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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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防火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汲取上海“11.15”高层住宅楼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及最近国家、省、市一系列有关建筑防火消防安全会议精神,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等行为,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火质量安全,严格各项管理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要从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到责任落实,措施明确,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质量。
二、严格执行防火设计标准规范
(一)设计单位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说明中,要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构造措施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不燃)和B1级(难燃)的保温隔热材料,不得选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可燃)的保温隔热材料;要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满足《暂行规定》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墙体和屋面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5、当防火隔离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挑口时,其外挑长度和高度应当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6、底层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外保温要求考虑设置防火隔离带。
(三)计算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当是包括主墙体、结构性热桥和防火隔离带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质量安全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必须明确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及防火构造是否符合《暂行规定》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办理我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备案时,必须随合格证书一并提交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及专项设计一览表。
四、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检测
(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分别在建筑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细化防火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保温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符合《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凡建筑保温系统施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防火构造措施的,应责令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外墙保温系统必须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核验、保存阻燃性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材料推广、备案证明等资料。
(三)对进场的有机类外墙保温系统材料,如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酚醛泡沫(PF)等,其燃烧性能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后,方可允许施工。
(四)市、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完善相关检测设备,特别是材料燃烧性能检测设备。
并严格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凡不具备相应燃烧性能等级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五、严格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施工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施工质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施工应当由同一施工单位总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使用岩(矿)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应当与基层墙体满粘,岩(矿)棉板应加锚栓,保温板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当做现场拉拔试验。
(三)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应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四)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五)保温材料应当在室内堆放储存,若在室外堆放的,应当用A级不燃材料覆盖。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明确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一)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以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二)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
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
(三)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
酚醛泡沫(PF)、胶粉聚苯颗粒浆料等。
(四)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
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要求阻燃。
(五)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构造可选用专用岩(矿)棉、泡沫玻璃和无机保温砂浆等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隔热材料。
七、严格材料备案管理
(一)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要严格按照(芜市建〔2008〕217号)《转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详见芜湖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政务公告)的规定,执行备案制度。
对进场外墙保温材料推广证和备案证明以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工程监理单位要进行认真核查。
在核查和监督检查中,对有阻燃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必须要具有阻燃性能检测报告。
市、县质监站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目前,已在我委备案登记的外墙保温系统大部分已过有效期。
凡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推广证和备案证明超过有效期的(有效期内的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一律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必须经我委组织对产品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向原推广证发证部门续办推广证并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我委将及时调整并在公布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目录。
(三)建筑节能材料供应商,要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的要求供应系统配套材料,并要切实提高保温材料的产品质量和防火性能。
不得以次充好,提供劣质材料。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阻燃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备案资格,予以全市通报,驱除出本地建筑市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如设计方案中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尚无国家、行业及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单位在使用前要报我委进行方案论证,经我委组织抽样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八、严格设计文件修改程序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因需要重新选择保温材料的,必须符合防火和节能设计要求,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核准并进行热工性能计算,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重新备案后方可施工。
九、实施日期要求
(一)2009年9月25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二)2009年9月25日以前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目前施工现场尚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暂行规定》。
十、其他要求
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组成材料进场复验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有阻燃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阻燃性能的监督检查。
要实施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质量安全定期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市建管处、质监站要每季度将巡查记录台帐(详见附件二、三)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对在巡查中发现墙体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已使用的,应采取有效防火补救措施整改。
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关墙体保温系统防火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发出监督检查意见并报我委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我委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如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联系。
联系人:
许文0553-5905179
特此通知。
附件:
1.芜湖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目录
2.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巡查记录
3.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巡查记录
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和(GB8624-2006)对照及区别
二○一一年月日
附件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和(GB8624-2006)对照及区别
1.新国标《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将建材及其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
2.旧标准GB8634-1997则将材料分为A级均匀材料和A级复合夹芯材料(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级(易燃材料)五个等级。
3.为新旧标准顺利对接,公安部公消[2007]182号文对新老规范燃烧性能标准分级作出说明:
新标准A1、A2级对应于旧标准的A级,新标准B、C级对应于旧标准的B1级,新标准D、E级对应于旧标准B2级。
4.因此外墙节能建材燃烧性能等级至少要达到旧标准的B2级,即新标准的E级以上。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对节能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严格审查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报告,原则上应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对设计和质保资料中对燃烧性能等级新老标准混用的情况,要求责任单位书面明确。
附件1芜湖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登记目录
序
号
备案时间
生产单位
产品名称
注册
商标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证书编号
有效
期限
1
2009.5.14
安徽鸿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机玻化微珠外墙外保温系统
界面砂浆、无机建筑保温砂浆、抗裂砂浆等
JG158-2004
《无机建筑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皖建科广字〔2009〕-ZA4-004号
2011.4.10
2
2009.7.29
合肥市园强保温防水材料厂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园强
胶粘剂、抹面胶浆、膨胀聚苯板等
JG149-2003
皖建科广字〔2009〕-ZA2-008号
2011.3.31
3
2009.9.2
合肥民丰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
界面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抗裂砂浆、面砖粘结砂浆及勾缝料等
《MF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Q/MF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