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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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产业政策规定新旧变化对比表

序号

内容

新规定

旧规定

备注

1

新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文件

1、申请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品种需提供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申请带肋钢筋品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均需提供省政府函

详见:

“三、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审查内容”(P2-6)

2

新申请企业界定范围

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

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3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许可证的企业

需提供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需提供省政府函

详见P6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环节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做出以下规定。

一、申请企业生产装备的要求

所有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装备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详见附件1)。

二、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钢铁产业主要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要求,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明确申请企业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址、项目内容(炼钢、轧钢设备)等;明确经过审核,对申请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给出结论。

三、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审查内容

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范围包括下列情况:

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

(一)申请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品种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②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市县批准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提供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

③企业对建设项目(生产线)最初批准的生产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由市县备案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2)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

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3)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

在按照“

(1)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本规定第四部分“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2、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国发[2004]20号)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②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市县批准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提供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

③企业对建设项目(生产线)最初批准的生产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由市县备案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2)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

①国家发改委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3)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的企业

在按照“

(1)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前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本规定第四部分“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二)申请热轧带肋钢筋的(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品种)

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详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

四、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

(一)企业因生产许可证期满按时提出换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②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③企业对照上次发证,对生产规模没有变化的说明,该说明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

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企业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原因情况说明,需要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核实企业在上次期满后至新申请期间是否有无证生产行为,并出具情况说明。

如有,还应提交被处罚证明材料;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

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②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③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转交审查部,必要时由审查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

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四)因改制、重组、兼并、分立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

②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③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国质检监联[2006]632);

④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⑤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⑥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

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五)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

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六)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及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③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④跨省搬迁的企业应向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搬迁前生产状况的证明并盖章;

⑤搬迁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⑥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⑦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

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七)已获证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符合国家规定改造升级项目的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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