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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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

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

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灵石胜达汽修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

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指控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以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第七条。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

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时间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三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

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

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

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它越轨行为的。

(五)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凡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在接受投诉中,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5、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

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

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元——5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点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四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

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

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早曾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时、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五)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凡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度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在接受投诉中,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5、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个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

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管委会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独立审计针对处理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出审计报告。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日内想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管委会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

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清洁轻重给与: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5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位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五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xx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田字路二期b3.22标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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