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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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指引

顺德区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指引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立健全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监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的业务操作,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D01国有产权交易”的项目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权,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属行政单位(含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区属事业单位。

根据交易内容和性质不同,国有产权交易分成六大类:

(一)企业产权转让,即企业转让其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企业增资,即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企业资产转让,即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包括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包括其占有、使用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资产有偿转让;

(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出让,包括其持有或占有的房产、物业、土地及其他资源的经营权有偿出让;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权出让,包括其占有的房产、物业、土地及其他资源的租赁权有偿出让。

二、监管职责

(一)区财税局负责对区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租赁权出让等交易事项进行审批,对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和租赁权出让等交易事项进行审批,对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国资办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负责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和经营权出让等交易事项进行审批,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或控股的企业,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方案由该管委会负责审批。

(四)区资管办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区级国有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备案;对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代理机构)的交易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价,调解产权交易活动的争议,受理和处理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批备案业务指南见附件1。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审批

(一)经区国资办授权,区属集团企业可负责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审批子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让等事项。

区属集团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并定期向区国资办报告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二)区属企业因产权转让或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区国资办报区国资委批准。

转让方或增资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若持股比例最大或协商确定的国有股东注册地不是顺德区,应在该股东注册所在地办理相关批准程序。

(三)国有产权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并可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四)经区国资办或区属集团企业同意,集团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的经营权交易活动可以委托集团企业下属的另一家子企业代管,由代管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和开展交易活动。

(五)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出让以及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暂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由区国资办另行规范。

四、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一)国有产权交易方式包括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竞价、拍卖应作为产权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

带有公益性、保障性或需综合考虑技术、资信、价格等因素的产权交易项目,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不适合竞价、拍卖、招投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二)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国有产权交易一律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交易活动及交易结果信息。

其中,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应委托经广东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其他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具备组织能力的交易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鼓励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

其中,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交易项目,应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采用其他交易方式且实行电子化交易条件未成熟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要求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基本流程》(附件2)操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交易活动,具体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基本流程》(附件3)操作。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和租赁权出让交易活动,具体应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和租赁权出让交易基本流程》(附件4)操作。

(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引附件中有关内容和要求,国家、省、市、区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本指引发布之日计算,已签订交易合同,但未完成产权交易的,按原合同执行。

(五)根据《建立健全顺德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监管体系工作指导意见》(顺府办发〔2013〕103号)规定,镇(街道)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由镇街相关部门负责监管,镇街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和操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1.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批备案操作指南

2.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基本流程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基本流

4.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和租赁权出让交易基本流程

 

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1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批备案业务指南

一、报审批部门办理产权交易实施方案审批

须提交的资料:

(一)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方案(盖公章);

(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表》(盖公章);

(三)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或意见书)原件;

(四)标的物权属证明复印件(盖产权持有单位公章);

(五)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企业国有产权涉及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需提供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

经区国资办授权由区属集团企业审批子企业产权交易的,子企业的产权交易实施方案报区属集团企业审批。

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或控股的企业,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方案报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报区资管办办理产权交易项目备案

须提交的资料:

(一)交易文件(包括项目需求文件、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交易或出租方案、合同文本等,纸质版须盖公章,可为电子版);

(二)《区资管办产权交易项目备案表》(盖公章);

(三)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表》原件;

(四)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或意见书)(原件,如为复印件须盖公章);

(五)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

(六)标的物权属证明复印件(盖产权持有单位公章);

(七)审批部门(或经审批部门授权的区属集团企业)批准同意委托代管的批复及委托代管协议复印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项目提供,盖公章);

(八)资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告

须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经资管办加具备案意见的《区资管办产权交易项目备案

表》原件;

(2)交易文件电子纸质版及电子版(公告内容须与报资管办

备案的相关资料一致)。

(三)《委托书》和《承诺书》。

承诺所发项目交易信息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的一致性,承诺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格式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四、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结果公告(公示)

须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代理机构)盖章确认的成交(中标)结果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评审、评标)时间、成交受让方(中标候选人)、成交(中标)金额等。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交易活动,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情况。

交易结果公告(公示)的内容由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代理机构)负责审核。

五、报区资管办办理产权交易结果备案

须提交的资料:

(一)区资管办产权交易结果备案表(需电子版)

(二)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

(三)竞价记录表或评标记录复印件(盖公章);

(四)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盖公章);

(五)交易合同(与挂网公告的交易文件格式合同一致)。

 

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表

项目名称

产权持有单位

项目代管单位

资产权属人

资产坐标

标的物地址

产权证编号

建筑(租赁)面积

用地面积

拟委托产权交易(交易代理)机构

交易方式

经营(租赁)期限

交易标的价

评估机构名称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价□其他方式估价

(请在□中打√)

其他方式估价的具体说明

产权持有(代管)单位联系人

电话

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详细填写: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评标方案,竞价流程等内容。

如本页不够可增加页面填写,并与本表双面打印)

产权持有(代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

审批部门批准意见:

 

(盖章)

时间:

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审批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产权交易(交易代理)机构、区资管办各存一份。

区资管办产权交易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产权持有单位

项目代管单位

交易方式

拟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价□其他方式估价

(请在□中打√)

备注说明

(交易方式或估价方式说明,租赁项目须写明租赁期限)

交易标的价

联系人及电话

报送资料清单:

(有的打:

“√”,没有的打“X”)

□1.区资管办产权交易项目备案表(纸质件需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电子版);

□2.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表》(原件);

□3.标的物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持有单位公章);

□4.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如为复印件须盖公章);

□5.交易文件(纸质版须盖公章,可为电子版);

□6.委托代管的批复及委托代管协议(复印件,盖公章);

□7.委托代理机构合同(原件);

□8.其他

产权持有(代管)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资管办备案意见:

 

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产权持有单位、产权交易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区资管办、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各存一份。

区资管办产权交易结果备案表

交易项目名称

产权持有单位

项目代管单位

交易方式

委托代理机构名称

竞得单位(个人)名称

交易价格

备注说明

租期、经营期限等

报送资料清单:

(有的打:

“√”,没有的打“X”)

□1.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

□2.竞价记录表或评标记录复印件(盖公章);

□3.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盖公章);

□4交易合同(与挂网公告的交易文件格式合同一致);

备案意见:

 

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产权持有(代管)单位、代理机构、区资管办各存一份。

 

附件2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基本流程

顺德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包括: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转让)交易活动,按本流程操作。

一、前期工作

(一)编制交易项目实施方案;转让方委托经区国资办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项目交易标的(产权、资产价值等)进行资产评估。

(二)转让方将交易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并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涉及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需提供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

(三)企业国有产权(所有权)转让交易活动,应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交易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报区资管办办理交易项目备案。

二、发布交易信息

(一)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信息的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包括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

(二)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且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三)有关交易信息应当同时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其他交易情况,转让方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在正式信息公告发布前先进行预公告,时间为5-10个工作日。

如正式公告时需对预公告的主要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转让方应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正式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增资项目正式信息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限以省级以上报刊的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五)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经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六)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审批、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含本数)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

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上述(五)、(六)点的再次公告事项不需报区资管办备案,但转让方应把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及变更后的产权转让公告,抄送区资管办。

三、登记受让意向

(一)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征询转让方意见,转让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三)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四)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交易保证金金额为转让标的挂牌价的10%(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组织产权交易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一)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选择报区国资办批准后与意向受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签约,也可以选择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进行签约。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

1.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评标标准。

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和非价格标权重和评分的标准。

价格标的权重一般为70%---90%,非价格标为10%---30%。

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2)非价格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②导致控股权变化的,受让后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安排方案。

③经营者或企业员工参与受让的,原经营者或企业员工的贡献;

④区国资办要求的其他因素。

(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交易机构代表、转让方(产权持有单位)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关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采取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交易活动,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3.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应当在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竞价方式和报价规则,竞价方式可选择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或权重报价等,竞买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

选择权重报价方式的,产权受让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三)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结果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公示)。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报审批部门及资管办备案。

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一致。

五、产权交易的交割

(一)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产权交易合同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5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二)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产权交易争议调解及投诉处理

(一)采用竞价、拍卖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

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区资管办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答复。

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或对产权交易机构答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区资管办提出投诉。

有关异议、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产权交易中止或终止

(一)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时,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在未完成调解、处理前,应当中止交易活动。

区资管办处理投诉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区资管办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中止交易活动。

(二)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区资管办(或区国资办)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止产权交易。

(三)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网站上公告。

八、其他

(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不得将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转让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交易监管。

(三)本流程未尽事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

基本流程

顺德区属行政单位(含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包括其占有、使用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交易,按本流程操作。

一、前期工作

(一)编制交易项目实施方案;出让方委托经区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项目交易标的(资产价值等)进行资产评估。

(二)出让方将交易项目实施方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与具备相应资质或组织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交易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区资管办办理交易项目备案。

二、发布交易信息

(一)代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出让信息的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包括涉及出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

(二)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且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三)有关交易信息应当同时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出让方、代理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出让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在正式信息公告发布前先进行预公告。

如正式公告时需对预公告的主要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交易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交易活动,还应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交易信息。

(四)正式信息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交易标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其信息公告期限以省级以上报刊的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五)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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