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劳务队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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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劳务队伍管理细则.doc

**公司工程劳务队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社会劳务队伍(或劳务公司,下同)的生产资源,规范劳务分承包管理工作,早日培育出一批成建制的内部专业施工队伍,进一步完善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规划举措,根据公司《**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劳务队伍注册备案

第二条公司每年年初对外发布工程、劳务协作意向招聘公告,对有意成为公司工程、劳务合格分包方的社会劳务队伍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形成公司《劳务队伍报名备案名册》,由公司劳务队伍评审小组进行有偿评审。

报名评审费为每个队伍200元。

第三条经评审合格的队伍才能注册进入公司年度《合格分包方名单》,公司收取每个队伍注册费用500~1000元。

第四条报名备案周期为一年,未经备案的劳务队伍不得临时报名接受评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连续在一个项目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注册有效期以该项目工期为准),未经注册的劳务队伍(公司)一律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录用。

第三章劳务队伍的录用

第六条劳务队伍的录用应当全面审查,严格把关。

第七条分包工程产值小于100万元的劳务队伍,应当在公司的《合格分包方名单》中选择,由工程管理部和项目经理部商定择优产生;对未注册进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单》的首次合作的劳务队伍,应当在公司《劳务队伍报名备案名册》中由项目经理部选择并评审合格,填写《分包方(工程与劳务)评审记录表》报工程管理部和公司领导审批纳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单》后方可录用。

第八条分包工程产值大于100万元的劳务队伍,原则上要在公司《劳务队伍报名备案名册》上的劳务队伍中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产生,具体由工程管理部按《**公司项目工程(劳务)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特殊或专业性强的专业工程,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商讨后,采用指定分包的形式在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单》中选择合适的队伍。

第九条合作投标项目的全分包劳务队伍,必须在投标评审时经评审合格并注册纳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单》后方可录用。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录用劳务队伍必须与劳务队伍签订《工程分承包合同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责、权、利。

合同协议书必须使用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适当修改并经成本合约部审定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签订,并报一份合同副本给监审部门备案。

未签订合同的劳务队伍不允许先行开工。

第十一条签订《工程分承包合同》时,劳务队伍应缴纳金额不少于所承包工程合同价3%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合同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监督与控制主要通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实施。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有:

(一)要增强合同意识,依据合同管理劳务队伍。

(二)牢固树立善待劳务队伍的理念,正确理解劳务队伍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并与之发展互利协作关系。

项目经理部各级人员要严于律已,禁止收受劳务队伍以任何形式给予的好处费,一经发现,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三)根据经理部总体计划协助劳务队伍制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督促劳务队伍按计划完成任务。

按照劳务协议的要求,监控其施工进度。

(四)要严把每道工序的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指导施工。

如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由当事人同劳务队伍共同承担责任,具体按有关规定及协议处理。

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总工汇报,采取补救措施,不准私下处理解决。

(五)劳务队伍按分包合同规定,要求项目经理部提供材料、设备以及实验、测量技术协作等事宜的,应提前作出计划,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协调安排,现场管理人员组织落实。

(六)参与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要对劳务队伍开展技术、安全教育交底工作。

(一)对已签订合同进场的劳务队伍,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对所有劳务队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完善资料备案。

(二)项目技术人员应向劳务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和质量技术交底,特别是工程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对整体分包的劳务队伍,技术交底除进行常规性的技术交底外,还应详细地对中标合同文件中有关技术管理、质量要求、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交底。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管理与服务:

(一)项目经理部全体员工应统一认识:

劳务队伍是项目施工的重要力量,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与服务,要进行必要的引导,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其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真诚合作,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二)项目经理部要结合工程特点和劳务分包情况,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措施,并委派专人监督执行。

(三)项目经理部给劳务队伍下达施工计划后,应要求劳务队伍分解编制分包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

由项目经理部分管人员负责监督实施。

(四)每个月末项目经理部要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

根据劳务队伍的履约情况,分析各种影响因素,除了对劳务队伍下达必要的指令外,项目经理部还要调整自身的工作,确保各项计划目标的最终实现。

第五章资金预付及借支

第十五条劳务队伍进场应备足周转资金,项目经理部不提供周转资金。

第十六条劳务队伍原则上不得借支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除非情况非常特殊,才可以借支,但必须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劳务队伍提出借款申请。

(二)现场施工负责人核算工作量(工作量必须以监理签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对借款额进行初步核定,但核定借款不能超过未结帐工程产值余额的70%,累计工程借款额不能超过已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

(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认后,工务、总工核实签字。

(四)项目经理核准借款,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办理借支手续。

第六章结算与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与劳务队伍必须每月预结算一次,劳务队伍所承建的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一次清算。

第十八条结算前由工务及现场施工负责人会同劳务队伍负责人进行现场收方并计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及结算台帐对比无异议后开列完成工程量结算单;若实际工程量超出设计工程量,要报项目民主经营管理小组确认并备案后才能开列收方结算单。

结算单的劳务队联交给劳务队伍,其它三联由工务依次送项目经理部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给项目经理部财务。

第十九条劳务队伍把结算单当期民工工资明细表(包括姓名、帐号、金额、签名或手印等内容)交到项目经理部财务。

第二十条项目财务部门根据劳务队伍提供的民工工资明细表和签字完备的结算单办理支付手续,其中要优先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当期结算款少于工资总额时,要保证民工每人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同时要扣留劳务队伍已完成工程款的7%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2%,其余5%待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责任期内用于修复缺陷款项)30天内结清。

第七章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向劳务队伍提出有关生活管理方面的要求,确保每个民工都遵纪守法并自觉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施工过程中,项目现场技术员要随时掌握情况,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录用劳务队伍要建立《项目劳务队伍名册》,对劳务队伍的民工进行登记造册,记录民工身份证号码和进退场时间,形成《民工管理台帐》。

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劳务队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可能的话,对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务队伍,可以尝试发展其中的农民工加入项目经理部工会分会。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要对劳务队伍的驻地建设进行指导,禁止将工棚搭建在高边坡、冲沟、河床等高危地点,确保民工驻地免遭自然、地质等灾害的损害。

同时对民工工棚用水、用电、用火进行指导,做好防电、防火、防毒指导工作。

第八章中途退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要每月检查劳务队伍的履约情况。

如遇拖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督促劳务队伍整改。

对不能够保质按期完成项目下达任务,在项目经理部帮助下仍没有改进的,连续两次履约检查不能达标的劳务队伍,经理部要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及时清退出场,以免影响施工,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公司规定办理与劳务队伍的清账手续并签退场协议,说明其退场原因,明确其与第三方的经济及其它关系的清理方案,不留隐患。

第九章劳务队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中、年末及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部要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完善《分包方(工程和劳务)考核评价记录表》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工程管理部每年年初调整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单》,报总经理审批后,在公司局域网公布,以供选用。

第二十八条对项目经理部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劳务队伍,经工程管理部审定后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册》,三年内禁止在公司范围内录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管理部要经常采用多种访问方式(包括电话、实地、面谈等),对《合格分包方名单》中的劳务队伍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需求以及项目部对他们的服务情况。

必要时每年还可以组织劳务队伍负责人召开一次座谈会。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劳务队协议、补充协议及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

对完成任务出色者给予奖励,以激励劳务队伍的生产积极性,对达不到进度、质量及安全保障等要求者,要照章罚款并赔偿损失,对通过罚款仍达不到要求者,执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本管理细则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不定期考核,如发现项目经理部有违规录用劳务队伍、未建立项目劳务队伍名册、民工台帐、未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评价(评审)、未上报考核材料等现象,有权要求项目经理部限期整改,并对项目经理处以500元/次*队的罚款,罚款金额直接从项目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按本管理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劳务队伍进行借支和结算,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公司有权责令项目经理部整改并对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罚款金额直接从项目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所造成损失由项目经理部全额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内部劳务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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