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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干部在线学习资料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88分

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志们:

我今天向大家讲授的题目是:

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围绕这个主题,我从以下四个方面讲一讲: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那么,信教群众是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宗教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

“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二)主客观原因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局限性众所周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局限性,一些看似简单明了的逻辑、朴实无华的真理,往往要经过实践的反复探索、认识的艰难统一。

同样,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

从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个时代不能不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建国时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

(三)新世纪中存在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力量激烈较量。

“世界在发烧,宗教也在发热”。

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宗教领袖们活跃的身影,他们在许多场合、通过多种形式,从各自宗教的角度,就当今世界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保护、消除贫困、社会公正、世界和平等问题,发出中肯的呼吁,采取积极的行动。

但另一方面,冷战结束以来,宗教越来越被视为引起世界不安宁的一个因素,成为当今世界无法回避的一个困惑。

霸权主义和恐怖主义,分别从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文明中去解释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并寻找力量的源泉,去“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吓唬别人”。

“文明的冲突”乃至“文明的崩溃”论不绝于耳。

尽管宗教大都呼吁和平、追求和平,但我们看到当前的世界景象,乃是有的宗教在若干时候,主要起着加剧动荡和冲突的消极作用。

在这“乱世”、“乱象”之中,中国却要还宗教呼吁和平、追求和平的本意,进而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后出现的问题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

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会变革,同时又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快速发展引起“双重紧张”(人与自然的关系紧张,人与人的关系紧张);高度紧张造成“双重焦虑”(社会“失范”的焦虑,文明“冲突”的焦虑)。

宗教可以为紧张增加紧张,为焦虑增加焦虑。

“发展之年”往往有“多事之秋”。

我们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尽管航程多险阻,只要发展了,就可以“轻舟已过万重山”;又要谨慎地对待“多事”,正确地处理“多事”。

“多事”之中最好不要多宗教的事。

“多事”中的很多事,其实并不是宗教的事。

即使与宗教沾边的事,比较聪明的办法,是尽量从宗教中拉出来处理。

即使就是宗教本身的事,也要“怨气宜解不宜结,矛盾宜疏不宜堵,群众宜散不宜聚”。

我们既不能把宗教问题提升到它不应有的首要位置,又不能不看到“宗教无小事”。

要善于驾驭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规律,未出事“防患于未然”,出了事也能迅速有效化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总之,在当前这个我国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为发展“帮忙”;而不是释放消极作用,在矛盾中“添乱”。

我们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

(五)宗教不仅存在消极因素也有积极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需要明确指出宗教不仅存在消极因素也有积极因素。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论宗教问题》中明确阐述:

“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

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

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

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

”而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

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的一贯体现。

因此,“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命题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六)宗教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首先,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是立足于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的“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有了这“四个全面认识”,才能深刻地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

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进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其次,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是统筹于“正确处理五大关系”这一驾驭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思想。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并且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对于我们团结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依靠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要客观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从“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角度,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为前提,改变过去有的同志习惯于从消极方面着眼、过分强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差异的思维定势,多从正面把握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致力于促进建立和谐关系;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化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并将之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再次,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是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中国传统文化和宗教教义蕴涵着厚重“和”的理念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和”的思想1.“和”的思想“和”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特征向量、古代先哲的生命信仰和思维基础。

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的甲古文和金文中就有了“和”字。

西周时期,周太史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观点。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更是经常运用“和”的概念来阐述他们的哲学思想和文化理念:

管子提出“畜之以道、则民和”;老子提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荀子提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中庸》提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这些“和”,强调的都不是盲从附和,不是不分是非、不讲原则的苟同,而是强调“和而不同”,强调世界万事万物都是由不同方面、不同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

而在这个统一体中,不同方面、不同要素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异相合、相反相成。

由于“和”的思想反映了事物的普遍规律,因而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容。

今天,我们所说的“和”,包括了和谐、和睦、和平、和善、祥和、中和等含义,蕴涵着和以处众、和衷共济、政通人和、内和外顺等深刻的处世哲学和人生理念。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和基础。

“和而不同”则是儒学所肯定、倡导和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

“和同之辩”古已有之。

孔子就曾加以总结,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可见,他对“和”与“同”不同态度,便是君子和小人的分野。

2.儒学追求的“和”以“和而不同”为主线,儒学追求的“和”可概括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

以“和”对多,集散成大。

和,以多为基础;多,以和为归属;在静止无涉的状态下,多而不和,其多不多(寡也);并且,多而不和,必分必离;唯有以和对多,方能多其多也,变多为利,多多益善。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任何形式的“孤立主义”或“分裂主义”都与儒学思想中的“和论”相悖。

第二层面:

以“和”制“合”,平衡互补。

在众“多”之“合”不可回避的境况下,合而无序,会造成失衡、混乱,产生碰撞与冲突,乃至引起伤害和战争。

对此,儒学的基本态度是“和合”,即以“和”制“合”。

也就是说,“和”,并非简单的相加,亦不是硬性的拼凑,更不是强行的并吞;而是和谐相济、合而不乱、协调平衡。

第三层面:

“和而不同”,美美与共。

《礼记?

中庸?

第二十》道: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这就是说,阴阳和合,刚柔相济,一切相辅相成,万物方得以生生不息;而唯有依照世界的本来面貌,以多为美,以和为用,人类社会才可能在相互依存中发展。

否则的话,“同而不济”不仅于事无补,反会抹杀世界的多样性,使危机潜伏,导致纷争与冲突,引发霸权与对抗;唯有“和而不同”,才是符合人类发展的现实法则与理想之路。

“和而不同”,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乃至一种民族性格。

即使是历史上的剥削制度、专制政体,也不能掩其光芒。

例如,中国在历史上对内注重“为政以德”“礼主刑辅”,对外注重“讲信修睦”、“化干戈为玉帛”,表现出和平大国的泱泱气度。

汉唐开辟的陆地和海上丝绸之路,从来都是和平友谊之路、经贸文化之路,没有发生掠夺和战争。

明代郑和率领当时世界一流舰队出使南洋各国,宣扬中国文明,在各地秋毫无犯,体现出和平外交的优良传统。

今天,世界上总有些人要用怀疑的眼光看着中国的和平外交,总要鼓吹“中国威胁论”,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他们是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亚洲的稳定和繁荣,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不会对任何国家造成威胁和影响。

这既是现实的政治承诺和传统使然,更是一种深刻的“文化自觉”使然。

丰富内涵可为今用。

发掘儒学之丰富内涵,有助于全面促进和谐社会。

即:

泛爱万物,树立天人一体的宇宙观;协和万邦,树立天下一家的人类观;政通人和,树立以民为本的政治观;厚德载物,树立多元一体的民族观和文化观;诚信正直,树立义利统一的道德观;慈孝恩义,树立家道和顺的家庭观;成己成物,树立崇德广业的人生观。

(二)宗教教义也蕴涵着丰富的“和”的思想源泉细细品来,我们会惊奇地发现:

其实宗教中也蕴涵着丰富的“和”的思想源泉,是一座包含“和”的智慧的宝库。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就要围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文化”固然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其中就包括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扬民族和谐文化资源,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

在这里,宗教就可以,也应该有所作为和贡献。

1.佛教佛教是讲“和合众缘”的宗教。

佛教的“六和敬”,强调六个“和”,为世人所敬仰。

即:

僧和同住、口和无铮、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

今天,随着人类文明的提升和社会进步的加速,我们也需要六个“和”。

这就是:

“人心和善、家庭和乐、人际和顺、社会和睦、人间和美、世界和平。

”例如,2005年胡锦涛主席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呼吁“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而在中华“和”文化的海洋中浸润两千年,深受中华“和”文化影响的中国佛教就认为,“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于是提出“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的口号,成为首届世界佛教论坛的相连主题。

2.道教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以“道”为最高境界,倡导人们信道、修道、行道,一切以道为事。

而道之最根本的属性,就是生成容纳万物、自然平和无私、无为柔弱不争。

3.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拥有积极进取和谋求“两世吉庆”的人生观,拥有宽容、中道和与人为善的道德观,拥有知足安命的文化观。

4.天主教和基督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基本教义都出自《圣经》,在《圣经》中“和谐”又常被称为“和好”、“和睦”、“和平”。

从上可以看出,这些宗教,都以“因果、良心、道德”、“感恩、包容、分享、结缘”等来体现和谐理念。

因此,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他们都蕴涵着丰富的和谐思想根源。

总之,我们常说:

“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创造力之中”。

宗教要促进社会和谐,就应该和各个方面一起努力,使我们人民的精神世界极大丰富、全民族的创造精神充分发挥,以“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蓬勃不息的生命力、凝聚力、创造力,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尚存诸多不和谐因素和谐并非没有矛盾。

和谐是运动中的平衡、差异中的协调、纷繁中的有序、多样中的统一。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

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宗教和宗教工作也是如此。

不仅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而且有的不和谐因素还很严重。

从我省情况看,当前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主要是:

(一)境外利用宗教渗透日趋严重。

当前,境外以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经贸合作、兴办企业、慈善救济等合法外衣为掩护,通过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宗教渗透;或是以派遣专家和教师,以授课、学术研讨、聚会等形式,在我大专院校甚至中小学师生中秘密传教和发展教徒;或是以资助学术研讨会、出版学术著作、设立研究基金和教学研究机构的形式,对我教育和学术领域施加影响等现象日益突出。

(二)宗教领域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尤其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和跨省区群体性活动时有发生。

(三)宗教封建特权有死灰复燃之势。

伊斯兰教教主继承放口唤、放阿訇等宗教封建特权,解放后就已被党和国家明令禁止。

但是近年来,我省“某些教派势力”仍然千方百计地推行这些封建特权,已成为伊斯兰教领域的严重隐患。

(四)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活动猖獗。

尤其是打着基督教旗号的“东方闪电”、“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在我省部分地区活动猖獗。

(五)民族民间宗教信教群众滥建庙宇问题突出。

云南省有多种民族民间宗教。

如白族的本主崇拜,彝族的土主崇拜等。

由于这些民族民间宗教未纳入宗教事务部门管理范围,导致大量未列入登记的农村小寺小庙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因而乱建滥建寺庙问题十分突出。

据查,仅某州滥建庙宇就多达3711处。

(六)宗教人才断层问题严重。

宗教人才是指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宗教界有一定影响、地位和深厚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广泛代表性并能联系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人才。

他们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他们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等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都十分注重对宗教人才的培养。

我省宗教人才的培养工作,在“文革”期间受到很大冲击,以致于如今出现“人才断层”、“后继无人”的现象,严重影响宗教领域的稳定。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是:

1.从历史传统层面分析,中国历来有“穷算命、富烧香”,“太平盛世寺庙多”之说。

2002年全省五大宗教正式登记的信教群众为358万余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4%;2003年为384万余人,占8.9%,增加了26万余人;2004年为406.2万余人,占9.3%,增加22万人。

未登记的信教群众数则难以估计。

信教群众的增多必然带来寺观教堂数量也随之增多。

2.从社会改革层面分析,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

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民众的生活产生震荡,为宗教的扩展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具体表现为:

其一,个人生活的不稳定感,产生宗教需要。

其二,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人们企求从宗教中寻求慰藉和解脱。

其三,一部分成功人士企图从宗教中得到终极关怀。

3.从政治斗争层面分析,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项长期战略,其由来已久而且从来没有停止过。

他们认为,“宗教牌”是实现其战略的“最佳武器”,通过传教可以使中国由思想多元化演变为政治多元化,使中国形成一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压力,最终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从而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新世界”。

4.从宗教自身层面分析,虽然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面在不断扩大,但是不相适应的因素仍旧存在。

宗教的社会作用始终具有两重性。

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而且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

比如,天主教、基督教虽然摘掉了“洋教”的帽子,但西方传教士的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思想仍旧存在。

又如,基督教发展快、活动乱,也是与其自身的扩张性分不开的。

基督教强调“信徒人人皆可为祭司,都有传教的义务;信教人数越多,理想天国就能愈早降临人间”。

三个人就可建立教会,一千多年来家庭聚会作为教会生活的补充流传至今,这就是中国教会家庭聚会多、私设聚会点多的宗教渊源。

四、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二O二O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要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就我们省而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要大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要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要建设和谐文化,夯实共同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

就我省而言,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那就缺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要实现云南4400余万各族群众的小康社会,必须实现包括400余万信教群众在内的小康社会,才算真正意义上地实现云南的小康社会;要实现云南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必须包括实现400余万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才算真正意义上地实现云南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只有确保云南400余万信教群众的脱贫致富奔小康,也才能确保云南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我省改革发展越深入,我国、我省的社会各层面越需要和谐稳定;我国、我省改革发展越深入,构建和谐社会和确保社会稳定工作越需要加强而不能削弱。

因此,我们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深入挖掘和充分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来为构建和谐平安云南服务。

那么,怎样“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里,我从宏观和具体两个层面讲授。

(一)、从宏观上讲,应抓住两个重点:

1、坚持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正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有一段完整的阐述: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既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因此,可以说,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的基本前提。

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使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二是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对管理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的监督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按照1991年中央6号文件的界定和阐述,具体来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即:

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就是说,我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要提倡信教,也不是要人为扩大宗教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宗教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管理。

我们的工作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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