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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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订做方:
有限公司
承揽方:
订做与承揽双方经协商,就订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制作零部件之事宜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订做物及其价款
1.1承揽方接受订做方委托,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制作完成订做方要求的订做物,订做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交付等见附件一。
1.2订做方就承揽方完成全部约定的订做物应向承揽方支付价款共计。
第二条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2.1承揽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订做物的加工制作(在选项框内加“√”)。
具体技术标准详见附件。
□承揽方按照年月日与订做方签订的技术文件备忘录的要求进行订做物的加工制作。
□承揽方按照订做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进行订做物的加工制作。
□承揽方按照订做方提供的样品进行订做物的加工制作。
2.2订做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供附件所列技术资料、图纸。
2.3承揽方若发现订做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收到订做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或图纸后日内向订做方提出书面异议,订做方应在收到承揽方异议后日内予以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应继续按原技术资料进行加工制作,但因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由订做方承担。
第三条订做物的材料
3.1加工订做物所需的材料全部由承揽方负责,承揽方必须选用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且优质、合格的材料,并有义务接受订做方检验;若订做方指定材料的供应商或品牌的,承揽方应当遵照执行。
3.2承揽方隐瞒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合格材料而影响订做质量时,订做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质量保证
4.1承揽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必要时订做方可以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揽方应当进行必要的改进;承揽方拒绝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订做方有权解除与承揽方的合同。
4.2未经事先协商并经订做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加工承揽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4.3承揽方交货前应对所加工的订做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订做方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该合格证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的最终检验证明)。
同时,承揽方还应对其装箱单上注明的订做物规格、数量进行核实。
4.4订做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中技术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或封存的样品对订做物进行验收。
4.5订做方应在收到承揽方交付的订做物后日内进行初步验收。
对在上述期限内难以发现的缺陷的,订做方应在订做物正式投入使用后60天完成初步验收。
4.6订做方应在订做物正式投入使用后天进行最终验收。
订做方使用承揽方交付的订做物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视为订做物通过了最终验收。
订做物通过最终验收后月为质量保证期。
承揽方承诺在质保期内保证订做物能够正常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承担以下责任:
A)因订做物质量而导致的订做方产品缺陷,在不影响订做方生产的情况下,承揽方应负责在__天内免费提供修理、更换等售后服务,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B)因订做物质量原因造成订做方停产,承揽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负责解决并使订做方能够恢复生产,所有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同时,承揽方应赔偿订做方因停产所受到的损失。
4.7如因订做物品质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重大事故,承揽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包装与发运
5.1承揽方应按订做物的实际需要采用合适的坚固包装,其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应保证能防潮、防震、防尘、防挤压变形、防锈、防盐和防野蛮装卸,并在包装上显著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由于包装不妥或不合理而引起运输、装卸、保管货物中的锈蚀、损坏和丢失,承揽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5.2承揽方有义务保证包装箱和包装物完好无损,订做方有权拒收已损坏包装箱和包装物的订做物。
5.3订做物的包装物归订做方所有。
如有特别约定需退回的,因退回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5.4订做物发运后12小时内承揽方应书面通知订做方发货情况,并提供详细发货清单。
第六条交付与检验
6.1承揽方应保证完全按本合同附件一加工订单所载明的订做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向订做方交货。
6.2订做物由承揽方负责交付至订做方生产现场或者订做方指定的其他收货场所,货物的运杂费由承揽方承担。
承揽方送达订做方的订做物,应持有送货通知单及承揽方对该批订做物的检验合格报告,订做方签收承揽方的送货通知单视为承揽方向订做方交付货物,但不作为订做物检验合格的证明。
6.3如果可能发生延期交货,承揽方应提前15天以上通知订做方,但这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6.4订做方对订做物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A)初步验收包括订做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外包装等。
订做物外观验收合格(按订做方在送货单上确认的为准)后,方可进入订做方指定仓库存放。
B)最终验收应根据订做方与承揽方确认的质量技术标准,由订做方的设备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书(单)。
6.5经外观检验、质量检验或经过实际使用,若发现承揽方交付的订做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订做方应及时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采取解决措施。
逾期不予答复或解决,视为承揽方认可订做方的检验结果,订做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接受更换、返修、退货,或者要求承揽方赔偿订做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且承揽方还要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6.6承揽方对订做方关于订做物的检验或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要求复验。
复验样本的抽取由双方共同进行,复验以订做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其检验结果是最终并有效的。
复验结果将维护质检判定正确的一方利益,另一方将应承担为进行复验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第七条支付价款
7.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订做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作为定金,承揽方向订做方交付订做物后,该定金作为本合同价款;订做物经订做方验收合格且承揽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订做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其余%元为质量保证金,承揽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设备正常使用满年,订做方付给承揽方质保金的。
注:
如三年质保则为三年付清,每年元。
7.2承揽方应向订做方提供其税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资料。
这些资料如有变更,承揽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订做方。
未经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收合同价款,亦不得由第三方向订做方开具发票。
7.3订做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承揽方行使索赔权时,承揽方应在接到订做方索赔通知后30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则视其为认可。
经承揽方认可(含视其认可)的索赔款,承揽方应当在10日内给付订做方,否则,订做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抵扣的,承揽方仍需另行支付。
7.4在订做物完工后,承揽方不得以订做方未及时付款为由而留置该订做物。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订做方的违约责任
8.1.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承揽方同意变更订做物的规格、质量或设计并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方受到的损失。
8.1.2订做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已付承揽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8.1.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订做物的交付日期可相应顺延。
8.1.4无故拒绝接收订做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揽方可将订做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订做方,但在变卖前五日内需书面通知订做方,否则变卖无效。
8.1.6临时变更交付订做物地点的,应承担因此使承揽方多支出的运输费用。
8.1.7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的,承揽方应给予订做方15日的宽限,并向订做方发出催告。
宽限期过后订做方仍不予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承揽方支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8.2.1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承揽方应向订做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赔偿订做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2.2承揽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选用品质优良的原材料及零部件。
若承揽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关标准的原材料,导致订做物质量缺陷的,承揽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向订做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订做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8.2.3订做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订做方如同意接受,则双方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合同价款;订做方不同意接受的,承揽方应当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订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向订做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并赔偿订做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4未经订做方书面同意将订做物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承揽的,订做方有权拒收订做物,并解除合同。
承揽方应按该委托部分订做物价款的%向订做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订做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5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订做物,造成订做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8.2.6逾期交付订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延迟一天,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向订做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付超过日的,可视为承揽方不能交付订做物,承揽方应按照8.2.8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8.2.7未经订做方同意提前交付订做物的,订做方有权拒收。
若承揽方强行交付,造成订做物损失或因此给订做方造成损失的,承揽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8.2.8不能交付订做物的,承揽方应当退还订做方已支付的订做价款并偿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双方合同解除。
造成订做方损失的,承揽方还须赔偿订做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2.9在保质期内,如订做物发生故障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承揽方应在接到订做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订做方现场进行维修。
若承揽方不及时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每延迟一天,承揽方应承担质保金5%的违约金,并承担订做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揽方不履行质保义务,订做方有权自行修理、更换等,费用由承揽方承担,订做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8.2.10如因订做物质量问题而影响订做方的生产进度,承揽方还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由此发生的材料费用、维修费用、运输费、辅料费及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遭受的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确实妨碍其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严重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客观情况。
9.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另一方应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方的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事件48小时内,以电话、电传、传真或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预计的延迟期限或无法履行的义务的范围等内容通知对方,并提供当地政府机关出具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还应尽力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结束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该方继续履行或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商业秘密
10.1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经营管理信息,包括:
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承揽方信息、人力资源资料、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文件、各种价格和成本数据、贸易联系、购销渠道,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
B)技术知识信息,包括:
技术诀窍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技术方案、技术定额与配方、工艺参数、以及其他类似信息;
10.2双方任何一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获知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
10.3订做方与承揽方均应要求其员工以及合作者承担与其相同的保密义务。
10.4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上述保密义务对各方当事人都继续有效。
如有违反,应向对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1.1订做方为承揽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其知识产权归订做方所有,承揽方应责成专人妥善管理,非经订做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并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揽方应将订做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退还订做方,承揽方不得留存任何技术资料或其复制品。
11.2承揽方不得利用订做方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为其他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向第三方出售该类产品。
11.3订做方提出要求时,承揽方应告知订做方所有与其所供应的零部件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使用状况,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应付可能发生的第三方就知识产权侵权提起的诉讼。
第十二条廉政条款
承揽方承诺将不为承揽订做物、结算等事项对订做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若有类似情况发生,则不论数额大小,订做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承揽方已交付订做物价款10%~30%扣减应付价款。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四份,订做方和承揽方各执两份。
订做方:
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XX有限公司零部件加工订单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备注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附件二
一、技术文件(图纸/样品)清单
二、技术协议
1、图纸及其编号、技术要求、服务
2、
3、
三、图纸
1、
2、
3、
四、样品
名称:
封存方式:
封存地点: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
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七、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八、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九、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