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会计咨询、服务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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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会计咨询、服务业务.ppt

第十第十六六章章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会计咨询、服务业务1本本章章内内容容第第11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和范围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和范围第第22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程序和要求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第第33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2第第1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和范围的特点和范围一、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一、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会计咨询并不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作为受托咨询,性质上是参谋性的服务,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

但作为一项特殊的智力服务工作,其职业特点主要表现为:

1.独立性。

2.客观性。

3.创造性。

4.科学性。

5.协作性。

3第第1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和范围的特点和范围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范围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范围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

即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人的收入或所得,代理委托人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文件。

4.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5.其他会计咨询业务。

4第第2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的程序和要求一、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程序一、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程序1.接受委托阶段。

2.深入调查、搜集资料阶段。

3.提出方案、编写咨询报告阶段。

4.指导实施具体改进措施或方案。

5第第2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节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的程序和要求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要求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服务。

3.一切判断应基于客观事实。

4.不仅服务于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更要着眼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5.对委托者恪守各项约定,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任何资料泄露给第三者。

6.不做因维护委托者的利益而损害第三者利益的事,也不做以委托者以外的利益为目的的人事或贸易的推荐或介绍。

7.不接受力所不能及的委托咨询任务。

8.不吹嘘自己的业绩,不诋毁或诽谤其他咨询人员或咨询团体。

9.不接受额外的酬金,严格按事先商定的标准收费。

10.以实施方案后经济效益的提高来衡量咨询工作的成效。

6第第3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一、代理记账业务一、代理记账业务(一一)代理记账的条件和工作规则代理记账的条件和工作规则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7第第3节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二二)代理记账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代理记账的工作程序和内容1.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3.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4.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的相关资料。

5.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8第第3节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二、税务代理业务二、税务代理业务(一一)税务代理的条件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代理的条件及权利、义务和责任1.税务代理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对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可不参加全国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9第第3节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2.税务代理的权利和义务税务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代理人有权按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4)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7)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报告税务机关。

(8)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9)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10第第3节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3.税务代理的责任税务代理的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两次以上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代理业务。

(4)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税务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6)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11第第3节节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代理记账与代理纳税业务(二二)税务代理的程序税务代理的程序1.签订委托书。

2.办理税务代理业务。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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