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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作者|徐忠兴来源|ilawyer■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投稿请联系微信/邮箱:

txqm33/wjx-Wa************************阅读提示:

合同效力是依法裁断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与前提,对于正确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极为重要。

作者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从中提炼出77条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

今天推送其中的1-40条规则。

注:

后台回复“40”获取含“实务详解”的审查认定规则PDF。

一合同的生效1、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

典型判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总第132期)。

2、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典型判例: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裁判规则:

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

3、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是否当然无效典型判例: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

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

4、以拟成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359号)裁判规则:

当事人以其拟成立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著:

《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334页。

5、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

沈海星与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4866号)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标的物,则应当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5—101页。

6、无名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

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3号)裁判规则:

本案系因履行3·18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3·18协议包含了加工定作与租赁、回购三层意思,其不同于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借贷合同,属于定作与租赁电解槽欠款纠纷。

3·18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92—801页。

7、当事人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

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裁判规则:

海上保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只要被保险人投保意思和保险人承保意思真实且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

因此,即使投保单是由保险代理人而非被保险人填写,但被保险人向保险代理人明确提出投保请求并缴纳保险费足以表明其投保的意思,保险代理人收受保险费并代为填写投保单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也表明其同意承保的意思,双方虽未就保险条款进行协商,但按商业惯例应认为双方已按渔船保险格式合同达成了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签发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3期(总第71期)。

8、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裁判规则: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9、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单位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典型案例: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裁判规则:

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及公章签订合同,若其更名前后属同一主体,且更名后对该合同予以认可,则不应因此否定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261页。

10、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典型案例: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6年8月4日判决)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

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的是“顿号”。

“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辑(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7页。

阅读提示:

本期推送本系列第11—20条,目录如下:

11、合同的形式瑕疵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1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所附条件的认定及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影响;13、彩票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14、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划拨转让合同的效力;1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16、约定数个生效条件的合同的生效认定规则;17、约定办理公证后生效的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18、主合同的效力能否决定补充合同的效力;19、当事人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合同效力;20、经事后补正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11、合同的形式瑕疵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典型案例: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判规则:

合同一方仅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4页。

1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所附条件的认定及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影响典型案例:

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

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

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

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

13、彩票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典型案例:

吕斌诉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彩票纠纷案(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576号)裁判规则:

彩票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合同法》总则规定来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期。

14、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划拨转让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

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0月30日判决)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经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房地产划拨转让合同,并已办理房地产划拨转让手续,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4期。

1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典型案例:

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6号)裁判规则: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总第105期)。

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16、约定数个生效条件的合同的生效认定规则

典型案例: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裁判规则:

合同约定数个生效条件的,若其中一个条件成就,而其他条件的不成就并未实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17、约定办理公证后生效的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典型案例:

陕西伟易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0号)裁判规则:

当事人约定合同办理公证后生效但未办理公证,虽然一方己部分履约,不能认定合同生效。

案例索引: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0辑),第283—286页。

18、主合同的效力能否决定补充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

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与无锡灵山商业旅游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无锡市东门办事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118号)裁判规则:

补充合同约定以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为生效条件,未经公证的,补充合同不因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房地产案件专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9页。

19、当事人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合同效力典型案例:

刘裕俊与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提字第11号)裁判规则: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致使约定的公证手续这一合同生效条件无法继续办理的,应当视为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

《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31辑),第77—85页。

20、经事后补正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

严新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92号)裁判规则:

合同约定以公证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参加公证程序,但其事后行为表明其对公证事项认可并对合同办理公证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的,应认定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一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340页。

三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21、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

山东德州针织厂与河南省鹤壁市外贸化工医药保健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61号)裁判规则:

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其权限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擅自签订合同,在不能认定企业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事后未予追认和履行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

《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第389—393页。

22、无权代理与自己代理的认定典型案例:

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号)裁判规则:

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仍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该人员代表其他公司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该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71—580页。

23、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之间承继关系的认定及新设企业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效力典型案例:

鹰潭市赣东实业有限公司与付才保及江西信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78号)裁判规则:

挂靠政府部门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解除私营企业挂靠政策,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新设企业。

老企业的注销与新企业的设立是相关行政部门及挂靠私营企业解除企止挂靠,还原企业原本性质的方式。

新设企业承接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应承担注销企业的全部债务,两企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设企业因此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并基于追认行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248页。

24、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规则典型案例:

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裁判规则:

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306页。

25、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典型案例: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裁判规则: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26、私盖单位公章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武汉市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武汉证券业务部、武汉四星旅业娱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担保效力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52号)裁判规则:

签章人为单位负有管理公章职责的人,未经单位同意私盖公章实施担保行为,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担保权人对此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的,应认定签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卷(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285页。

27、基于合理信赖并符合交易习惯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典型案例:

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四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28、已被停止职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裁判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29、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典型案例: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6号)裁判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取得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担保合同是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总第105期)。

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效力30、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裁判规则: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

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转让,单位无权对已经转让的权利进行处分。

因此,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将该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的,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12期(总第158期)。

31、买卖合同拟制交付标的物情形下无权处分的认定及其效力典型案例:

青岛润生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英国环球(铝业)有限公司、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确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163号)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拟制交付合同标的物,卖方为达到融资目的另行出卖该标的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后买受人应当知道该标的物已被出卖的,不能确认其为善意买受人,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2年第2卷(总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38页。

3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3期(总第137期)。

六合同的无效33、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760号)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10期(总第168期)。

34、违反针对特定主体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典型案例: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判决)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71期)。

35、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对相应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典型案例:

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判决)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案例索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36、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选择典型案例:

中国恒基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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