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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90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大学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校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和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

第四条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项目所在学院为每个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配备2—3名教师组成的指导组。

指导组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指导教师职责为:

围绕项目技术理论、实验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

指导教师应热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工作,并且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

参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和完成实验。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五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范围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申报的项目应以解决科学、技术、生产、生活和社会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和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为主要手段,目标明确、思想新颖、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方法合理。

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子课题)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立项。

每个实验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

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自愿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

每个项目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团队的组建提倡学科交叉与联合。

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加一个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项目组成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2.学院推荐。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限额推荐到教务处。

学校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3.评审立项。

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

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确立为“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项目进行过程中,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要对参加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

第八条中期检查。

学校和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实验报告记录、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学校将暂停其使用项目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1.成员变更。

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

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结题时间变更。

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5.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条成果管理。

1.成果归属。

河南大学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河南大学。

2.资料存档。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

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

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

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学院保存。

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发放。

对批准立项的“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难易程度及项目类型,学校将发放“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经费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

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另外50%。

2.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专款专用。

经费开支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本打印费以及相关调研等,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和与本项目实验研究无关的支出。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学校和学院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3.审核报销。

经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验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

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

立项后无故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学校将停拨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用于学生发表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时,须注明“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结项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与学院验收。

1.验收申请。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项目成果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学院验收。

2.学院验收。

项目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

验收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另行申请学院验收;验收通过的,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参加学校项目鉴定验收。

3.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验收不予通过:

(1)结项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第十三条复核与评定。

1.材料复核。

教务处负责对学院验收通过的项目材料进行核实。

2.答辩鉴定。

复核通过的项目,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组答辩鉴定。

答辩方式由专家组决定。

答辩内容主要是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

专家组考核重点是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审查、鉴定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水平。

3.结论评定。

综合专家组审阅材料情况、指导教师意见、项目所在学院验收情况和答辩鉴定情况等,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工作领导组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定。

第七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生可取得创新专项学分,项目负责人按3学分计,其他参与者各按2学分计,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完成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在硕士研究生推荐时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获得“优秀”、“通过”等级的,项目所在学院当年为指导教师组分别计算60、4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成果奖。

对组织得力、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人员和成果,学校将定期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大学生创新项目办法通知

主办:

教务处督办:

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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