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建设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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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执行日期:
2008.12.1
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
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各附录的适应范围在附录中规定。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应即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人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不可抗力
发、承包人都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项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标识。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措施费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费、失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范3.5.1条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税附加。
3.6.2出现本规范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招标控制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