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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1992-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1992年7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家《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第三条全省实行工人考核制度。

对工人的培训、考核应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第四条第四条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种类

第六条第六条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第七条第七条录用考核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录用技术工人应以专业技术考核为主,文化考核为辅。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结)业生,实行《毕(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双证制度。

经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凡招收技术工人应优先从实行双证制度的毕(结)业生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待业人员中接收或录用。

第八条第八条学徒工(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须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取得证书者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六个月后可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

学徒(见习、试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见习、试用)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第九条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应经一定的熟悉期。

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十条第十条工人上岗须按劳动岗位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的要求进行上岗考核。

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上岗凭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应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

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技术等级或调换工作岗位,并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升级考核。

升级考核可根据生产(工作)和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考核合格者,颁发《技术等级证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考评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并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质量与数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方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技术工人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非技术工人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确定考核内容,做到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没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其考核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车间和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办法定期进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可按考核内容确定考核标准和项目,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可由本人参照原技术等级或现有技术水平进行申报,经单位考核组织审核确定报考技术等级后,再进行考核。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在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全面考核合格。

三项考核成绩的比重,应根据行业和工种的不同特点,在以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成绩为主的前提下,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部分考核均达到六十分者即为合格。

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作,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实践期为四至六年,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实践期为六至九年,对实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工人,升级考核的实践期为二至三年。

有特殊贡献的工人,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提前考核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实践期的三分之一。

实行三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不得越级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全省工人考核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县(市、区)以上的工人考核工作,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各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人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工人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人考核《实施意见》,确定工人技术等级结构比例、评估办法;

(二)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要求,编制工人培训规划;

(三)组织师资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实施本部门、直属企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

(五)建立工人培训考核定点单位,负责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单位和承担其他部门(单位)委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人考核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工种)考评组织,负责对直属企业(单位)相应专业(工种)工人的具体考核工作。

考评组织技术(业务)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考评组织成员,由部门工人考核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组织,由主管领导和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工会组织等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不同专业(工种)的工人考评组织,考评组织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的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人进行考核前,须将考核的试题经主管部门考评组织审查,报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凡已委托我省负责的,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安排进行。

第六章证书核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工人考核证书分为《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五种。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的凭证,是再就业的主要依据,是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安全操作资格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是企业内部使用的上岗凭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使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技术等级证书》由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以下权限核发:

省级负责核发省直属企业(单位)、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州、县(区)负责分别核发其直属企业(单位)工人和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班)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收录用工人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各级考核组织成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滥发证书的,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视其情节,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私营企业和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劳动者的考核办法,由省劳动、工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及收费标准由省劳动、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以前发布的有关工人培训、考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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