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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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它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我校在籍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及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其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会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

在学生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按期向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和年度总结;

(三)履行介绍人职责,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

(四)安排学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

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五)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

(六)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七)指导学院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八)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性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为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材料;

(三)编制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六)建立本院(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归入其个人档案,在学生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七)做好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八)协助贷款银行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九)负责及时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更新在校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上签注是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说明;

(十)各学院(系)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最新的有效通讯方式,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十一)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二)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介绍人推荐;

(六)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

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九)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十)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介绍人

第九条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

(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相关情况;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五)学校与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十条各学院(系)在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按一定的比例严格控制。

其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的20%。

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困学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比例约占申请贷款人数的30%;对于贫困学生,只可申请学费贷款,比例约占申请贷款人数的40%;对于一般困难学生,只可申请生活费贷款,比例约占申请贷款学生人数的30%。

对于没有按此比例申请的学院,学校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确定,生活费每年不超过1500元,总额不足6000元的,以实际金额计。

当年已交清学费或已交部分学费,不再申请本学年度已交过的部分学费贷款,但仍可申请其它部分贷款。

第十二条凡获得以下资助者,一般不再受理本学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若缺额较大,可申请缺额部分贷款。

(一)“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

(二)学费减免者

(三)获得其它社会或个人资助者

对于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以后,才获得以上资助者,其资助金额应全部偿还贷款。

第六章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校园网上的学工在线网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系统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各学院(系)负责对学生在网上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

学生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书面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三)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鉴定;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各学院(系)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的安排,组织本院(系)通过审核的学生统一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并放款。

同时将贷款学生借款的有关信息资料送学生所在学校,学校将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费贷款(含住宿费)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

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不超过xx年。

根据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八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期间升学、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或者一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达本学年应取得必修课学分60%及以上者(缓考课程、体育课学分不计入);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达本学年应取得必修课学分50%及以上者(缓考课程、体育课学分不计入),但重修总学分未达到30者,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九章还贷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不能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合理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人商定。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贷确认书》。

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学院不得给其安排毕业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学校将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并要求其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家庭联系地址、就业单位及有效联系电话等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贷款学生还款,可直接向本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中存款,由经办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冲销学生欠款。

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可采取在本地的银行分支机构存款还贷,也可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归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做好各项贷款工作。

各学院(系)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率高低将作为各院(系)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凡违约率较高的学院(系),学校将终止其贷款或减少该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名额。

第三十条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

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依法追偿贷款。

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工作细则》(校学发[xx]28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中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65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6分(相当于百分制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补考或重修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课程及以上的;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各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初查,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审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xx]28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浙商大学〔xx〕212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1号)和《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政办发〔xx〕2号),结合《浙江工商大学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银校合作协议》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

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贷款银行和借款学生,学校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助学贷款工作受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政府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根据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浮动。

利息率应在合同内载明,合同规定在贷款期内、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全额付息。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年度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但学杂费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

具体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

助学贷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xx年。

各年级最长贷款期限具体推算方法为:

9月份以前申请:

期限=学制+6-已读学年数-1;9月份以后申请:

期限=学制+6-已读学年数。

研究生贷款与本科生一样。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和在校研究生。

原则上放贷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人数的20%。

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总额度由浙江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确定。

第八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xx〕50号)文件规定,浙江籍生源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级以上(含)同时要求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良好,且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警告以上处分和不良信用记录、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合格课程最多1门)。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生需提供的材料:

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意见书;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二)非当年录取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意见书;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就读期间的本人历年学业成绩证明(加盖学院公章);所在学院出具的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

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

助学贷款需由学生本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将申请及所需提供的材料交学院学办审核,审核合格后上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原则助学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新生为入学后2星期内,具体时间由校学生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二)审批:

1.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齐全性、一致性、准确性),学院依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困难等级(特困、贫困),并依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品德行为鉴定、签章;

2.学院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包括见证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和见证人出具的说明)和汇总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作为贷款介绍人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汇总全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并负责与银行联系,将全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集中送交银行;

3.银行对学校送交的助学贷款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批,对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确定放贷金额,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银行在当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结束后退还学校,由学校退还申请学生。

(三)合同签订。

助学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贷款学生接到办理贷款手续通知后,应在承办银行和学校指定地点、时间与承办银行办理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若有事需缺席应提前1天向学生处请假,未经准假不到者视自动放弃贷款申请,学校不再协助其办理助学贷款。

(四)贷款发放。

助学贷款按学年发放,贷款资金由承办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的放款日直接划入校财务处指定账户,未缴学杂费的抵作应缴学杂费,已交学杂费的,其贷款资金由财务处划入贷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五)毕业生贷款确认。

助学贷款确认工作是助学贷款的重要环节,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过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做好贷款确认工作,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放入学生档案。

(六)还款。

还款是助学贷款获得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助学贷款学生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日(或之前)归还其获得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由贷款人与放贷银行协商确定。

已毕业离校尚未到期还款的学生应主动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管理:

(一)学生处负责制订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和维护助学贷款信息库,建立见证人档案库。

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二)助学贷款必须有贷款见证人,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原则上是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学办负责人、辅导员或学生家长,见证人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见证人职责:

协助学生处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向经办银行出具《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并在贷款学生

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

(三)学生诚信教育。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坚守诚信,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学院负责制定本院学生诚信教育计划,报学生处,并实施日常诚信教育工作。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有义务参加银行和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直至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等措施;

(四)贷款的催收: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期(可提前)归还助学贷款本息,银行和学校将对助学贷款逾期未还学生采取各种催收措施,助学贷款催收具体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五)借款学生转学或跨校升学时,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该学生新就读高校,借款学生应同时协助新就读学校和原学校做好其贷后管理。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等终止学籍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处理:

(一)借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

(二)银行为每位助学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金融系统,限制违约人今后的信贷活动;

(三)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助学贷款中心将对助学贷款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还的违约学生有权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四)银行和学校将通过违约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家属和朋友等渠道提请违约人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大全]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我校在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适用于重庆大学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是一种以帮助学生自立、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为目的的金融手段。

第二条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需由学校为申请学生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学费限额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向学校支付学费。

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总额或低于总额的其它数,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

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借款学生在接受贷款后,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实行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本息由学生自己偿还。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分批次为学生办理贷款申请,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由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比例组织本院学生评定贷款申请人选,经学院初审后再上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庆大学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支付学杂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贷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意见);

2、学生本人向银行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3、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镇、乡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按要求填报的由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贫困生登记表》和《大学生品行证明书》;

5、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并加盖手印的家长确认书;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符合银行规定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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