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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台账的建立

(1)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相关各方所签订的合同数量较多,而且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关条件及合同内容也可能会发生变更,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项目监理机构首先应建立合同台账。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齐全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并保存副本或复印件。

(2)监理合同台账,首先要全面了解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管理要点,执行程序等,然后进行分类。

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全部记录在案,如合同的基本概况、开工、竣工日期、合同造价、支付方式、结算要求、质量标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变更、多方来往信函等事项,用表格的形式动态地记录下来。

(3)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时应注意:

1)建立时要分好类,可按专业分类,如工程、咨询服务、材料设备供货等;

2)要事先制作模板,分总台账和明细统计表;

3)由专人负责跟踪进行动态填写和登记,同时要有专人进行检查、审核填写结果;

4)要定期对台账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合同管理系统化、规范化。

 

工程暂停及复工

1、工程暂停的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总监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工程暂停及复工监理程序

 

发生须暂停施工的情况

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单位暂停部分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

 

消除工程暂停的原因

消除工程暂停的原因

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必要的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处理工程暂停的要求

(1)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2)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4)总监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5)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4、工程复工的程序

(1)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2)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概念

所谓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变更是指施工单位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2、工程变更的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3、工程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应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附工程变更的方案,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发至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下发至施工单位并监督实施;建设单位不批准,该变更不能实施。

(2)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应将此变更建议发给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审核报来的方案,经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发给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发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实施。

(3)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有变更方案且建设、监理、设计均同意实施方案的,按如下流程进行。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监督实施。

(4)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无变更方案且建设、监理、设计均同意的,由设计单位出方案签字盖章后发出,并由项目监理机构发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实施。

4、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工程变更按规定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文件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预算费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变更。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与原设计文件相同。

5、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无总监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施工单位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

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和支付。

6、处理工程变更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费用索赔管理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的正常现象。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险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

经过实践证明,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索赔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规定,可以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索赔事件因产生的原因不同,造成索赔事件责任主体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合同有缺陷及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监理工程师就必须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处理的程序,按不同的类别,进行科学公平地处理。

在判定责任主体的基础后,再对索赔费用进行认真审查。

2、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建设单位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没有为承包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

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建设单位违约。

承包单位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限期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其他伤害。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燃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5)监理通知单

监理通知单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进行合同外工作、更换材料、采取质量保护措施等,并且这些要求不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3、索赔的处理原则

(1)以合同为依据

遇到索赔事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进行详细研究,以合同为依据公平处理双方的利益纠纷。

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

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做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注意造价资料积累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作中要注意积累一切涉及索赔的证据资料。

研究技术问题和进度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纪要,并要求会议参加者签字。

应严格保存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承包方对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进度记录。

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登记,建立档案制度,以便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和反索赔

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

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索赔后果。

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使其不得不放缓速度,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

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

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

索赔文件及其根据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

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不仅对承包方有益,同时也体现了处理问题的水平,既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

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和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有义务将可能发生的问题即使告诉施工单位,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因索赔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另外,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4、注重索赔证据的有效性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锁屏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

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

(2)常见的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例会和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记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

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证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5、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原因

(1)合同文件内容出错引起的索赔;

(2)由于设计图纸延迟交付施工单位造成索赔;

(3)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

(4)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失误与索赔;

(5)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意见,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

(6)由建设单位风险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所引起的索赔;

(7)因施工中施工单位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珍贵物品,要停工处理引起的索赔;

(8)由于需要加强道路与桥梁结构以承受“特殊超重荷载”而索赔;

(9)由于建设单位雇佣其他施工单位的影响,并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服务提出索赔;

(10)由于额外样品与试验而引起索赔;

(11)由于对隐蔽过程的揭露或开孔检查引起的索赔;

(12)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工程中断而引起的索赔;

(13)由于建设单位延迟移交土地引起的索赔;

(14)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了工程缺陷需要修复而引起的索赔;

(15)由于要求施工单位调查和检查缺陷而引起的索赔;

(16)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17)由于变更合同总价格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而引起索赔;

(18)由于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被破坏和其他款项支出而提出的索赔;

(19)因特殊风险使合同终止后的索赔;

(20)因合同解除后的索赔;

(21)建设单位违约引起工程终止等的索赔;

(22)由于物价变动引起的工程成本的增减的索赔;

(23)由于后继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24)由于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等。

6、施工索赔提交的证明材料

施工索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

2)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的有关文件;

5)施工现场记录;

6)会议纪要;

7)工程照片;

8)工程变更单;

9)有关监理文件资料(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等);

10)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

11)检查和试验记录;

12)汇率变化表;

13)各类财务凭证;

14)其他有关资料。

7、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的程序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

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监理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监理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8、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9、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10、处理索赔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2)当施工单位死亡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3)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管理

1、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概念

(1)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3)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4)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时间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申报工程延期的原因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程拖期,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总监应按合同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1)总监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2)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建设单位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5)除施工单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4、工程临时延期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工程的延期(工期索赔)申请表或意向通知书。

(2)总监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延期有关的资料。

(3)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

(4)总监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总监进行延期核查,并在初步确定延期时间后,与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5、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1)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以便于项目监理机构尽早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及时作出一些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

(2)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项目监理机构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

(3)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或一时难以作出结论时,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述报告时,应先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阶段性的详情报告。

(4)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6、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1)必须符合合同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

也就是说,导致工程拖期的原因确实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

这就是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

(2)实际影响了总工期

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无论其是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而影响到工期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

如果延期事件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并未超过总时差时,及时符合批准为工程延期的合同条件,也不能批准工程延期。

应当说明,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它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换而转移。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施工单位提交的、经自己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延期。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期

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为此,施工单位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记载,并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详细报告。

与此同时,项目监理机构也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并做好有关记录,以便为合理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提供可靠依据。

7、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要求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4)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5)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监理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施工合同争议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5)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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