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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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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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践与思考
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协会和中介组织也呈蓬勃发展之势,中介服务收费在整个收费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然而,有关中介服务收费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管理不到位,中介服务收费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认真探索并着力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是纪检监察部门目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近期,我们通过调研,对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发展对策。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协会发展状况
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的会员制的、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
由于行业协会具有行政依附性强的特点,相比其他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发展更快速,特别是一大批由政府职能部门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成为了行业协会的典型代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兴的行业协会也得到不断发展,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这些行业性社团为企业提供服务、开拓市场,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进行行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二)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中介组织是政府与社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发展状况如何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些五六十年代曾经消失的社会中介组织重新崛起。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规模扩大、质量提高、影响力增强。
特别是近年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中介组织的改制脱钩和整顿发展工作力度,中介组织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1999年国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后,各地先后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担保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收费原则,如自愿委托原则、服务有偿原则、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原则和无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不得收费的原则等,实行了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并参加物价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同时,开展了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地规范了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二、存在的问题
1、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够。
多数产业经济类协会未完全发挥在组织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共同开拓市场方面的作用,活动开展较少,缺乏主动性、目的性。
学术事业类、文艺类、奖励基金类协会工作开展较正常。
维权类协会开展维权行动较少,作用发挥不够。
2、公正独立的地位不明显。
不少协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公证类中介机构是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产物,与有关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隶属关系,要么存在利益关系,例如工商的个协、消协、咨询服务中心等等。
这类协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多为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有的甚至连财务人员也是由主管部门指派,业务收入由主管部门"一支笔"审批。
这样的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和竞争性。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借助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包揽了有关方面的全部业务,部门垄断现象比较严重,而这种垄断防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阻碍了具有公正独立法人地位中介机构的出现,影响了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3、中介服务和收费标准不规范。
有的的行业主管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利用部门权力优势,通过成立附属于部门性质的协会,以收取会费、捐赠之名,行乱收费之实,把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筹措经费的平台。
由于不少中介机构不是依靠市场生存,而是依附于部门权力,指定服务,一些独家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或垄断性行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收费名目多,随意性大,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情况,存在超范围服务及收费的情况。
相当部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带计划经济痕迹,从市场经济建设和廉政角度讲不适应形势。
4、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
多数行业主管部门本身就是行业协会的发起者、组织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业主管单位,难以对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只是注重审批登记和年检验证,而对其是否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很少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协会和中介机构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客观上造成了监督管理的困难,有些中介机构既没有固定人员,又没有固定场所,也无财务帐目,有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凭一张广告,一个电话,或一个简易的招牌从事中介活动,一旦出现问题,顾客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5、自律意识不强。
有的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不按行业规则办事,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赚钱,什么都干,虚假评估,缺乏诚信,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损害了市场中介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的自律,更需要工商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笔者认为应针对出现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完善。
(一)改革管理体制,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归口管理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各省(市)政府应指定一家综合经济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克服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
当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远未形成,所谓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实质上只是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垄断地位的角逐,形成了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划分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为这些政府部门创收的中介服务市场的局面。
而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更加剧了这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
二是理顺管理关系。
重点是加快"政会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推动"官办"中介脱钩改制,割断其与政府部门的经济联系,彻底解决行政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的问题,使中介服务真正成为建立在供需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的,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活动,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三是加强对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各类协会的管理。
行政机关的领导不应在协会中任职,协会的人员不应享受行政机关的待遇。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保障。
一是实行登记核准制度。
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
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要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证书和中介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自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的有关材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管理及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中介组织登记审核制度,从源头上把好中介组织执业准入和人员素质关,促使中介组织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资质等级,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愿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中介组织能够进入中介机构库,共同参与竞争。
三是健全公开运作制度。
健全中介代理机构产生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过程中,中介组织和评估专家的选择应从相关的机构库和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产权交易中的拍卖机构实行公开竞价的办法产生,切实杜绝人为操作和干预;建立中介代理公示制度,相关部门要将各个市场化配置项目对代理机构的等级要求、确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以及中介组织代理收费情况、代理过程的信息发布、代理结果等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促进代理行为"阳光作业"。
(三)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一是完善服务项目。
由省一级统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明显带有部门利益痕迹,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服务项目,该撤销的撤销,该归并的归并,从政策上尽量减少行政许可的前置中介服务要求。
对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等明显带有民生性质的中介服务纳入公共政务系统无偿提供。
二是加快中介组织立法步伐。
国家应尽快制定《中介组织法》,从宏观上对中介机构的地位、性质、功能、资格确认程序以及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违法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中介组织法》,修订、制订《中介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现行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大的问题是,将中介服务收费划分为两大块,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排除在中介服务收费之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人为地割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不中介"由此而生。
建议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名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形成统一的、规范的中介服务价格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体系。
中央一级主要负责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法规、重要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对极少数带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跨省市服务且服务成本地域差别较小的,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省一级主要负责组织监督中介服务收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本省中介服务行业收费管理规章和制度,审批、协调和调整大部分委托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中央提供或反馈中介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提供改进管理的建议。
市、县物价部门除负责上级收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外,也应有权制定少数新兴的区域性强、服务成本差异较大和当地特有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竞争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并向省级提供或反馈中介服务收费执行情况。
四是明确中介服务收费原则。
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委托者付费原则。
中介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企业或其它单位进行年审、检验、评估等,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不得向被检验、年审、评估单位收取,国家机关将不再把本职工作委托给下属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只能依靠自身实力提高服务质量招揽生意。
二是按完全成本加税金加风险金定价原则。
公益性服务按部分运行成本定价,公用事业按完全运行成本定价,价格中均不包括投资成本在内。
而中介服务价格则应按完全成本定价,既包括运行成本,也包括投资折旧和风险金。
中介机构的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资金均须从服务收费中支付。
三是非营利原则。
中介服务机构与经营机构不同,不仅要提供有偿服务,更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
四是区别定价原则。
从中介服务分类可知,中介服务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从事不同行业的中介服务,其服务性质、成本支出差异很大,不宜笼统定价,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约束作用。
一是建立行业协会。
业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引导市场中介组织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要注意加强引导,并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二要健全行业行为准则。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规公约、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行业自律等规章制度,明确职业技术标准、职业准则和纪律、执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等,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
要加强会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要建立同业互查机制。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对业内中介组织执业资质、执业环境、执业质量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同业互查,促进同行业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四要实行行业业务报备。
中介组织承接业务应报行业协会备案,并定期向行业协会报告工作,便于行业协会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
五要严格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要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市场中介组织,应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五)发挥监管职能,强化监督检查。
工商、物价、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严厉查处非法中介活动,对无证照、无执业资格从事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和取缔力度。
一是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检查,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执业资格证、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二是工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批露。
要在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专门网站公示的基础上,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建立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诚信公示平台,对中介组织不良诚信行为予以披露,向全社会公示,使之"一朝失信,寸步难行"。
凡是经审查确认被列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工商管理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或建库单位应依法将其清理出相关中介机构库,并视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中介业务,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也不得以其它名称注册登记新的中介组织或从事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