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经济纠纷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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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经济纠纷的解决.ppt

v第一节概述v经济活动主体间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争执称为经济纠纷。

v这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以合同纠纷居多。

其他有工业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证券和票据纠纷、期货纠纷以及涉外的经济纠纷等。

v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有: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一)协商v又称和解,是指在发生经济争议后,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v这种方式简单方便,具有灵活性,既可省去仲裁、诉讼的程序和费用,也可减轻仲裁机关、法院的负担,因而我国大多数的经济纠纷都是通过这一方式解决的,在国际贸易中也广为采用。

v采用这种方式,也应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原则。

(二)调解v调解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从中调停,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v调解和协商的区别在于调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进行的,而协商则不是,但二者都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v调解有仲裁、诉讼外的调解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前的调解,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还有“联合调解”,这种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上发生争议,由双方各自所属的仲裁机构派一人或同等数目的人员充当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仲裁、诉讼外的调解一般包括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此外还包括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调解。

v民间调解又称人民调解,是指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企业、事业单位中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该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v行政调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特定的经济纠纷和其他纠纷依法进行的调解,调解人是国家行政机关,调解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职权管辖之内的事项,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v仲裁、诉讼外的调解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前的调解的效力与上述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效力不同。

仲裁机关和法院的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一样,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概述v仲裁,也叫“公断”,是指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自愿申请由仲裁机构从中调停并作出裁决或公断。

v经济仲裁,对国内经济仲裁和涉外仲裁的种概括性说法,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经济争议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

(一)特征v仲裁不以双方的意志为转移,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决。

v仲裁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决,体现出强制性。

v仲裁和诉讼有明显区别:

仲裁不同于诉讼,它具有民间性质,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一般实行审判公开,仲裁则一般不公开;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仲裁则更多考虑商业惯例;仲裁程序较审判程序更灵活、更简单;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种类按照仲裁所要解决的争议的性质可分为:

v

(1)国内经济仲裁指国内经济主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主要是合同争议,由国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v

(2)海事仲裁指海运过程中发生的海损、海上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报酬、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争议,由海事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v(3)国际商事仲裁指国际贸易或国际经济合作中发生的争议,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由某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v(4)劳动仲裁指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v(5)国际仲裁指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把争议提交自己选择的仲裁人处理,相互约定接受其仲裁,这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

(三)历史发展v仲裁起源于罗马,当时主要用于仲裁国内商业纠纷。

后来逐渐发展成涉外仲裁。

v西方国家著名的仲裁机构,包括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

这些机构一般采用非政府的民间仲裁组织形式。

v20世纪中叶以来,产生了国际性的仲裁公约。

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v我国经济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国内经济仲裁的程序规制

(一)仲裁原则v

(1)仲裁自愿原则指对于经济纠纷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无仲裁协议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v

(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v(3)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v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行使仲裁权的组织机构。

v仲裁委员会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可以设立在省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在其他设区的市,不得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级行政区域不设。

v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v成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v仲裁员的聘任条件v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v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进行程序性登记,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v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其职责是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仲裁协议v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将其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的基础和前提。

v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v仲裁协议订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v双方自愿申请仲裁。

v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不能约定提交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不能约定提交仲裁。

v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

4仲裁协议的无效v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v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v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v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v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v仲裁程序是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由仲裁法和根据仲裁法制定的仲裁规则确定。

1申请和受理v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这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v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对经济纠纷进行审理。

2仲裁庭的组成v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组织。

它有两种形式,一是独任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二是合议庭,即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

仲裁庭的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形式或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v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3开庭和裁决v开庭是指仲裁庭在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下,依法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v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公开的也可。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v裁决是仲裁庭经审理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认真遵照执行。

v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裁决前,当事人可自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生效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执行v仲裁裁决书是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执行。

一方当事人拖延或拒绝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v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经审查决定撤销该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决定该裁决不予撤销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仲裁监督各国一般都将法院作为仲裁的监督机构,实行以审判权为内容的仲裁司法监督。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有以下几方面。

v裁定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v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v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v对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v我国的涉外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仲裁。

它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涉外仲裁机构主持下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

v涉外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广泛的适用性、严格的保密性。

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它在仲裁涉外案件时,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的仲裁法。

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作了以下特别规定。

v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前者主要管辖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和中国当事人之间,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后者受理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海事争议。

v涉外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人数不受限制。

v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v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涉外仲裁委员会必须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定。

v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v法院在涉外仲裁的监督内容上限于仲裁程序而不涉及实体内容。

v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v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v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v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程序。

由于我国并无经济诉讼的立法,因此经济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争议。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v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v2法院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以调解方式结案。

v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等问题,陈述各自主张,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v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经济审判机构收案范围及案件管辖

(一)经济审判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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