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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项目综合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docx

北京XXX项目综合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亦庄“”项目(暂定名)

综合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北京

地址:

地址:

北京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亦庄和成畅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前期产品定位、规划设计跟进、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全程独家销售代理之物业

1.1受托物业名称:

(暂定名)亦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受托物业位置:

位于北京市项目,占地约65653平方米;

1.3受托物业类型:

住宅/车位;

1.4受托物业面积: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1530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共约105047平方米(项目具体建筑面积以及可售建筑面积以政府正式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具体详细之《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于开盘日前提供给乙方(若本项目物业分批开盘推售,则分批提交,单独计算业绩),以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1.5甲方关系客户保留物业的具体约定:

甲方关系客户购买本项目物业(简称:

保留物业)不超过本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10%(或100套单位),甲方出具书面的《关系客户保留物业房号表》。

甲方保留物业计入乙方委托面积,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不收取保留物业的代理费,乙方只收取保留物业每单位2000元作为销售服务费,如因实际情况保留物业的售出部分超过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10%(或100套单位),超出部分按本合同约定基准代理费率计付代理费。

该保留物业列入《委托代理房号明细表》。

1.6甲方关系客户的界定:

未经乙方接待登记,直接与甲方洽谈,或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人员协助介绍的客户,若乙方接待后才提出是甲方关系客户的,则该客户持甲方出具的《甲方关系客户确认单》,仍视作甲方关系客户。

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甲方在对外发布的市场价格基础上额外给予其折扣优惠。

第二条本合同全程代理服务期限

2.1起始日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2终止日期:

在所代理销售之物业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自本项目首批物业开盘日起算满18个月止或者18个月期限未满但代理销售目标全部完成后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

2.3代理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双方权责

4.1甲方权责:

5.1.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

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1.2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工作任务与要求对乙方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完成更换。

2)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可根据项目发展战略及目标制定阶段性销售任务,甲方可按年度、季度或月度制定销售任务。

根据制定的阶段性销售任务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及成果进行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Ø如按季度销售任务进行考核,连续2个季度销售任务未完成的。

Ø如按年度销售任务进行考核,本年度销售任务未完成的。

3)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

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销售管理资料、销售培训资料、项目销售手册、楼盘销售答客问等与项目有关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策略、方案、建议,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5)甲方有权建立客户反馈和投诉渠道,监督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接洽客户的质量与水平,对客户反馈和投诉的与乙方有关的问题,经查证后属实的,甲方将根据情况作出经济处罚,并向乙方提出限期解决或整改,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问题解决(整改)方案》并执行消除该问题,愈期仍未解决或整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6)与本项目有关各类执行文件以及需要客户签署的有关协议、合同等各种文本文件均须甲方审核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使用实施。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7)甲方负责对《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管理、批准,对定金及购房款的收取。

所有《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未经甲方签字盖章一律无效。

8)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9)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3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短信宣传费、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等日常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

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

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5.1.4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销售代理服务费、奖金等相关费用。

若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追加滞纳金,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5.1.5甲方委派专人收取购房款并存入银行监管帐户,乙方收取的客户定金(含诚意金、VIP卡费用、正式定金)全部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1.6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5.1.7若甲方希望对乙方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成员给予代理费之外的现金奖励,应当将奖金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内部的薪酬管理体系下发奖金。

5.1.8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

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策划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院、广告公司等)以外的第三方。

5.1.9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推广费用,推广费用不超过项目总销售额的1.2%,本项目广告费用包括广告公司月费,户外广告牌、工地围墙广告的审批及制作费用,展示会、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含奖品部分),销售中心展板、模型,报纸、杂志、网络、广播、DM直投等媒体广告,宣传品(包括楼书、三折页、户型图单页、客户通讯等)制作、发布费用。

不包括样板间及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及装饰装修费用。

5.1.10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经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确定后,可注明:

“策划及销售代理:

世联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字样。

4.2乙方权责:

4.2.1乙方具备北京市的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4.2.2乙方的服务内容:

为本项目全程提供综合的销售服务。

(一)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服务

(1)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乙方成立专门工作组全面跟进项目产品研究、规划及设计工作,参与项目方案讨论及设计评标等工作。

根据项目进度及甲方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工作成果,形成例会制度,乙方专案工作组参加本项目例会及工作讨论,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反馈,也可应甲方需要参加本项目相关的不定期的讨论。

(2)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向甲方提报项目市场、客户调研报告,产品定位和产品解决方案的客户反馈和修订建议,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

(3)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项目物业定位报告》、《物业发展建议报告》、《营销策略总纲》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4)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销售计划,向甲方提交汇报,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向甲方提交汇报,并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实施;乙方负责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为:

年度、半年、季度、月度;

(5)为顺利完成本项目销售,乙方负责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为项目提供阶段性的营销策划方案。

(6)乙方指定专职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7)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8)制定完善的案场管理、销售管理、客户信息、客户服务维护等体系以及各类报表、统计、汇总等工具,定期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提交。

(二)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9)在正式驻场前一个月,乙方组建本项目的销售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

销售项目经理常驻销售现场,并从乙方现有销售队伍中抽调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物业销售经验的优秀销售人员组成本项目销售团队,销售团队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隶属经营部的销售总监定期巡盘检查,在甲方允许的前提下,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10)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之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乙方提交培训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并签字后使用,培训后考核合格的销售人员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接洽客户。

乙方负责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项目销售管理制度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11)乙方保证服务本项目的策划及销售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与质量,选择优秀的有经验的销售人员服务本项目,定期培训,保证销售团队的人员稳定性与工作热情,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形象良好,态度端正。

对不适合服务本项目的销售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更换,更换到本项目的销售人员应满足甲方对乙方销售人员的上述要求。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抽调或更换项目销售体工作人员(销售人员辞职除外),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对此的后续处治权利。

(12)销售现场管理: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本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方案,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由乙方执行,乙方对甲方负责,保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的良好运转,维护甲乙双方和代理项目的良好声誉。

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销售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乙方据此进行改进优化。

(13)客户接洽:

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14)客户信息管理:

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定期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并提交客户档案。

(15)前期客户积累:

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前期客户积累情况。

(16)签订认购书:

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17)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指标,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18)乙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

(19)形成周例会制度,向甲方定期汇报项目销售情况、客户及市场反应情况、认购签约情况等,及时总结和调整销售策略。

(20)乙方销售人员在销售甲方委托项目过程中,如果利用甲方为其项目提供的销售场所、工作条件或相应环境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或损害甲方利益,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按相应情况予以经济处罚,性质特别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21)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

(22)乙方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23)乙方负责认购时将认购信息录入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24)乙方负责签约时将签约信息录入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4.2.3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甲方负责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若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章、签字,则认为甲方同意以合同标明价格进行销售。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低于销控价格表的价格销售的事实发生,且事前没有得到甲方负责人同意,则甲方不支付该单位商品房的代理费,如乙方已收取该笔代理费,则相应部分在甲方下月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用中扣除。

但该单位商品房属委托面积,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4)乙方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一经甲方发现属实,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情况,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5)乙方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对本项目的介绍必须真实,不得夸大、隐瞒和越权承诺,严禁销售人员擅自收取客户购房款项,所有售楼款项由甲方财务收取。

乙方对客户除销售资料外的任何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列入项目认购书、合同。

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6)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

若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予以满足。

7)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

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8)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在本项目第一次开盘前的前期策划顾问阶段,如因客观原因导致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开盘,则从本合同签订满一年次月起,根据项目进度,乙方在甲方书面同意前提下可暂停本项目前期策划顾问服务的执行。

待影响合同执行的该原因消除,本合同继续履行。

9)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10)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临时招募的支援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负责本项目销售现场的乙方人员个人销售通讯费用;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使用文化用品的费用;负责除签约电脑以外的工作电脑、除打印合同以外的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的购置及维护费用;

11)在销售过程中,因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销控不当,重复收取客户定金或认购书及合同中的手写文字出错等相关情况产生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有责任在交房之前催促客户交清余款,并在甲方交付房屋时协助甲方交房。

4.2.4乙方对有能力完成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有效购房客户收取代理费。

对客户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无法完成购房行为,乙方不收取该客户代理费。

Ø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后期因贷款审核未通过无法获得贷款而发生退房的;

Ø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推迟入伙、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其它原因,导致客户不能交首期房款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Ø因客户原因不再履行认购书条款(缴付首期购房款之前)违约的。

4.2.5关于客户退房:

1.在代理销售期限内,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套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以该套成交物业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成交价格为准,已收取的代理佣金不再返还甲方,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成交物业不再计入乙方销售面积和结算代理佣金;

2.由于客户原因导致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乙方不收取该退房客户代理费并退还已收取的代理佣金,若已计入销售成交面积的,则做相应扣减。

如收取该退房客户违约金,则乙方收取违约金的50%,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并结算代理费,重新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

3.如乙方的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套成交物业不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若已计入销售成交面积的,则做相应扣减),乙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甲方全部违约金损失,且从退房当月代理服务费结算中扣除该套房已结的代理服务费。

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按该套物业第一次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成交价格结算代理费,重新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

由于乙方虚假承诺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服务报酬

5.1前期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

5.1.1为项目正式开盘前的前期服务阶段,前期策划顾问咨询费人民币伍万元/月(小写:

¥50000.00元)。

收取6个月策划顾问咨询费,人民币30万封顶,超过6个月后不再收取策划顾问咨询费。

正式开盘前的前期策划顾问咨询服务周期少于6个月的,以实际发生月收取。

5.1.2月基本费的结算及支付:

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约起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首笔月基本费。

在以后的工作周期内,每月的支付日期为下个月的25日。

乙方提前三天将发票提交甲方,甲方收到发票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基本费,原则上甲方支付乙方费用的日期不得超过乙方发票提交日后十天。

5.1.3双方约定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本项目未能开盘,则从合同签订满一年次月开始,乙方每月收取甲方前期策划顾问咨询费人民币伍万元/月(小写:

¥50000.00元),直至项目开盘。

5.1.4因选择乙方作为合作伙伴而产生的用于支付之前服务顾问公司的30万元在开始支付销售代理费的第一个月起从应支付销售代理费中按约定比例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为止。

5.1.5开盘后,乙方从每月应结销售代理服务费中,按照当月应结销售代理服务费5%的比例,逐月返还甲方前期全部策划顾问咨询费和用于支付之前服务顾问公司的30万元,直至前期策划顾问费与该30万元费用返还完为止。

5.2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5.2.1销售代理服务费: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报酬。

5.2.2代理费率(递增补差):

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随制定销售任务的当期销售阶段(甲方可按年度、季度、月度制定销售任务)内实现的甲方当期销售阶段委托量的销售率递增而递增,并在执行较高费率进行结算时,甲方对在当期销售阶段内已支付的较低费率阶段的代理费根据较高费率进行补差。

Ø即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取代理费。

5.2.3代理费率(固定费率):

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固定为:

0.7%,

Ø即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固定代理费率。

5.2.4甲方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合理制定项目阶段性销售任务,结合各阶段内乙方实际销售情况确定阶段销售率。

2011年的销售任务甲方以年度计,2012年的销售任务甲方可选择以年度、季度或月度计。

各阶段的销售任务由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并将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5.2.5乙方的代理费率确定如下:

结合本项目的销售时间和实际的销售进度进行递增补差爬坡。

(一)住宅的代理费率表——

年/季/月度销售率

代理费率

﹤100%

0.7%

≥100%

0.8%(并补差)

备注:

1)如果销售目标提前实现,则最终以完成的销售率对应的代理费率进行代理费的结算。

2)具体的阶段销售目标若因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3)销售期如遇春节,则该时段内的销售期间自动顺延30天;

4)甲方保证每期开盘时推出的售出单位数量不少于每期总销售面积的90%,但乙方须保证根据项目销售情况和市场状况做好销售控制,降低项目市场风险。

乙方定期提交阶段性销售计划,经甲方签字同意后依照执行;

5)若项目分期开盘、分不同物业类型开盘,则《委托销售代理方号明细表》分别提供,销售率分期计算,根据各自开盘日分别计算销售率和代理费。

6)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款的客户,甲方一次性为乙方结算销售代理佣金;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付款的客户,客户签约完毕后,甲方于客户付清首款当月内,向乙方结算客户已交房款部分的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剩余的按揭付款部分当月内,向乙方支付已收到按揭付款部分的代理佣金。

7)年度销售率考核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二)住宅物业销售终极挑战目标的奖励方式

双方共同设定终极挑战目标,即销售均价超过26500元/平米,同时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完成总体销售率达到95%,乙方将获得甲方终极挑战目标奖人民币贰佰万元。

(三)车位物业的代理费

车位物业的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5.3结算时间及程序:

5.3.5乙方每月20号将本月结算单(结算期间为:

上个月20号至本月19号)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5.3.6乙方在收回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代理费的95%,剩余5%的代理费作为预留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付清。

乙方按甲方当期实际应支付的代理费数额提交代理费发票。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预留代理费中的50%将由甲方自行处理,其余50%的预留代理费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付清。

Ø连续2个季度销售任务未完成的。

Ø年度销售任务未完成的。

5.3.7从本项目总体销售率达到95%的当月开始,奖金同代理费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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