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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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doc

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文件精神,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和《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的规定及要求,以及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支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

自2005年4月1日起学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教职工,凡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或本人未领足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

本人及配偶虽曾在广州市外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返还给原产权单位,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本校住房货币分配的范围:

(一)2000年1月1日前去世者;

(二)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已不是学校的正式职工;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职工本人的子女在本校顶替安排工作,其职工本人的户口则迁回原籍,取消各种福利待遇,只得保留工资并按退休待遇领取退休金的职工;

(四)本人及配偶(含现配偶和前配偶)已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者;

(五)本人已领足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补贴者。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从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当月起发放。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以后调进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从调进的次月起发放;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从工作次年的1月份起发放。

每人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

(二)从2005年4月份起,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按职务每月发放住房补贴。

2005年4月份以前已在本校工作的住房补贴,按照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所对应补贴标准计算,对在2005年4月份以前离退休或去世的人员一次性发放。

教职工离退休时如仍未领足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学校每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或待遇继续发放,至去世时一次发完。

(三)住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学校以职工本人的名字,在住房公积金的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

自存入之日起,银行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四)发放住房补贴以后,学校不再负责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如需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照学校的规定收取租金。

(五)学校鼓励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及早在校外购买住房,自开始计算住房补贴起一年内,可凭购房合同向学校申请提前发放150个月的住房货币补贴;以后5年内每推后一年申请,提前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相应减少10个月;5年后提前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额度为100个月。

提前发放后,如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时间不足以抵消提前发放住房补贴月数,必须退还多领的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标准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普通工人的每月住房补贴额按广州市住房补贴标准执行(详见附表),其他系列专业职称按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员职称对应标准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计发

(一)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或聘用年限达到高一级补贴标准的,以变动后的次月起按新标准计发。

(二)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校[含经批准出国(境)定居]或去世的,从确定之日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在职人员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辞职、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当日起停发住房补贴。

对上述人员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教职工在享受校内租房租金差价补助期间,其住房货币补贴只计数额,但不发到个人专户,在教职工不再享受租金差价补助或在校外购房时,不计利息一次性补发给个人。

五、住房货币补贴的支取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退休、调离广州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非广州市户口教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的;

6.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7.教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支取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符合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到住房货币补贴的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由学校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学校开出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在付清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属按揭购房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贷款本息之和。

(四)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支取额不能超过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五)租房自住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过半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

(六)教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在离退休时一次性提取。

离退休人员继续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每半年支取一次。

(七)教职工购买、建造、租赁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货币补贴不足时,可以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货币补贴,由被支取本人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六、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由后勤、人事、基建、财务、校办、工会、教代会和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住房改革工作协调和政策咨询小组,负责住房补贴方案的实施、监督、解释、仲裁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二)教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并提供配偶有否政策性优惠购房和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政策性优惠购房及在校住房情况。

(四)人事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姓名、现职或待遇、任职时间和住房补贴实施前的工龄等情况。

(五)财务处审核应发放的补贴金额,并在相应的银行开设申请人帐号,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六)纪检部门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七、其他

(一)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以及学校的住房基金、公房租金收入、福利基金和其他的自有资金,住房补贴项目列入学校的年度预算方案。

(二)本货币分配实施办法通过教代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备案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并计发住房补贴。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住房改革工作协调和政策咨询小组。

5

附表:

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住房补贴标准

机关

事业单位

机关或事业单位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

职务

职员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233

办事员

员级

六级

初级工

5年以下

280

科员

助级

五级

中级工

5~10年

327

副主任科员

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高级工

10~19年

373

主任科员

中级3年及以上

四级4年及以上

技师

19年以上

467

副处级

副高级

三级

高级技师

513

处级

正高级3年以下

二级4年以下

607

副校级

正高级3年及以上

二级4年及以上

747

校级

933

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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