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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doc

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

2007年07月07日20:

27sh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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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

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

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

“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

(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

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

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

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1、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输入国检疫要求,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都必须实施检疫检查。

出口企业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要求出具有关证书的,必须经检疫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检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核对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有关单据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实际货物与证单上的货物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货物木包装是否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

出口欧盟的货物使用针叶树木包装的,必须取样经实验室检测(检测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未发现松材线虫的,方可实施熏蒸处理;发现松材线虫的,必须更换针叶树木包装或进行热处理。

  2、检疫除害方法:

目前,厦门口岸对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有熏蒸处理和热处理两种。

  

(1)熏蒸处理要求:

A、集装箱的要求:

出口货物木包装在集装箱内进行熏蒸处理时,该集装箱必须气密性良好,如箱体无破损、箱门不变形、箱门的密封橡胶不脱落、底板没有缝隙。

B、熏蒸场地的要求:

由于熏蒸剂是有毒化学药品,为保证熏蒸工作能安全有序地进行,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必需停放在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场地内。

C、熏蒸过程要求:

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

为保证熏蒸处理效果,在熏蒸处理密闭期间,该集装箱不得移柜。

D、散气要求:

熏蒸处理结束后,该集装箱必须打开箱门排放剩余毒气4小时以上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五)、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报检要求

  1、办理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报检手续时,除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2、报检单上的信息必须与随附单证上的信息相符。

即:

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必须相互一致。

  3、合同(信用证)或出口企业对熏蒸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其特殊要求必须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上体现。

  4、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英文名称:

  A、木托盘:

是指一种水平的木制平台,其最小高度适合于托盘车和叉车或其他相应的装卸设备的装卸和运输。

托盘可带有上部构件,但不形成六面体(ISO445-1984)。

其英文名称为:

PALLET,WOODENPALLET。

常见的木托盘如图一、图二所示;而图三所示的木质包装是木托盘另一种形式,通常称为木捆,其英文名称为:

WOODENBUNDLE,也可用PALLET,WOODENPALLET。

  B、木箱:

是指用木材制成的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通常为具有六个面的长(正)方体(GB4144.1-1996)。

木箱有两种常见形式。

图四所示的木质包装是箱面为密闭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

CASE,WOODENCASE或WOODENBOX。

图五所示木质包装是箱面为栅栏状的木箱。

其英文名称为:

CRATE或WOODENCRATE。

  C、垫木:

是指置于货物底部,对货物起到加固、防滑或防震等作用的木质材料,垫木的数量与货物本身的数量不相关联。

其英文名称为:

DUNNAGE或WOODENSKID。

  D、其他:

除上述几种常见木质包装外,对难以把握定义的、没有规则形状的木质包装。

建议其英文描述统称为WOODENPACKINGMATERIAL或WOODENPACKAGE。

  (六)、如何预约熏蒸处理

  报检后,应及时把报检单递交业务部门并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进行熏蒸处理。

  (七)、办理熏蒸的货物何时才能拿到通关单

  出口企业在货物木包装熏蒸散气完一个工作日后,到检务部门办理通关手续。

  (八)出口货物申请熏蒸处理须知

根据输入国或进口商要求,出口货物需要熏蒸处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外,必须经检验检疫(含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装箱或在密封的仓库内进行熏蒸处理。

使用溴化甲烷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使用磷化铝熏蒸处理的,密闭时间为96-120小时。

 

 

 

资料二:

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

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

  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

  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

  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

  D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

  F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

  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A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B由船代申请报检;

  C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D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1)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2)由船代申请报检;

  3)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4)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

  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

  1.有关熏蒸的信息需定期更新,相关的信息可以在网站上查找。

  2.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

 

  1998年9月11日,1998年11月4日,1998年12月22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相继提出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提出检疫要求。

对进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上述国家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或者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

1999年11月3日,巴西也提出要求,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与上述国家同样的检疫措施。

为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发文,对我国输往以上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了具体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

  ☆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监督除害处理单位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企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未办理“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产生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除害处理的种类主要有:

热处理、熏蒸/消毒处理或进口国许可的其他除害方式。

  ☆实施除害处理业务的的机构、场库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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