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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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生活费开支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湖南省纳入武陵山区和罗宵山区有37个县,分别为:

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通道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

第六条涉农专业根据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论户口性质)全省除集中连片特困县按100%、湘西吉首市按20%外,其余地区按15%确定。

第七条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残疾中职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八条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原则上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将资助名单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审核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对于单学期内未读满3个月就发生异动的学生视同放弃本学期国家助学金享受权利,所在学校可在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评审、公示程序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替补。

第四章资金分担及下达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待遇地区)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

2,其他地区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

4。

地方分担部分按以下原则分担:

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具体为:

(1)国扶县、省扶县、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由省、县市区按9:

1的比例分担,市州不安排分担经费;

(2)对除

(1)外的省直管县由省、县市区根据各县市区2008年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状况(以下简称人均财力)共同分担,市州不安排分担经费。

具体比例为:

①人均财力800元以下的,省、县市区按6:

4;②人均财力800-1000元的,省、县市区按5:

5;③人均财力1000-1200元的,省、县市区按3:

7;④人均财力1200元的,省、县市区按1:

9;(3)对除

(1)外的非省直管县由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共同分担,具体比例为:

①人均财力800元以下的,省、市州、县市区按3:

3:

4;②人均财力800-1000元的,省、市州、县市区按2.5:

2.5:

5;③人均财力1000-1200元的,省、市州、县市区按1.5:

1.5:

7;④人均财力1200元的,省、市州、县市区按0:

1:

9。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分解下达到市县(区)。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将相应承担部分配套到位,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及省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重新核定数安排本级财政应配套资金,对抵扣提前下达后的不足部分及时补足并按时拨付。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监管与职责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地方各级学生资助机构要与所属中职学校校长(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

各中职学校要根据上级管理办法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附1)、受助学生汇总表(附3)、资助卡领取表、资金发放表等有关凭证和相关文件资料分学期建档备查。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对每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自觉开展清查工作,根据清查结果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清查统计表》(附4),并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清查统计表上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联合职成、纪检或审计等部门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辖区内中职学校清点受助学生人数,核实受助资格。

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开展“半年一清查”工作,并于每学期期末将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7〕62号)同时废止。

 

附:

1、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指南

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清查统计表

 

附1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班级:

档案编号(学校选填):

学生姓名

性别

入学时间/年级

身份证号码

专业

□涉农□非涉农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所在地

□农村□县镇□县城□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助学金申请依据或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有无异议)

附2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

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湖南省纳入武陵山区和罗宵山区有37个县,分别为:

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通道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

全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残疾中职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原则上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学生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有关部门审批;

将审批后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⑥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为受助对象,为其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⑦有关部门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发卡银行激活资助卡后,可取款使用。

 

附3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年季学期

学校(盖章):

填表人:

专业:

是否涉农专业:

学制:

年年级班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是否来源于连片特困地区

资助金额(元)

中职学生资助卡号码

备注

×××

×××

×××

×××

合计

--

--

--

--

--

-

附4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清查统计表

年季学期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

人、万元

地区及学校

全日制在校生人数

资金来源情况

资金发放情况

资金结余情况

 

合计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市(州)财政

县(市、区)财政

受助学生人数

 

一年级

二年级

小计

涉农专业

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小计

涉农专业

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市(州)/省本级总计

市(州)本级小计

××学校

……

县(市、区)本级小计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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