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下.docx
《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下.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下
17期执业考试《案例分析命题特征与解题方法》下
【案例15】
某拍卖公司举行拍卖时,竞买者多达30余人,其中许多竞买者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
但是却无人应价,相关的信息显示,拍卖会上有一些竞买人在恶意串通,逼迫拍卖公司调低价位,甚至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意图垄断拍卖市场。
拍卖公司见状及时中止了拍卖。
问 题:
1、本案中恶意串通的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的什么规定?
2、我国拍卖法对恶意串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恶意串通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规定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
2、我国法律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会出这样的案例。
【案例16】
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某房地产项目。
经过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000万元,评估结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被执行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5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继续进行了拍卖。
拍卖过程中,拍卖行采取减价拍卖方式,最终以29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目的大部分房产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当地工商局认定该拍卖行与竞买人串通,将原值5000万元的房产以2900万元的低价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做出了对拍卖行的处罚决定。
问 题:
1、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成立?
为什么?
2、请分析本次拍卖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构成我国拍卖法上的恶意串通,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二是造成了他人的损失。
从本案来看,
①拍卖行并没有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工商局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只是以成交价低于投入价值一点来推断,是明显的证据不足。
②成交价低于投入价值是由于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并且由于成交价并没有过分低于评估价值,应该说比较真实的反映了拍卖品的价格,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失。
因此,工商局仅凭被执行人的一面之词,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拍卖法的要求,其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本次拍卖,拍卖公司严格遵守了拍卖法以及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的委托,圆满的完成了对于执行标的的拍卖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完成了执行工作,其拍卖是合法有效的。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是:
无论是分析构成恶意串通,还是分析不构成恶意串通,考生都应当紧紧把握行为表现和损害结果两个方面来分析。
这个考点有时还有一些其他的间接考法,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17】
某市拍卖公司受国税局委托,对一批香烟进行拍卖。
拍卖注明:
竞买人须具有烟草经营权才能参加竞买。
有意者请带身份证件和烟草经营权证件及1万元保证金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经过激烈竞价,最终由张某以6万元的价格拍得。
事后另一竞买者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张某并无竞买资格,他的烟草专卖经营权系伪造的。
并称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有串通嫌疑,拍卖无效。
经法院查明,张某的烟草专卖经营权确属伪造。
问 题:
1、拍卖公司没有查出竞买人的资格无效,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2、应当如何确认本次拍卖的效力?
张某应承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恶意串通,需要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有串通的故意、恶意串通的行为,而且还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结果。
拍卖人如果只是由于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存在过错,并不能证明其与竞买人之间存在串通的故意。
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串通的故意,那么,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失误不能认为是恶意串通。
2、本案中的拍卖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的要求,应当宣布无效。
张某应当承担由此给委托人、拍卖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可以判决张某承担本人和委托人第一次拍卖时的佣金,同时对香烟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格低于第一次拍卖的差额,由张某负担。
【案例18】
拍卖公司对一栋房屋进行拍卖。
竞买人张三、李四和王五是朋友。
在拍卖会之前,三人在一起商量,出价太高对谁都没有好处,不如共同协助张三以低价拍得房屋,再让他分别给另外两人好处费。
后来张三以7万元拍得房屋,李四和王五也分别领到了好处费,并出具了收条。
此事经人举报后,法院宣告该房产拍卖无效,并重新让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工商局对恶意串通的3个竞买人分别处以8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问 题:
工商局对涉案的人员处以罚款是否适当?
有何依据?
参考答案:
本案中的处理适当。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对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成交价为7万元,因此处以8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是适当的。
(四)关于拍卖成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拍卖成交问题是整个拍卖活动的核心,无论是委托人、拍卖人还是竞买人,拍卖成交是所有拍卖参与者共同追求的目的。
这一考点通常涉及拍卖的效力、成交的条件、成交确认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及无效的处理等几个方面。
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拍卖法第51条和52条。
考生应重点掌握拍卖成交的条件,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关于成交条件,无论案情多么复杂,考生只要记住拍卖法第51条的规定就行了,即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19】
某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一栋房产,拍卖底价为100万元,每次加价5万元,经过几轮竞价,当叫到125万时,竞买人甲举牌,拍卖师重复三声,在敲槌同时,另一竞买人乙再次举牌。
拍卖师见状,即宣布继续竞价,最终以135万元被乙拍得。
事后,甲起诉要求确认拍卖无效。
问 题:
1、我国拍卖法对拍卖成交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本次拍卖中拍卖师的行为是否合法?
最终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国拍卖法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2、本案中,拍卖师的行为不合法。
拍卖师在三声重复后敲槌后,拍卖即为成交。
敲槌同时举牌,并不能影响拍卖成交的事实。
拍卖师在敲槌后继续拍卖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关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的规定,其最终成交结果无效。
拍卖法第52条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但是在现实中,买受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那么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会不会影响拍卖的成交,成交确认书究竟在拍卖中起什么作用,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情况下,拍卖人该如何处理?
这是历年来常考的一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
某拍卖公司举行春季拍卖展,由于事先宣传得力,在当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现场气氛非常热烈,底价3万的一辆轿车经过竞价,最后陈某以9万的价格拍得。
然而,陈某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理由是自己是被现场气氛感染,并非真正想买车。
问 题:
1、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是否成交?
为什么?
2、拍卖公司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参考答案:
1、本次拍卖成交。
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不是拍卖成交的必要条件。
因此,虽然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是拍卖仍然成交。
2、拍卖公司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①拍卖公司首先可以要求陈某签署成交确认书和协议,并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②如果陈某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和协议,拍卖公司可以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③也可以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拍品再行拍卖,由陈某承担本人和委托人第一次拍卖时的佣金,如果再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陈某还应补足差额。
(五)关于评估和保留价问题的案例和分析方法:
在案例分析考试中,评估和保留价问题一般是连在一起的,而且评估和保留价问题一般只存在于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中,主要法律依据有拍卖法第28条、第50条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28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50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4、5、6、8、9条对评估和保留价问题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这将会成为今年考试中的一个新考点。
【案例21】
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一家加油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该拍卖标的的评估值为70万元,确定的底价为65万元。
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
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王某以68万元竞得。
然而,强制执行案中的债权人却提出,该加油站评估值为70万元,而成交价为68万元,低于评估价格,本次拍卖应为无效。
问 题:
1、拍卖中评估价起什么作用?
2、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
参考答案:
1、在拍卖中,评估价是委托人确定保留价的依据。
2、在强制拍卖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并不能导致拍卖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规定拍卖的保留价格一定应当高于或者等于评估价格,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保留价格,该保留价格可能高于、等于,也可能低于评估价格。
按照拍卖法的要求,拍卖标的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因此,只要成交价格最终达到或者超过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拍卖就应当成交。
成交价格是否低于评估价格,不是确定拍卖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以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就否定拍卖成交的效力。
【案例22】
某甲以自己的房产为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人民币200万元,于是银行向某甲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后某甲未能如期还款,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即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行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拍卖前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仅为60万元,法院确认保留价为65万元,最终以80万元成交。
拍卖结束后,银行又另请一家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20万元。
银行认为,该房产以80万元成交,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平等价原则,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本次拍卖。
问 题:
1、本案中有三个结果不一致的评估报告,应以哪一个作为确定成交的依据?
2、本次拍卖是否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
1、按照我国法律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强制执行中对财产进行拍卖的,必须由人民法院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
本案中,拍卖行只能依据人民法院聘请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而确定的保留价作为确定成交的依据。
债权人自行聘请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不作为拍卖依据。
2、本次拍卖由人民法院委托,由合法成立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前人民法院聘请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了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了拍卖保留价,拍卖程序合法,成交价格高于拍卖保留价。
因此,从拍卖过程来看,本次拍卖是合法有效的。
(六)关于禁止拍卖自有拍品和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这两个问题也是历年考试中的常见考题。
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拍卖法第22、23、30、62、63、64条。
62、63、64条分别是违犯第22、23、30条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6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23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63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30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64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案例23】
某拍卖公司最近出现了亏损。
为了挽回亏损的局面,该公司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一是通过低价买断的方式先买得拍品,然后通过拍卖方式回收资金从而获取佣金之外的超额利润;二是雇佣他人参加竞买,使拍卖价格增加来获得利润。
后经他人举报,该公司的行为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予以了处罚。
问 题:
1、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如果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当地工商部门可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参考答案:
1、拍卖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拍卖公司通过低价买断取得拍品,实质上等于将拍品变成拍卖公司所有,此时,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实际上属于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所有的物品的行为,这违反了我国《拍卖法》关于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规定。
拍卖公司雇佣他人参加竞买,属于委托他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这违反了我国拍卖法关于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的规定。
2、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工商局可以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对该公司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的行为,工商局可以对拍卖公司予以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七)关于期间问题的案例与分析方法:
法律对拍卖中的一些行为有期间或年限的规定,这一考点一般不会单独考题,但是往往会成为案例分析中的一部分。
有时对期间的判断可能是案例分析的关键,一旦忽略或判断失误,将会影响对整个案例的分析。
拍卖法中关于期间的规定主要有第15、45、48、54、61条等5个条文的规定。
其中第15条是关于取得拍卖师资格的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往往与拍卖师资格问题连在一起命题。
45条是关于公告日期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48条是关于展示期间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54条是关于拍卖资料保存期间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61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例24】
某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一辆轿车,2003年7月12日发布拍卖公告,7月15日公开展示一整天,7月18日举行拍卖。
买受人李某竞得该车辆后,于8月20日依法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但却于200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车辆刹车不灵,拍卖行未履行告知瑕疵的义务,请求判令拍卖行赔偿其损失。
问 题:
1、本次拍卖是否合法?
为什么?
2、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这次拍卖不合法。
本次拍卖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第45条和第48条的规定。
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本次拍卖中的公告日期不足7天;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而本次拍卖的展示只有一天。
2、法院不应当支持李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因为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刹车不灵是一个明显的瑕疵,李某竞得该车辆后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早就应该知道这种瑕疵,其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这里应当注意,根据新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对展示期限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第36条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
另外,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规定: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这一规定与拍卖法的规定有冲突,但是在强制拍卖中应当以这一规定为准。
(八)关于中止拍卖、终结拍卖和撤回拍卖委托等问题的案例与分析方法:
在 什么情况下,谁有权暂时中止拍卖或终结拍卖,拍卖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除此外,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因此,这一考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拍卖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重要的有:
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拍卖管理办法》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
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这是关于拍卖人中止拍卖的条件。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
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这是关于拍卖人终结拍卖的条件)
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这实际上是终结拍卖的条件)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22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也是终结拍卖的条件)。
【案例25】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处房产,拍卖标的以50万元起价,但是无人应价。
相关的信息显示,拍卖会上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意图垄断拍卖市场。
拍卖公司见状及时中止了拍卖。
经过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减价拍卖方式重新拍卖。
当拍卖师报价65万元的时候,持7号牌和11号牌的竞买者同时举牌。
拍卖师认定,因为同时举牌,拍卖转为增价拍卖,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
最终由11号以85万元的价格拍得。
拍卖成交后,7号认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
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在无人应价的时候,应当宣布流拍而非中止拍卖;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与11号肯定不是同时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先出价者来确认成交价格,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
问 题:
1、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可以中止拍卖?
为什么?
2、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拍卖公司可以中止拍卖。
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在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应当中止拍卖:
在本案中,拍卖一开始无人应价,不是由于拍卖定价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有竞买人恶意串通,此种情况不能视为拍卖不成交,拍卖公司有权中止拍卖,来恢复拍卖秩序,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
2、合法。
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除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先制定的拍卖规则之外,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拍卖师可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
本案中,在竞价者同时举牌的情况之下,拍卖师选择在举牌者之间进行增价拍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拍卖规则,也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有利于实现拍品的价值,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拍卖行为。
【案例26】
某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其败诉,并查封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