,应显示由可视门口机摄取的图像,图像质量至少应辨别来访者的面部特征。
可视门口机呼叫管理机后,在可视管理机监视器上,应显示由可视门口机摄取的图像,图像质量至少应辨别来访者的面部特征。
6.1.1.6夜间操作功能
可视门口机应提供照明或可见提示,以便来访者在夜间操作。
6.1.1.7报警功能
具有报警功能的系统宜采用有线专网联网模式,报警功能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6.1.2扩展功能
6.1.2.1图像录放功能
系统宜具有拍摄和存储来访者的图像功能,经可视室内机或可视管理机可查看已存储的来访者图像信息。
6.1.2.2留言功能
系统宜对来访者进行录音留言,经可视室内机可回放留言信息。
6.1.2.3信息发布功能
系统宜具有通过管理机向可视室内机发送图文信息功能,在可视室内机上可查看相应的图文信息。
6.1.2.4识别控制功能
系统宜具有通过生物特征、卡片等特征信息的识别功能,实现对人员出入的控制管理。
6.2通话传输特性
系统设备除应符合GA/T72—2005中5.3.1〜5.3.3,5.3.5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全程响度评定值(OLR)
6.2.1.1联网通道全程响度评定值:
13dB±5dB。
6.2.1.2可视室内机和/或管理机采用免提对讲方式时:
应答通道的全程响度评定值:
18dB±5dB;
主呼通道的全程响度评定值:
21dB±5dB。
6.2.2频率响应
6.2.2.1联网通道的频率响应应符合GA/T72—2005中5.3.2中图2要求。
6.2.2.2可视室内机和/或管理机采用免提对讲方式时,应答通道和主呼通道的频率响应在400HZ〜3400Hz范围内的典型曲线(图6中虚线)及其允差范围(图6中实线)如图6所示。
6.2.3失真
6.2.3.1当激励声压为0Pa时,联网通道的非线性失真应不大于7%。
6.2.3.2可视室内机和/或管理机采用免提对讲方式时,应答通道和主呼通道的非线性失真应不大于10%.
6.2.4信噪比
6.2.4.1应答通道信噪比应不小于30dB;主呼通道信噪比应不小于25dB。
6.2.4.2联网通道信噪比应不小于30dB。
6.2.4.3可视室内机和/或管理机采用免提对讲方式时,应答通道和主呼通道信噪比应不小于25dB。
6.2.5侧音掩蔽评定值(STMR)
管理机手柄端的侧音掩蔽评定值STMR应不小于5dB。
6.2.6振铃声级
管理机的最大振铃声级应不小于70dB(A),具有铃声调节的管理机,其最低铃声声级应不小于55dB(A)。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报警要求
A.1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
A.1.1报警终端应有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的装置,在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时应能向管理机发送状态信息。
解除警戒装置的密钥量应符合GB12663—2001中5.2.2.1的要求。
A.1.2在报警条件下或人侵探测回路不正常时,不应设置警戒,并应能设置部分和全部报警探测回路。
A.2报警
A.2.1报警终端应直接或间接接收报警信号,产生报警并向管理机发送报警信息,报警信息的发送应持续至管理机的可靠接收确认。
A.2.2报警输人分类
具有报警功能的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应至少具有A.2.2.1〜A.2.2.4四种报警输人。
A.2.2.1瞬时报警:
接收到入侵报警信号后立即产生报警指示。
A.2.2.2紧急报警:
不受报警终端所处状态和交流断电影响,提供24h紧急报警,报警终端可无指示。
A.2.2.3防拆报警:
提供24h防拆保护,报警功能应不受报警终端所处状态和交流断电影响。
报警终端应有接受探测器防拆报警信号的接口;
报警终端及其辅助报警设备应有装在机壳盖内的防拆探测装置,当打开报警终端机壳或将报警终端移离安装表面时应产生报警。
A.2.2.4防破坏报警:
当与报警终端互连的探测回路发生断路、短路时,应立即发出报警;当探测回路为阻性,并接负载值的40%时,应立即发出报警或不应破坏报警终端的正常功能。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管理机应发出报警: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报警终端、管理机和中间传输控制设备之间传输报警信息的线路发生断路、短路时;
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息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线发生断路时;
在无线传输系统中,当出现连续阻塞信号或干扰信号超过30s,足以妨碍正常接收报警信号时。
A.2.2.5延时报警:
实现40s或1s〜255s可调的进人延时和100s或1s〜255s可调的退出延时。
A.3报警响应时间
A.3.1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GA/T368—2001中4.3.2要求。
A.3.2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信号与经公共网络线传输到报警控制设备接收到报警信号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于市话网电话线入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20s;
基于局域网入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5s;
基于电力网人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5s。
A.4故障检测
应符合GB12663—2001中5.2.4的B级要求。
A.5报警指示
A.5.1报警信号的指示分为可见指示和可听指示,应符合GB12663-2001中5.2.3.3的B级要求。
A.5.2报警终端和管理机产生可听报警指示时,距告警器中心正前方1m处的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A);故障提示声压应不小于60dB(A)。
A.6管理机功能要求
应有编程和联网功能;
应具有发出声光报警的功能;
应具有巡检功能;
应具有显示、存储各报警终端发送的报警、布防/撤防(含部分)、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的功能以及打印、统计、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信息的功能;
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功能,用非正常手段不能改变记录内容;
应能储存最近30天的报警事件信息。
A.7报警优先
A.7.1当有紧急报警和其他报警同时发生时,紧急报警信息应优先传送和处理。
A.7.2当同时有多组(不少于5组)报警信息传送时,不应发生信息丢失的现象。
A.7.3在有线联网模式中当传输系统上的信号发生并发、短暂强干扰时或传输线发生短暂短路,系统应能确保信号正确传输。
A.8电源要求
应符合GB12663—2001中5.3的B级要求。
A.9无线传输要求
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产品,应使用国家已规定或核准的频率。
对接收无线探测器报警信号的产品,在A.2.2.4a)项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