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白头镇小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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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白头镇小学校章程

崇州市白头镇小学校章程

序言

崇州市白头镇小学校新建于1990年,位于成温邛高速路44.5千米处,距交通发达,人中集中的崇州市区约4千米,校园占地近1万平方米。

由于受“5.12”地震的损毁,学校原有二楼一底的教学楼和多功能综合楼经专家鉴定为严重危房,必须拆除。

现学校于2008年12月在原址开工进行重建,2009年7月15日交付使用,重建后的崇州市白头镇小学校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三区分明,布局合理,功能室齐全,又名崇州市白头镇侨爱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崇州市白头镇小学校(简称“白小”),英译表述:

ChongzhouBaiTouPrimarySchool(简称“CZBTPS”);地址:

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填天竺北街10号。

第三条本校由国家举办,经崇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全民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初级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

办学思想:

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兴校

办学目标:

用现代教育视野建设美丽田园学校

办学理念:

关注成长成就梦想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

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做人、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学会创新。

第五条学校校训:

诚朴自立求真向善

校风:

和谐进取务实创新

教风:

明德博学敬业乐教

学风:

勤奋合作自主乐学

第六条管理理念:

人本和谐,民主开放

第七条学校纪念日:

12月1日

校徽:

网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形成依法办学的发展机制。

第九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批评教育;

(五)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照崇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校长依据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享有学校管理的决策权、人事权、财经权、奖惩权;

(二)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四)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按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从学校实际出发,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为学校创造良好、安全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其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教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的决策程序为: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坚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校长兼)1人,负责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引领学校行政、工会、团支部、少先队、学生团体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设行政办、德育办、教导处、总务处等中层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按教育局人事部门核定岗位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校长提名,教育局考核、任免,对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负责。

(一)行政办负责党务、政务,协调各处室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二)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奖惩机制,开展校际教育教学活动,落实校本研修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信息化技术运用。

(三)德育办负责学校德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办指导下参与学校班级、学生常规管理,对学校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自主自律加强校风建设。

(四)总务处负责人事工资、基建采购、校产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支部会、行政会、教代会、教职工例会、班主任工作会、安全工作会议、教育教学和德育管理专题会等制度。

(一)支部会由全体党员参加,进行党务学习,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行政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党、政、工会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务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

(三)教代会由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选出的教师代表组成,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教师例会由全体教职员工组成,主要讨论、布置学校常规事务、选举教职工代表和组织各种专题学习、展示、分享活动。

(五)班主任工作会议由全体班主任组成,主要开展班主任培训、讨论班级常规事务、学生品德教育等。

(六)安全工作例会由全体教职员工组成,进行安全管理和培训工作,促进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与意识提高。

(七)教育教学和德育管理专题会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年级分管领导、班主任、教研组长、任课教师组成,贯彻落实行政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务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优化年级组管理。

以上会议按照日程定期举行,如遇到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校长对学校规章制度废、立、改工作负总责,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一)梳理归类,建立制度立、改、废清单责任部门:

办公室

(二)审定审核,形成立、改的学校制度讨论稿责任部门:

各处室

(三)审议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审议新的规章制度责任部门:

教代会

(四)汇总编印,汇总教代会通过的学校制度体系责任部门:

办公室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制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对于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学校办公室申请获取。

学校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学校校务委员会制度,制定校务委员会章程,增强校务委员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健全与校务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监督等功能。

(三)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校工会、教代会、家委会、学生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益: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综合素质评价;

(三)公平获得国家政策支持的校内外学习、交流和困难补助的机会;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德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六)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时,提出申诉并按照合法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享有申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学校保护学生个人身心、财产、名誉、隐私安全,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权益;

(八)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自觉维护学校社会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二)尊敬师长,勤于学习,约束行为,自觉遵守课堂与学校纪律,充分发挥学习主体作用;

(三)遵守学校规范,恪守公民道德,积极参加学校按照课程计划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自我服务和文娱体育活动等;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与活动、学习与训练时,须据实向负责教师报告;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不做有损个人或国家利益的事;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

学业成绩用学分形式评定,非文化考试学科和学生综合素质用等级形式评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多维度的帮教帮困。

(一)学校依法实施国家对义务教育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来自特殊贫苦或低保家庭的学生,经呈报市教育,由市教育对贫苦学生进行对口资助。

(二)学校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如“绍生助学基金”,按基金会章程每年对贫苦优秀学生提供定向资助。

(三)学校对留守儿童或心理有障碍的儿童进行专门对口的心理咨询与辅导。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县管校用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年度考核制、师德测评制度、考核奖惩制。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所聘教师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一)学校按照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根据主管部门管理意见,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二)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教职工参与竞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对学校临聘人员由总务处具体负责聘用和管理,按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四)学校根据部分岗位要求,按照外籍人员聘用规定,可以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聘用人员按照岗位说明书履职尽责,接受学校管理和考核。

教职员工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二)学校按国家和上级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发放。

(三)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师德测评结果载入教籍系统管理,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校内外学习、交流、进修与专业提升等教育教学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分层逐级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奖励绩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并按照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根据上级与学校要求参加校本研修、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发展教育培训,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培训学时,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爱校荣校,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人翁意识,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以学科组为单位,参考年龄、健康与性别因素,轮流承担对外交流、进修与赛课等教育教学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以德为先,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教师绝对不能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绝对不能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绝对不能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崇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评价原则,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优异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五章  学校德育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勤实致善的办学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把学生良好习惯养成教育和校风建设作为学校重要工作,培养自信、自强、自主、自律,具有健康体质和心理,有现代公民基本素养的现代初中生,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和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第三十八条学校德育办为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建立全程全员德育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和评价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树立课程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管理育人意识,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营造校园文化育人环境,重视周边环境整治,发挥学科渗透、主题活动、社会实践、文化熏陶和现代治理对学生的养成作用。

第四十条学校通过晨会、入队仪式、纪念日、课外活动等途径开展系列化的主题教育活动,依托青少年文化宫、校外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开展参观、体验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育人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制定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加强校风、班风、学风建设,营造体现主流意识、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一班一品”的班级文化特色,发挥校园文化和班级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班级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将德育内容和要求贯穿于学校管理制度之中。

第四十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实行班主任准入制。

班主任要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贯彻实施学校各部门的教育教学与德育要求,做好学校、学生、社区与家庭的联系和纽带工作,培养良好班风学风。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在学校德育办指导下参与学校班级、学生常规管理,对学校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自主自律加强校风建设,学生社团须在校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团委、少先队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章学校教学

第四十五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奖惩机制,开展校际教育教学活动,落实校本研修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信息化技术运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国家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地方课程,立足于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需求逐步丰富校本课程。

第四十七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实践“智慧教育,生本课堂”教育教学改革,着眼于学生未来发展需求,全面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多元课堂模式,深度有效融合现代教育技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居于崇州市农村初中学校前列。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部门、年级、学科扁平交叉管理结构,单元负责、相互协同。

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外,必须分管一个年级、任教一门课程、引领一个学科,接受教育局考核和教职工测评,定期轮岗和交流,并报崇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年级分管领导是本年级教育教学质量负责人,年级教研集备组长是年级学科质量负责人,班科教师是班级学科质量负责人。

第五十条重视教育科研,立足校本研修,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推进学校发展进步。

学校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专题学习会、研讨会,每学期召开全校教育教学、德育管理、班级办理交经验流会。

逐步创建校刊、校报、电视台、广播站等,并定期出版或播出。

第五十一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

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

停课一天及以上(含)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学生心理品格教育,依托学校青春地带工作室,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体卫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上级要求,正确传授体育知识与技能,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大课间活动、第二课堂教育,组织召开学校运动会,保证师生运动时间,提高师生的全民健身意识。

第五十五条学校体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要求,加强对广大师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建立定期师生体检制度,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六条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工作,开展各种艺术教育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艺术人才选拔和展示活动。

第五十七条按照“党政共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全面落实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抓安全防范和排查整改,建立安全问题台账,加强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及时做好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二)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委会。

(一)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二)家委会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六十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充分融合社区资源,搭建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课程平台。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办学经费为全额财政拨款。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一)学校依照财经制度,将财政拨款用于教育教学办公经费、教师培训,学校公共财物的基础建设、采购、维修费用;

(二)学校按照捐助者意向与使用要求依法管理捐款并接受监督;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收支平衡、零利润经营原则服务于学生的校园生活。

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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