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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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职业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及其所辖项目部。
第三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的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危险源的辨识、控制与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辨识出所存在的各种危险源,分析危险程度,制订相应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五条用调查法辨识危险源。
通过向有经验的专家咨询、调查,辨识、分析和评价危险源。
各部门及项目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评审与安全设施、设备审查验收进行危险源辨识,由各部门一把手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用安全检查表法辨识危险源。
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安全检查,辨识所存在的危险源。
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安全检查表要自行编制)
第七条危险源辨识后应列出清单,采用风险评价法进行评价,评估危险源所带来风险大小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
对超出可忽略风险的所有危险源均须制订对应控制、防范措施,对有重大和不容许风险的危险源要将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应急预案向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因为支护、支撑等设施失稳、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人员伤亡,往往还引起地面、周边建筑设施的倾斜、塌陷、坍塌、爆炸与火灾等意外;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及各种起重吊装工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械设备倾覆、结构坍塌、人亡等意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在搭、拆过程不规范、违章指挥作业;高处作业不规范、违章指挥、作业;施工用电不规范;预应力施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人员、设备损伤;锅炉作业、既有线施工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危险源控制应结合工程实际,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一般按照以下控制策划原则:
1、优化设计、优选施工方案,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源。
各部门及项目部要组织图纸会审,对施工过程中风险进行评价,比较不同施工组织方式、施工方案优劣,积极向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提出合理优化方案。
2、最优方案确定后,施工中有不可消除重大风险的危险源,各单位应优选考虑努力采用先进、低风险的施工设备、机具降低风险,并尽可能组织安全技术攻关,利用技术进步改善安全控制措施。
3、在条件允许时,应考虑降低人的精神压力和体能消耗;考虑保护每个工作人员的措施。
4、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编制可行、有效的应急方案。
5、加强安全施工培训教育、全体动员、人人参与,尤其是以事故预防为主的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各单位对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超出自己控制能力后,除编制应急方案外,应该将危险源分布位置、危险程度和拟定控制基本措施书面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制订新的控制或规避方案,与此同时要报上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由上级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分管领导组织专家会审危险源控制措施,确定新的管理方案。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出可靠的控制方案前,相关部位或危险区域要进行防护,防止人员(动物)进入危险区域。
对已经制定控制方案后危险源状态发生较大变化时,要研究制定新的控制方案,重新评价危险源的状态。
第十一条各部门相关领导要将危险源控制应急方案向与危险源有关联的人员进行交底或向相关单位沟通。
交底或沟通的基本内容须包括:
危险点、危险源分布位置和当前状态;危险源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和严重程度;针对危险点所采取的防患措施;个人在危险区域作业应该注意事项和防护标准;一旦发生事故如何采取相应避险和急救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源控制应急方案交底或沟通工作应该留存相应的双方确认文字记录。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及项目部应在重大危险源评价后及时制定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2、事故可能发生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4、事故报告程序、方式和内容;
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情况;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8、相关保障措施;
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10、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和要求。
应急救援组织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技术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政卫生部门和工会应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生产或施工现场或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地方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其中包括:
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会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等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立值班室,并保证24h由管理人员值班。
值班室明示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联系的人员和电话等。
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现场值班室――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各部门及所辖项目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所规定和明确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需要。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各部门及项目部应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复。
第十七条各部门及项目部应当对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自救和救援行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救援演练,并写出演练书面总结报告和音像资料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应急措施,应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部对应急预案中明确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