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规范的网上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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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抗震规范的网上问答

2.1、关于砌体房屋的层高限制问题

问:

看到您编写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中抗震规范7.1.3条规定普通粘土砖的层高限值为3.6m,我们有的人说这只是针对多层而规定的,对于单层可不受此限制。

答:

抗震规范第7章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看第7章标题就十分明确);单层房屋设计可不遵循第7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规范第9、10章的相关要求。

2.2、关于抗震规范第6.2.1条

问:

《砌体设计规范》第6.2.1条规定五层及以上房屋的墙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为:

砖MU10、砂浆M5。

此条是说从1~5层都要用砖MU10、砂浆M5?

还是指下部用此强

度,上部可以降低强度?

答:

整楼全部都要满足此要求,实际上MU10级砖和M5级砂浆要求并不太高,尤其是M5要求,没有太大必要降低。

当然我认为在确有依据时上部可适当放松,但规范没有松口。

2.3、关于拐角墙的水平钢筋锚固问题

问: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即03G329-1中第25页拐角节点水平锚固示意

(二)中,外墙水平筋绕过拐角,长度为≥,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墙水平筋进入约束边缘构件后伸到约束边缘构件尽端?

答:

拐角墙端的水平钢筋应优先考虑通长(如图集的图

(一)),当用图集的图

(二)做法时,应保证外墙面水平钢筋在墙角搭接,搭接长度满足规范要求,内侧水平钢筋应伸到墙端并弯折,其水平长度不小于15d。

2.4、关于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高度问题

问:

在杨伟军的2005《模拟试题》P138上有这样一题:

某住宅建筑为地下2层,地上26层的含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总高95.4m,一层层高为5.4m,其余各层层高为3.6m。

转换梁顶标高为5.400,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

试问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至少应做到下列()项楼面处为止。

A:

2层楼面,即5.400处;B:

3层楼面,即9.00处;C:

4层楼面,即12.600处;D:

5层楼面,即16.200处。

他的答案是B,只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4.6”的解释。

我觉得不对,应按《高规》,10.2.4条: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

又据7.2.15条:

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故我认为选D。

答:

你的选择是正确的。

2.5、关于砌体抗震墙

问:

《抗规》上,用某段横墙的截面积占总横墙面积的比例来分配地震力时,是用该段横墙的净面积还是横墙到最外边的面积?

参考书上两种算法都有。

答:

看你的问题应该指砌体结构,抗规并没有说就是按面积分,应该是按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分配地震剪力,而等效侧向刚度又有专门的计算规定。

只有小开口墙按墙的毛面积计算再考虑洞口影响系数。

2.6、关于中震设计问题

问:

阅读了您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中震的设计参数,p112表5.1.2-6中8度(394)是否有误?

另外49、98、147、196是否可分别为50、100、150、200?

并希望告知我表5.1.2-6和p113中表5.1.4-3的原始出处。

答:

首先感谢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抱歉394为印刷错误,应为294;至于49为50等问题主要涉及对重力加速度的取值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取整数,关于“中震”问题是工程中对重要结构或特殊构件的实用处理方法之一,一般按“中震弹性”要求设计(注意:

这是一种近似的考虑方法,基本属于概念设计的范畴),考虑到我国抗震规范实行的是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计算,因此,对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震弹性”的设计措施,“中震弹性”的要求一般多出现在特殊工程的抗震超限审查文件中,公开发行的资料很难找到,很抱歉我也很难提供其原始出处。

2.7、关于砌体结构的γRE问题

问: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为多少?

砌规第10.3.2条: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1/γRE*[(ηcfVE(A-Ac)+ζftAc+0.08fyAs];第10.1.5条,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0.85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 偏心受压、受拉和受剪 0.85 抗规表格5.4.2γRE=0.9

答:

关于rRE问题,砌体规范和抗震规范不完全一样,因此在设计计算时,对砌体结构的问题,按砌体规范确定,当砌体规范无具体规定时,可按抗震规范确定。

2.8、关于地震区的坡地建筑问题

问:

关于地震区坡地建筑问题。

答:

抗震设计时,应避免在坡地建造高层建筑,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措施,形成局部平地,避免问题的出现,局部平地采用永久性挡土墙及其他护坡措施。

对低烈度区、多层建筑等可适当放松要求。

2.9、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问题

问:

在《图解手册》一书的p51,说明中的第一条“…而规范在构造措施中与设防烈度相关的要求,指的是本地区设防烈度而非表3.1.3-1中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时的烈度数值。

”但是在p55中的表中确定构造措施时不也调整了吗?

我对p51中的说明没有看明白。

你写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进行提高或降低,而不是以确定抗震措施时的烈度调整后的再提高。

比如说,7度半地区,丙类建筑,建筑场地类别为3类,确定构件抗震等级时,就按照7度来查表。

但是在确定体积配箍率和轴压比时要按8度来查表。

我的理解对吗?

还是p51说明第一条,按照字面意思,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但是在p55表3.3.3-2中,对于乙类建筑7度半地区(0.15g)的3、4类场地上的建筑,确定其构造措施时怎么是9啊?

按照规范3.3.3条的意思,不是应该为8吗?

是不是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措施”这里的8度就是您在p51说明中所说的本地区的设防烈度,即在8度(0.20g)的基础上再提高1度(乙类建筑,3.1.3的规定),所以就变成8+1=9了。

换个说法,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的8度不是调整后的结果,而是调整的基数。

答:

对于某一特定的工程,本地区设防烈度一般是不可调整的(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提高或降低),抗震规范表6.1.1中的“烈度”为本地区设防烈度,而表6.1.2中同样写的是“烈度”,此处的烈度是调整以后的设防烈度,也就是我书中的“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在这一点上没有说清,前后均采用“烈度”,但前后的意义大不一样,只有确定抗震措施等级时,才涉及“设防标准的调整”,P55所有表均是对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其他各处所标注的“烈度”均为本地区设防烈度(如抗震规范表6.3.12中注3提到的9度)。

对于7度(0.15g)、8度(0.3g)Ⅲ、Ⅳ类场地的结构,属于规范要求加强的特殊情况,涉及的也是“设防标准的调整”。

2.10、关于抗震等级的确定问题

问:

抗震等级是根据抗震措施确定还是根据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啊?

因为同一建筑里有不同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有什么区别啊?

地震作用是用于计算地震力的,是吗?

答:

1.抗震措施和构造措施的区别,可仔细阅读抗震规范第2.1.9和第2.1.10条,相关的解释可看我编写的《图解手册》第43页;

2.地震作用是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地震作用计算的内容见抗震规范第5.1~5.3节;

3.应该说抗震等级分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两部分(请注意,抗震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是“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正如我在《图解手册》第136页所说的那样,这条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2节规定的计算时应按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3~6.5节规定的设计时应按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

但对于绝大部分的建筑,其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是一致的。

也正如你关注到的问题,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确定的抗震等级不同时,现行计算程序并没有按规范的要求区分,而采用单一指标。

问:

但是抗震措施是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的啊,以前的考题告诉你是一类场地或三,四类场地的0.15g、0.3g的抗震等级好象是按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

这些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就不同啊。

答:

按抗震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抗震措施规定的计算中,而按构造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构造措施规定的设计中。

2.11、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

问: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暗梁和端柱的抗震等级与剪力墙的相同吗?

有可能比框架高吗?

答:

不小于剪力墙且有可能比框架高。

2.12、关于周期折减系数

问:

多层框架结构地震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

抗震规范及混凝土规范有明确要求吗(在混凝土高规及pkpm说明书有介绍,但是否适用于多层)?

关于多层混凝土结构的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值有无比较权威的说法?

答:

周期折减系数取值见我的《图解》手册第76页,数据通用。

2.13、单向地震作用与双向地震计算的关系

问: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与“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有什么区别?

  

答: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指:

应沿结构的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分析,注意:

是单向地震作用分别计算;而双向地震作用则是在两个单向地震作用的基础上,采用简单的效应组合方法(SRSS)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2.14、关于结构体系

问:

规范有“特别不规则体系”这种说法吗?

答:

没有这种说法。

2.15、纯框架结构的地下室设计问题

问:

有一变电楼(室内变电站),7000平米左右,框架结构(按框架计算),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地下室四周为混凝土墙(400厚),地下室内也设混凝土墙(300厚),但室内混凝土墙设孔洞(1500x2100左右),问:

洞口两侧要按抗震规范设置边缘构件吗?

是否按洞口四周加强就可以?

答:

地下室内部设置混凝土墙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不是抗侧(应该不是)则建议可按三级或四级设置边缘构件,洞边可设置洞边加筋。

2.16、关于连梁的抗震等级

问: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框架与剪力墙的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60m,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剪力墙上连梁的抗震等级是按框架还是按剪力墙取?

SATWE软件中规定墙梁的抗震等级同框架梁是否合适?

答:

完全将连梁的抗震等级取同框架梁是不合适的。

建议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的抗震等级同剪力墙,其他连梁的抗震等级可同框架梁。

2.17、关于0.2Q0调整

问:

关于0.2Q0调整,有几个问题:

1.PKPM将最大调整系数默认为2.0,若计算值超过2,则取2。

是否合适?

有何依据?

贵院如何操作?

2.PKPM尚未能实现分段调整。

手工计算的时候,对每段偏上的楼层,剪力较小,调整系数可能超过2,甚至更大的数值。

请问,对顶部的楼层,是否仍要按照高规8.1.4款调整?

3.对地下室部分,如果未设置嵌固,是否需要调整?

如何调整?

如果设置成嵌固了呢?

答:

1.我个人觉得PKPM将最大调整系数默认为2.0,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符合结构抗震设计一般原则(均匀对称)的结构,一般情况下在抗震设计的关键部位不会出现大于2的情况;当出现大于2的情况(此时Vf不大于0.1V0)时,首先应检查其结构体系是否有问题,框架柱是否过少?

框架是否能真正起到二道防线的作用?

而不能只套用规范公式。

2.对于沿楼高度方向楼层刚度变化剧烈的结构,采用单一的调整段是不合适的,应按规范要求分段调整,程序无此功能时,可人工复核。

3.地下部分一般有刚度很大的地下室外墙,故不宜调整,若地下室与首层相比刚度无明显改变(即没有新加的钢筋混凝土墙)时,应调整。

调整与否的真正要求在于有否实现二道防线可能性,设计应围绕这一要求进行。

2.18、关于重力荷载代表值问题

问:

抗震规范5.1.3条规定: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按表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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