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docx
《潍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潍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潍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
潍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人员
(一)高校教师。
(二)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
(三)教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与材料审核。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和推荐。
(一)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者。
(二)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三)教学工作(岗位工作)不具备基本条件,或近五年内教学效果出现不合格者。
(四)科研工作不具备基本条件者。
(五)申报教授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出现1B和1C,或2C,或1D者。
(六)职称外语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规定证件者。
第四条年龄不满40周岁申报教授或副教授,应分别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晋升条件掌握。
第五条晋升数额分配与推荐比例。
原则上将各级各类晋升名额分配到二级单位。
学校在二级单位成立(或单独成立)学科(评议)推荐组,按“X+1”比例排序向学校推荐。
第六条学校评审和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认真评议,按评审推荐程序,票决产生评审和推荐结果。
教学工作(岗位工作)与科研工作基本条件
第七条高校教师(不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
(一)教授
1.在学科建设规划、专业教学和课程建设计划制定与修订、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具有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能力。
2.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完成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的副教授年均教学工作量(其中,获省部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的第1位人员,若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补贴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补贴工作量不计分数;兼任教学单位管理五、六、七级岗位教学人员分别补贴年均规定工作量的1/2、1/3、1/6;兼任辅导员岗位教学人员补贴年均规定工作量的1/4;按规定程序批准兼任管理部门岗位教学人员补贴年均规定工作量的1/2。
下同);承担过两门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技术基础课);教学效果好,且至少有1次优秀、2次良好(获省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的第1位人员,不受教学效果优秀条件限制。
下同)。
(2)作为首位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0篇本专业论文,其中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不少于5篇且A类期刊不少于1篇(论文被SCI1区检索,或在《中国科学》或《中国社会科学》或《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不受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篇数条件限制;论文被SCI2区、SSCI、AHCI检索,每篇按3篇A类论文计;论文被SCI3区检索,每篇按2篇A类论文计;论文被SCI4区、EI、CSSCI检索,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按1篇A类论文计;论文被SCIE或EI非核心版或ISTP检索,每篇按1篇B类论文计。
1篇A类论文按3篇B类论文计。
下同)。
(论文字数单篇应在2000字以上,否则不予统计。
下同)。
②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含译著,不含教材;单部不少于15万字。
下同)不少于2部;或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且在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在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首位人员,承担过省级及其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
②获得高级别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前5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4位或二等奖前3位或三等奖前2位,或市厅级一等奖第1位(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按提高一个等次对待。
政府颁发的艺术类奖项,全国性按《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执行,地方性参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执行;专业协会颁发的艺术类奖项,按国家级协会和省级协会的行政级别确定相应等级。
下同)。
③具有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或作为主教练所率领的教工或学生获国际正式比赛名次或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4名或在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3名或在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2名。
④作为首位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项或获其他专利8项。
⑤作为首位人员,在成果转化或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具体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下同)。
(二)副教授
1.在学科建设规划、专业教学和课程建设计划制定与修订、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工作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2.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完成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的讲师年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且至少有1次优秀(引进博士任职未满3年者,或获得校级一等奖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的第1位人员,不受教学效果优秀条件限制。
下同);作为第1位人员公开发表过教研论文。
(2)作为首位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6篇本专业论文,其中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不少于3篇。
②公开出版过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首位人员,承担过市厅级及其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
②获得较高级别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位或二等奖前4位或三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第1位,或校级一等奖第1位(市级专业协会颁发的艺术类奖项等同于市厅级获奖)。
③具有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或作为主教练所率领的教工或学生获国际正式比赛名次或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5名或在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4名或在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3名
④作为首位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其他专利4项。
⑤作为首位人员,在成果转化或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较高经济效益。
(三)讲师
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承担并完成学校规定任务。
(1)完成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的助教年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首位完成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本专业论文,或在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论文被SCI、EI、AHCI、SSCI、CSSCI、ISTP检索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②出版过著作,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过教材。
(四)助教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
第八条高校教师系列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
(一)岗位工作
岗位工作成绩突出,其中晋升教授和副教授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
(二)科研基本条件
同“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九条教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一)正高级
1.有较强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业务建设问题,能够从理论原则、技术运行上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有丰富工作经验,能进行全面业务指导,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科研能力强,能够主持指导业务、学术项目研究,起带头人作用。
2.考评结合系列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3.理论水平高,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首位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0篇本专业论文,其中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不少于5篇。
②公开出版过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首位人员,承担过市厅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
②获得高级别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前7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位或二等奖前4位或三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第1位。
③作为首位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或获其他专利5项。
④作为首位人员,在成果转化或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较高经济效益。
(二)副高级
1.具备丰富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
2.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首位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5篇本专业论文,其中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不少于2篇。
②公开出版过较高学术水平著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首位人员,承担过校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含实验系列人员教研项目)。
②获得较高级别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前6位或二等奖前5位或三等奖前4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4位或二等奖前3位或三等奖前2位。
③作为首位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其他专利2项。
④作为首位人员,在成果转化或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较高经济效益。
(三)中级
1.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本专业领域,承担并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本专业论文,或在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论文被SCI、EI、AHCI、SSCI、CSSCI、ISTP检索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公开出版较高学术水平著作。
(四)初级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
赋分
第十条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赋分(只对达到“教学与科研工作基本条件”之上的内容计分。
其中,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只对其B类及其以上级别期刊论文计分,著作类计分含教育部规划教材),并向学校评审或推荐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表现。
(一)年度考核
优秀(计2分)×优秀累计年限。
(二)奖励
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累加计分(年度内多次获不同级别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奖计分)。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得分
20
8
3
第十二条教学。
1.工作量
(年均工作量-规定工作量)×0.01×任职年限
2.教课门数(20学时以下不计门数。
最高分为10分)
(承担课程门数-2)×2。
3.教学效果
教学效果按任职年限累计计分(优秀计4分,良好计2分,合格计1分)。
4.教研立项
同科研立项计分办法。
5.教研鉴定成果
同科研鉴定成果计分办法。
6.教学获奖
同科研获奖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科研。
(一)论文
类别
A类
B类
C类
得分
15
5
1
注:
①期刊分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潍坊学院学报每篇计3分。
②合作论文只取前三位计分,二人按3:
1计分,三人按4:
2:
1计分。
③论文被SCI1、2、3、4区检索,每篇分别计75分、45分、30分、15分;论文被SSCI、AHCI检索,每篇计45分;论文被EI、CSSCI检索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计15分;论文被SCIE或EI非核心版或ISTP检索,每篇计5分。
④论文同时被检索,按发表期刊或检索级别取高分标准计分一次。
⑤在《SCIENCE》或《NATURE》或《中国科学》或《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单独排名后列当年所有参评人员之前。
(二)著作
专著1部计20分(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著作,1部计40分),合著只取前3位计分,二人按3:
1计分,三人按4:
2:
1计分;教育部规划教材1部计15分,主编、副主编按3:
1计分(主编、副主编最多取3人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
正式出版的非教育部规划教材、其他各类书籍(含电子出版物),1部计10分。
计分方法同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
(三)立项
国家级立项,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等;省部级立项,指国家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等;市厅级立项,指省厅(委、局)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科联项目等。
得级
分别
位次
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校级
1
50
20
5
2
2
20
5
2
1
3
5
2
1
4
2
1
注:
①科研项目既有立项又有鉴定成果,取高分标准计分一次;②校级科研立项须结题后方可计分。
(四)鉴定成果
级别
位类
得别次分
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1
200
150
100
50
40
30
20
10
5
1
2
100
80
50
30
20
10
8
5
1
3
40
30
25
20
15
10
3
1
4
20
15
10
6
4
2
1
5
10
7
5
3
2
1
6
5
4
3
2
1
(五)获奖
国家级奖励,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指国家部(委、局)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等;市厅级奖励,指省厅(委、局)奖、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政府颁发的艺术类奖项,全国性按《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确定等级,地方性参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确定等级;专业协会颁发的艺术类奖项,按国家级协会、省级协会和市级协会的行政级别确定等级。
体育类获奖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教育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奖项。
得级
别
分
位次
国
一
国二
国
三
国四
省三
市
一
市二
市三
校一
校二
省
一
省二
1
80
40
30
10
3
2
1
2
50
30
20
10
5
2
1
3
50
30
10
3
1
4
50
30
10
3
1
5
20
10
3
1
6
10
5
1
7
3
1
注:
①获得国家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和获得省一等奖第1位者,单独排名后列当年所有参评人员之前;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高分标准计分一次。
(六)专利
一项发明专利计10分、实用新型专利计4分、外观设计专利计2分。
(七)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艺术作品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或在政府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或演出中参展或参演的作品,国家级计10分,省部级计3分。
(八)代表作鉴定
申报教授人员提报的3件代表作(论文或著作),按2名同行专家学术水平鉴定结果取平均值计分。
A级计40分,B级计15分,C级计3分。
第十四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一)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评估中,被学校评为学生工作先进学院者,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每次分别计8分、6分、4分。
(二)被评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每次分别计20分、10分、5分。
(三)班级、团支部被评为先进者,辅导员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5分、10分、5分、3分;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0分、8分、3分、2分。
同一班级同一奖项多次受奖只取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多个班级或团支部同时获奖,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只取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四)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等单项活动中获得奖励者,个人按国家级、省级每次分别计10分、5分;集体获奖其组织者的首位人员(按获奖证书组织者排序。
获奖证书无组织者排序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组织者排序证明)按国家级、省部级每次分别计5分、3分。
(五)学生个人在党委或政府部门及共青团主办活动中获得奖励者,其辅导员按下列标准计分。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名或二等奖
第三名或三等奖
国家级
8
5
3
省部级
2
1
(注:
按比例分配的先进名额,不在计分范围)。
第十五条特殊贡献。
(一)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含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
类别
得分
级别
带头人
方向带头人
其他成员
省部级
100
20
5
(二)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以通过终期验收鉴定为准)
得位
分次级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国家级
30
10
5
3
2
1
省部级
20
5
3
2
1
(三)在党委或政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主办的大赛中获奖,指导教师按下列标准计分(多人指导取平均值计分;获多项奖励年内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任现职以来累加计分)。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名或二等奖
第三名或三等奖
国家级
15
10
5
省部级
3
1
(四)“泰山学者”岗位首位人员计200分,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计40分,“鸢都学者”岗位首位人员计30分,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计10分。
(同时取得不同岗位或称号,取最高标准计分一次)。
(五)在职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计20分,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计10分。
(六)学术兼职
国家级学术机构主席或会长计30分,副主席或副会长计20分,秘书长计15分,副秘书长计6分,常务理事计4分,理事计1分;省级学术机构,主席或会长计15分,副主席或副会长计10分,秘书长计8分,副秘书长计4分,常务理事计2分;市级学术机构,主席或会长计5分,副主席或副会长计3分,秘书长计1分。
兼任多项职务者取最高分计分一次。
(七)兼职辅导员每年计1分。
附则
第十六条审核盖章。
教学工作、“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省级教学名师等,教务处审核;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学术机构兼职等,科研处审核;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处审核;各种证书、“泰山学者”岗位、“鸢都学者”岗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综合奖励等,人事处审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