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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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信贷管理,有效防范贷后管理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促进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至贷款本息收回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贷后检查、账户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置、风险分类、贷款到期处理、贷款救济、不良贷款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及时了解客户情况、监测客户动态;
(二)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识别、计量、提示并处置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确保贷款本息到期收回;
(四)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
(五)维护客户关系,稳定客户群体;
(六)发现合作机会,拓展业务市场,提高信贷业务综合收益。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客户经理岗位的职责
(一)贷后检查和催收管理。
按规定完成贷后检查和到、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并记录检查和催收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要求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客户维护及日常管理。
负责贷后客户管理、履约情况监测、关系维护、时效维护和贷后日常服务工作;
(三)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跟踪检查;
(四)风险预警与分类。
及时预警、报告和处置风险;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适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五)维护分管客户的系统数据,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六)其他贷后管理职责。
第六条检查监测岗位的职责
(一)监测和分析客户贷后风险信息,发现和识别风险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客户经理、贷后管理部门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配合客户经理拟定预警客户的风险控制方案;
(二)以非现场方式监测授信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
参与重大风险事项现场检查,并参与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三)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提出意见;
(四)负责信贷档案的保管;
(五)其他贷后管理职责。
第七条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贷后管理各岗位人员尽职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二)按照法人行社的规定,承担一定金额和特定客户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
(三)对风险事项预警跟踪信息牵头落实解决措施;
(四)对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参与重大风险事项的现场检查和处置方案研究,牵头落实风险化解措施;
(五)其他贷后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人行社贷后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订贷后管理有关制度,分析辖内主要行业风险;
(二)组织法人行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承贷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对辖内信用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和报告;
(三)按照法人行社的规定,承担一定金额和特定客户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
(四)及时了解风险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协助信用社落实化解风险措施;
(五)参与辖内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处置;
(六)定期向法人行社高管层汇报辖内贷后管理工作情况;
(七)其他贷后管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会计部门负责配合贷后管理部门严控资金流向,做好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稽核审计部门对贷后管理进行再监督,负责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贷款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稽核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十条法人行社分管主任(行长)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贷后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贷后管理部门、信用社认真落实;
(二)牵头组织处理重大风险事项和贷后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三)参与辖内大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四)定期组织对辖内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并向主任(行长)报告;
(五)其他贷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法人行社主任(行长)的职责
(一)协调、沟通、处理贷后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特殊关系;
(二)营造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良好环境;
(三)督促落实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辖内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四)其他贷后管理职责。
第三章贷后检查
第十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从而进行贷款风险评价的过程。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在贷款发放后30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日常检查可采用按月、按季、实时或不定期方式,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实地查看抵押物、借款人生产经营场所、与相关人员约谈等方式,掌握贷款质量变化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对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度作出判断的过程。
(一)现场检查内容
(1)客户及担保人情况:
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体制改革、重大人事变化等。
(2)债项情况:
贷款资金使用及用途情况,其他银行贷款及用途情况、民间借款、对外担保情况等。
(3)抵(质)押品情况:
抵(质)押品现状及价值变化情况、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财产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等。
(4)审批意见落实及履约情况:
包括信贷审批意见落实情况、授信(贷款)申报资料中关键风险点发生情况、客户履约情况等。
(5)对拖欠贷款本金或欠息户要查明原因,了解其还本付息的计划和资金来源。
(6)信用社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现场检查频率。
根据贷款品种、额度及风险程度,本着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定贷后现场检查频度。
(1)单户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一年至少检查一次,50万元至500万元的半年至少检查一次,500万元以上的至少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2)对前十大户贷款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3)建立信贷关系未满一年的新客户贷款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4)出现风险预警信号(见附件1、2、3)的贷款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现场检查频率;
(5)出现逾期、欠息等风险问题、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要随时检查。
第十五条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电子系统和调阅信贷档案等方式,掌握贷款相关资料,对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度作出判断。
非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贷款用途检查。
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的30日内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于受托支付的,可调阅借款人用款流水,监控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期货等非实体经济领域或回流借款人;对于自主支付的,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乃至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资金归社(行)情况的监测。
对于一定额度的生产经营类和项目融资类贷款,管户客户经理应当收集客户银行交易流水或对账单,实时监管、定期分析借款人在承贷机构账户资金流量的比例、结构,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有效掌握客户的现金流情况。
(三)还款情况监测。
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借款人借款、结息、还款交易记录。
(四)保证金缴存情况检查。
需缴存一定保证金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定期核查核心系统中保证金是否足额。
(五)抵押登记落实情况检查。
客户经理定期查询贷款、贷记卡或便民卡等信贷业务登记的抵押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被查封,发现被查封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和处置。
(六)抵(质)押物重估。
信用社应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质)押物进行重估。
(七)信用履约情况监测。
信用社通过查询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管理系统,监测客户信用履约情况。
(八)时效监测。
信用社应至少每季度监测、统计一次各类贷款及担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须立即采取送达催收函件、提起诉讼等有效方式,确保贷款不因丧失诉讼时效而影响追偿和丧失胜诉权。
(九)其他信用社认为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指根据不同检查专题,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贷款进行的专项排查。
(一)不定期重点检(抽)查。
针对贷款中的事件风险、产品风险、行业风险、机构风险等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抽)查。
(二)不定期全面交叉核查。
对辖内贷款组织不定期全面交叉核查。
(三)贷款本息独立对账。
第十七条贷后检查重点
(一)对客户的定期全面检查,要突出重点,侧重审批意见落实及履约情况、贷后资金使用、抵(质)押品的管理、信用状况、财务(现金流)状况、对信用社信贷资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及其进展情况、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
(二)对农户,要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民间融资;是否存在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是否存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问题。
(三)对集团客户,要突出关联交易和关联互保、多头授信、规模扩张等情况的检查。
对于战略不清、主业不明、规模扩张过度、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管理不透明的企业集团,重点检查集团整体与成员个体的资金流向及占用、集团互保、他行借款、规模扩张、资产质量、运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
(四)对民营企业,关注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素质(主要包括诚信度和有无不良行为)及变动情况、企业纳税情况、水电用量、银行对账单、押品及保证人情况、企业现金流及第二还款来源、资金链情况、规模扩张情况等。
(五)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重点检查资本金到位情况,到位资本金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来源,项目进度、计划进度和投资比例,有无资本金抽逃现象等。
第十八条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通过实地检查、客户提供、公开渠道、管理系统等途径收集客户资料,包括: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材料
(1)客户定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及相应的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表原则上需经财税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2)证明客户正常持续经营的书面材料,如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最近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证明等。
(3)可能对客户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情况资料:
改制、法人代表或重要股东或管理层变动等重大人事变动、对外投资、新建项目或对老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对外提供担保、较大借款、卷入重大诉讼事件、重大亏损等。
(二)信贷业务材料:
主要指反映信用社信用支持的项目/事项的进展情况的资料。
(三)担保材料:
包括对抵(质)押物定期评价的资料等。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对客户及贷款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逐户录入贷后检查信息。
检查报告要突出本次检查结论和风险事项的原因、影响及措施建议,要对贷款审批意见落实和客户履约情况、贷后资金使用、大额支付、保证人及抵(质)押品的管理、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情况、对信用社信贷资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及其进展情况、集团客户的关联交易和关联互保情况、行业特有关键风险点等逐项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法人行社每年要对辖内贷后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辖内重大信贷风险进行专题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第四章风险预警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信用社通过客户资金账户信息、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国家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等及时发现、化解、处置信贷风险。
贷后管理人员应对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预警信号风险提示》(附件1)、《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附件2)和《XX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常见预警信号风险提示》(附件3)的内容,认真分析、甄别、整理在现场和非现场贷后检查中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发现、识别、处置借款人潜在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人员根据风险预警信号对贷款安全的影响程度,将预警信号进行分类管理,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号。
一级预警信号:
指客户出现对贷款偿还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利息90天以上、贷款逾期、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突然死亡、失踪、重大意外灾害、提供虚假重要信息、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押品价值下降或失控等事件。
二级预警信号:
指客户出现对贷款偿还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利息30天以上、客户财务指标恶化、出现诉讼、支付出现困难、出现内部重大管理问题、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账户异动等。
三级预警信号:
指客户出现对贷款偿还可能发生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变化、管理层变化、不配合贷后管理、销售下降、资金归社(行)率较低或大幅减少等情形。
对于一级预警信号或金额较大贷款的预警信号,应上报法人行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风险预警情况,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贷款进行分类,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贷客户退出机制。
信用社要对列入不良信用客户内部控制名单、连续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和高风险行业、区域的客户制定信贷退出计划,采取提前收回、缩减额度、追加担保、停止贷款或诉讼等措施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要及时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抵(质)物或增加担保人、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同时采取要求追加抵(质)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法人行社在接到下一级贷款风险处置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贷款到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贷款到期归还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
客户与信用社签订自动划收协议的,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收。
第二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前一周、前一天、当天和逾期第一天进行提示。
信用社应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向客户及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款,短期贷款为贷款到期的1个星期前通知,中长期贷款为贷款到期的1个月前。
第三十条对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信用社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催收无果的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清收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客户由于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按有关规定由客户到期前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续贷、贷款重组等贷款救济手续。
第三十二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规定不能办理贷款救济的,信用社应行使抵(质)押权利,追溯保证人责任。
第六章贷款救济
第三十三条贷款救济是指为降低贷款风险,信用社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贷款要素进行调整的行为。
贷款救济包括贷款展期、续贷和贷款重组。
第一节贷款展期
第三十四条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自然灾害、疫病、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短期贷款在贷款到期10日前,中长期贷款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承贷机构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信用社同意,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合理展期一次:
(一)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利息已经结清;
(三)借款人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预期现金流充分;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贷款展期期限的确定要结合贷款收益、借款人还贷能力、其他还款来源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展期期限结合生产恢复时间合理确定。
便民卡贷款不得展期。
第三十七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须高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第二节续贷
第三十八条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贷款到期(含展期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但仍有融资需求,经其主动申请,信用社向其重新发放贷款用于结清已有贷款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办理续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续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
(二)有效性原则。
续贷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封闭运行原则。
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已有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从严控制原则。
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四十条续贷适用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信用社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第四十一条续贷适用的范围只限于担保贷款,不含信用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十二条续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三)重新办理贷款手续;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续贷的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续贷业务办理手续
(一)如实填写续贷的真实用途。
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项应直接写明:
“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二)原合同已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用社在办理续贷手续时,要与抵押人或出质人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或止付手续;原合同已由第三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与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上述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可以是原担保人,也可以是新的担保人,但都必须符合信用社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续贷无论是新担保人还是原担保人提供担保,原借款合同项下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未清偿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五条信用社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科学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第四十六条信用社应当加强对续贷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第四十七条信用社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续贷业务进行标识,建立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第三节贷款重组
第四十八条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信用社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人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订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借款人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二)通过贷款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三)通过贷款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四)通过贷款重组,能够使信用社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五)通过贷款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信用社风险。
第五十条信用社贷款重组可以采取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主体变更和以资抵债等方式。
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五十一条重组贷款的风险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第五十二条贷款重组原则上不得增加贷款金额、不得降低担保条件,同时需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进行重组时,应对比直接清收或诉讼与采取重组措施的效果,选择最优处置方案,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第七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信用社按照“真实反映、区别对待、依法合规、化解风险”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对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保全。
第五十四条不良贷款范围包括:
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通过核销、置换、股金溢价发行等处置方式在表外科目反映的不良贷款。
第五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信贷客户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业务资料、贷后检查报告/记录、催收/清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合同变更及提前还款协议等)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更新、合规交接、妥善保管,确保完整、有效、连续。
第九章贷后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负有贷后管理职责的人员,未能有效识别、处置风险预警信号,未能督促辖内机构有效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导致贷款风险扩大的,应承担贷后管理未尽职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贷后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实时、准确地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的;
(三)在贷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反映和处理问题,造成贷款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四)对不良贷款管理不严,清收不力,造成信贷资产恶化或资产损失的;对不良贷款管理不善,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讼诉时效丧失或贷款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撤销质押止付手续,致使抵(质)押权无效的;
(六)遗失贷款原始档案资料或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档案资料,对信用社利益造成损害的;
(七)知悉有利于不良贷款收回的相关信息,未及时报告,对信用社利益造成损害的;
(八)信用社认为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贷后管理环节实行责任追究尽职免责制度。
对于手续齐全、合规合法、尽责履职的,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建立贷后管理责任移交制度。
因原贷后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做好贷后管理移交工作。
对于不良贷款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的,要逐户鉴定不良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不良贷款抵押担保情况、风险状况,明确成因,界定责任,明确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贷后管理责任移交必须在三个月内交接完毕,在此期间的贷后风险责任由原贷后管理员负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法人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