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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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

对煤矿企业影响其安全生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

瓦斯、煤尘、水、火、顶板以及地面锅炉等事故,下面对可能发生各种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可能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

1、采面因通风不畅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或在煤层厚度变化地带瓦斯大量涌出遇火时;

2、局部地区瓦斯超限,由于空班漏检或仪器失灵遇火时;

3、掘进工作面因局部通风质量差,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4、掘进工作面因未执行风电闭锁,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5、巷道相向贯通掘进相距20米,停止一端,停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6、局部巷道风速过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7、没有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遇火时;

8、串联通风无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遇火时;

9、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积聚放炮发火时;

10、维修巷道、机电设备,瓦斯聚积带电作业产生火花时;

11、电气设备接地系统不健全或检漏设施失灵在瓦斯聚积地点,漏电产生火花时;

12、在瓦斯聚积地区,打开或修理矿灯出现火花时。

(二)、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采空区和废巷内留有大量浮煤或废坑木,遇老空封闭不严造成微量漏风引起自然火灾;

2、放炮使用失效炸药,放炮后没有完全爆炸导致起火或引起爆炸;

3、井下放炮违背技术操作规程,如用明火放炮、放糊炮、用矿灯放炮、装药过少等引起火灾;

4、电气焊时防护措施不得力或未严格执行措施引起火灾;

5、井口生火、电气焊、使用电炉、大灯炮取暖等引起火灾;

6、电器设备如:

电缆、开关、变压器、接线盒、电机、放炮母线等超负荷运行、短路、失爆等引起火灾;

7、转动机械缺油,磨擦等引起火灾;

8、井下采区变电所变压器严重缺油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9、油料的运输,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10、井口验身制度不严,人员带火种入井引起火灾;

11、木料场管理不善,人员带火种进入引起火灾;

(三)、可能发生水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由于地质资料不清在大断层附近出现小断层导水或所留保护煤柱偏小;

2、采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煤层直接底直接覆盖于灰岩之上或隔水层较薄时;

3、掘进工作面在进至边界时无及时停止前进,致使保安煤柱减少时;

4、在雨季、地面洪水通过采动裂隙灌入井下时;

5、井下排水系统及备用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不能及时排水时;

6、因高压停电时间过长或供电系统发生严重故障致使主排水系统不能工作时;

7、邻近矿井违反开采范围越界开采,致使其老空水窜入本矿井内时;

8、沿空掘进巷道掘至可能有老空水时;

(四)、可能发生冒顶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掘进工作面的支架没有按照作业规程及时架设或者架设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遇压力时;

2、在采掘工作面使用或者更换不合格金属棚梁支架,致使放炮崩翻棚子又未及时处理时;

3、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以及无架棚空顶时间过长时;

4、采掘工作面过老巷或遇地质变化,采取措施不得力时;

5、半煤岩巷掘进,当煤在顶部,下部岩石较硬,放炮前未及时进行超前支护时;

6、调整巷道未用临时支护时;

7、各巷道的交岔点往往压力较大,支护材料长期失修时;

8、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压力较大而措施又不得力时;

9、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支架未按规程要求架设时;

10、在回收工作面上下辅巷的支柱而未打临时支柱时;

11、端头支护无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操作时。

(五)、地面锅炉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分析、评估

(1)锅炉超压事故

1、气压急剧上升,超过许可工作压力,压力表指针超过许可工作“红线”,安全阀动作后,压力仍在升高。

2、发出超压报警信号,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

3、蒸汽温度升高而蒸汽流量减少。

(2)锅炉缺水事故

1、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线。

2、水位报警器发生低水位报警信号。

3、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

4、过热器汽温急剧上升,高于正常出口汽温。

5、锅炉排烟温度升高。

6、给水流量小于蒸汽流量,如若因炉管或省煤器管破裂造成缺水时,则出现相反现象。

7、缺水严重时,可嗅到焦味。

8、缺水严重时,从炉门可见到烧红的水冷壁管。

(3)锅炉满水事故

1、水位高于最高许可线,或看不见水位,水位表玻璃管(板)内颜色发暗。

2、双色水位计呈全部水相指示颜色。

3、高低水位警报器发出高水位警报信号。

4、过热蒸汽温度明显下降。

5、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6、分汽缸大量存水,疏水器剧烈动作。

7、严重时蒸汽大量带水,含盐量增加,蒸汽管道内发生水锤声,法兰连接处向外冒汽滴水。

(4)锅炉汽水共腾事故

1、水位表内水位上下急剧波动,水位线模糊不清。

2、锅水碱度、含盐量严重超标。

3、蒸汽大量带水,蒸汽品质下降,过热器出口汽温下降。

4、蒸汽管道内发生水锤,法兰连接处发生漏气漏水。

(5)锅炉爆管事故

1、爆管时可听到汽水喷射的响声,严重时有明显的爆破声。

2、炉膛由负压燃烧变为正压燃烧,并且有炉烟和蒸汽从炉墙的门孔及漏风处大量喷出。

3、给水流量不正常大于蒸汽流量。

4、虽然加大给水,但水位常常难于维持,且汽压降低。

5、排烟温度降低,烟气颜色变白。

6、炉膛温度降低,甚至灭火。

7、引风机负荷加大,电流增高。

8、锅炉底部有水流出,灰渣增多。

(6)过热器管爆破事故

1、过热器附近有蒸汽喷出的响声或爆破声。

2、蒸汽流量不正常地下降,且流量不正常地小于给水流量。

3、炉膛负压减少或变为正压,严重时从炉门、看火孔向外喷汽和冒烟。

4、过热器后的烟气温度不正常地降低或过热器前后烟气温差增大。

5、损坏严重时,锅炉蒸汽压力下降。

6、排烟温度显著下降,烟囱排出烟气颜色变成灰白色或白色。

7、引风机负荷加大,电流增高。

(7)锅炉水锤事故

1、在锅炉和管道处发出有一定节律的撞击声,有时响声巨大,同时伴随给水管道或蒸汽管道的强烈震动。

2、压力表指针来回摆动,与震动的响声频率一致。

3、水锤严重时,可能导致各连接部件,如法兰、焊口开裂、阀门破损等。

(六)、管理体系:

重大危险源排查与治理实行闭合管理的体系(即:

排查、治理、检查、验收)。

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将排查结果在调度会公示并组基层区(队)认真组织学习。

并在事故隐患公示栏公示。

(七)、责任追究规定:

1、矿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必须分专业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治理期限。

2、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外,同时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人身事故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各级现场检查人员、跟班安监员要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对生产期间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产。

5、重大危险源在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在人员和物资的落实上要首先满足危险源治理的需要,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6、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推”、“五落实”,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区队,区队能解决的不推给矿,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项目、措施、资金、完成时间、责任人五落实。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3、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下开采);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8、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9、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12、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3、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14、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1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6、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7、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8、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9、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监督行业管理部门。

21、制定了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22、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监督行业管理部门。

2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5、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

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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