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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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

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

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

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

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

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

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

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

(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

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9、“强制执行权”是指魏玛宪法第48条特别赋予总统的一种权力,它是指总统得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这种规定因袭了帝国宪法中赋予皇帝独裁的传统,为统治阶级镇压革命、消灭民主制定提供依据。

后来,德国的反动势力正是利用它来策划和建立法西斯专政的。

10、纠问式诉讼是指诉讼不是由当事人自己提起或开始,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公众的告发或私人的控告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判、执行等,这和对抗制诉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纠问式诉讼在中世纪为教会的宗教裁判所所滥用,发展成了一种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近世大陆法诸国一般也采取这种诉讼方式。

11、这是在日本法西斯化过程中,为了无限扩大军部的权力而出现的现象。

1936年设立的“五相会议”,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问题不再由全体内阁员参加的内阁会议讨论,而只由首相、陆相、海相、外相和藏相(财政大臣)组成的会议决定,这样就把权力集中在了军部手中。

12.裁判官法:

是指由罗马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

每一任最高裁判官在上任之初,都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布公告或命令,提出自己的施政方针和审理案件拟采用的原则措施,这些原则和措施往往使得法律能够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并能对市民法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后来它逐渐成为了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英国衡平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单选题

1、C2、B3、B4、A5、D6、A7、A8、C9、A10、A

11、B12、A13、C14、B15、B16、C17、A18、A19、C20、A

21、A22、A23、C24、A25、C26、A27、A28、C29、A30、D

三、多选题:

1、ACDE3、BC4、BCDE4、ABC5、ABC

6、ABD7、ABCDE8、AB9、ABCD10、ABCDE

11.ABCDE12.ABC13.ABCD14.ABD15.ABCD

四、简答题:

1、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一部代表性的民法典,在许多方面它与法国民法典都有着相当的不同,反映了资本主义在不同时代的发展情况,它具有如下特点:

(1)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

1)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

2)契约自由。

3)过失责任,但已经有了很大不同。

首先,德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

其次,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

最后,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具有自己的特色。

(2)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法典用369个条文规定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法人制度。

规定了它们的性质、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目的等等。

法典也专列一节详细规定了人身雇佣契约。

其特点是:

一方面对雇主利益特别照顾,另一方面也有若干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受雇佣者的某些权益。

(3)规定较多的“共同条款”(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事实上,民法典包含“共同条款”,颇具普遍性,只是德国民法典中这类条款较多而已。

这类条款虽为“法官造法”开创方便之门,但也因之弥补了制定法典时不能预测的客观变化和需要。

它们也便于法官审时度势地做出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判决。

(4)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法典用了较多的条文维护容克土地所有权和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这一点还表现在它维护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及中世纪家长制上。

(5)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2、

(1)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来说:

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就现在英国法院的审级关系来看:

1)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英国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2)作为最高审级法院的贵族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其他一切法院及其本身以后有约束力(对其本身的约束力,1966年以后有了改变);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一切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通常其本身以后也受约束;4)高等法院各庭的判决相互之间无强制性约束力,通常只有高度劝导力。

(3)英国法中遵循先例原则乃是一种传统和惯例,这个传统和惯例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它保证着英国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1)遵守先例作为习惯早在英国法产生初期就在王室法院巡回法官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但直到16世纪判例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原则才最后确立下来,也就是说相似案件的判决必须以先例为依据;2)到18世纪后期布拉克斯顿才明确阐述了判例约束力的原理;3)贵族院的判例具有绝对约束力的原则是在1898年的伦敦电车公司诉伦敦市政府一案中才确立起来的。

它明确宣布英国贵族院的判例已经做出,不管如何不当,连其自己也不能改变,只有国会的制定法才能变更。

这与19世纪特别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有关;4)这种连贵族院都不能改变自己的判例局面到1966年有了松动,当时有的贵族院议员建议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背离自己以前的判例。

这一建议被接受。

3、伊斯兰法作为直至今天仍然在阿拉伯世界中起重要作用的法律体系,它本身具有许多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伊斯兰法是穆斯林共同的宗教法规,和教义一样,都是真主决定并向人间宣布的,《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许多教规同时也就是法规;违反宗教义务往往也是违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服从法律也构成宗教的罪恶,将受到宗教上的惩罚,即死后灵魂必受磨难;凡不承认教法者,和不信奉伊斯兰教一样就不是一个穆斯林,而是一个异教徒。

伊斯兰法的各个部门,如行政法、战争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甚至离宗教最远的债务关系法,也都无例外地伊斯兰化,即要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至少在形式上是如此。

这种法律和宗教的密切结合,是伊斯兰法的突出特点。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制定的法律,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由立法机关颁布新法律,修改、增补和废除旧法律这种一般途径来发展,而只能通过虔诚而深入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在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发现、领会和解释它们的含义,从而不断创制出新的法律规则,推动伊斯兰法的发展。

这种研究神启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的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来担当了,教法学家发展伊斯兰法的方法前面已经说过,这就是注释《古兰经》,传述、编纂圣训,运用公议和类比等。

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完成的。

法学家在阿拉伯帝国地位很高,四大法学学派的权威确立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守它们提出的规则。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因此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至大、至高、至尊,任何穆斯林,从普通信徒到哈里发,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变更、修改和废除,也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严格性和刻板性。

但这种严格性只能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教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运用的。

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才使伊斯兰法这种严格固定、不能改变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帝国广大范围内实行的法律,帝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悬殊,政治情况、文化传统也有很大差异,这是造成伊斯兰法分散杂乱的主要原因。

从渊源来看,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圣训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各派学者分散在帝国各地,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接触的地方习惯和外来法律不同,他们从自己一派的利益出发,按自己的理解解释《古兰经》、传述圣训和创制法律,因而各派有自己的圣训汇编和法学著作,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有许多分歧。

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兼收并蓄的性质,是伊斯兰法能作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并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4、归责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经历了缓慢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本上发展到了下述程度:

(1)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这一原则原来仅适用于危险作业等狭窄的范围,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诸多事故责任需要重新调整,因此,无过失责任原则就扩展到了工业管理、交通运输、商品制造和销售、航空事业、环境污染等方面,且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2)出现了“比例责任制”。

这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双方按各方过失之大小来承担责任。

这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3)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这是考虑到责任人理所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的事实而进行的修改,1970年的一个法令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之一人偿付了全部赔款,则他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追偿。

5、答:

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有以下特征:

(1)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

法国、德国等国系统而又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2)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性,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

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

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

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教授立法。

(3)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了主导作用。

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

6、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法典,它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兴起和走向辉煌的时代,许多民族国家都纷纷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而法国民法典正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典范,使得它们能够在此基础上完成自己的法治建设。

法国民法典以其简明的编纂技巧将罗马法的原则资本主义化,这一成果为深受罗马法影响的那些国家进行法典编纂提供了榜样,成为了它们争相模仿的对象。

随着拿破仑的政服活动的进行,法国民法典传遍了整个欧洲,同时在殖民活动的推动下,法国民法典也传到了世界各地,许多国家都制订了民法典,为大陆法系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

7、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4)19世纪末开始,在许多立法中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

(5)“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势。

(6)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加强了。

产业革命后,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时,开始扩大适用民法1384条,首创了严格责任原则。

(7)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

对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作了全局性的修订,最突出的变化是承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

认为合伙不是法人的传统观念已根本改变。

同时,增加了人员分担损失的义务、夫妻合伙的规定,合伙契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等等。

条目的内容更加具体了。

(5)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

法国早期民法对法人持否定态度,19世纪后资本主义进一步发达,法人制度应运而生。

经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次法律的颁布,实现了组织联合会的自由,1906年8月18日的法律还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会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法人。

后来,私人股份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形式。

8、美国现代时期契约法的主要变化,一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一些新的契约形式,如旅游契约、科研契约等;二是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这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现代时期国家为执行一定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广泛地干预和调节,对工农业生产和交换实行国家控制和监督,规定产品质量、销售范围、价格水平、以及工人的工资和工时等等,从而使契约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是垄断资本的发展,出现了“定式契约”,条款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而是由单方面决定。

9、主要特点:

(1)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如规定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有权对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所有等级的公民均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执政官和担任各极行政官职的权利,设立陪审法庭等)。

(2)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如选举产生"四百人议事会",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等)。

(3)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度(如克里斯提尼立法规定由五百人组成的议事令为雅典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民众大会为最高立法机构,通过和批准国家重大事件)。

(4)上述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字样开头。

阶级局限性:

(1)奴隶、妇女和异邦人没有公民权,自然无权参政。

(2)能经常出席公民会议的人数不足十分之一,政治权力实际上操纵在少数上层有产者政治活动家手里。

(3)农民和手工业者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原因,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高级公职人员的资格限制,更使他们与这些职务无缘。

总之,雅典"民主政治"只是奴隶主、有产者的民主。

五、论述题:

一.1)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诸如买卖、借贷、租赁、雇佣、合伙、共有等都有非常星系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它全面地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发展。

与此同时它还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2)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是凭借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和著述,以及罗马长官在解决私人间纠纷方面的司法活动,依靠这些来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这样就使得罗马法在不损坏原有的形式下,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基本上满足了种种客观需求。

3)罗马法内容详尽,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高超和发达。

它具有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二.论述题:

试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基本特点。

1946年日本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占领的情况下制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法西斯战争的厌恶和憎恨,因此里面有许多反映这方面内容的条文。

与明治宪法相比,它增加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弃战争和其他一些内容,并采用口语体,开创了法令文体口语化的先例。

从内容上看,它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强烈影响,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

它废除了明知宪法赋予天皇的大权,使之成为了类似于英国女王的职位,不享有实权,只履行一些礼仪性的职能。

(2)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地位。

新宪法确立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内阁向国会负责,国会由众议两院组成,议员又民选产生,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行驶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

(3)确认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

这是日本在美国和国际社会及国内民主力量的压力下作出的承诺,也是对法西斯的警醒。

(4)扩大了国民的权力和自由。

新宪法用30多条列举了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内容广泛且少限制,无疑这也是广大人民不断斗争的结果。

1946年日本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人把该宪法的基石概括为“民主、人权、和平”,也反映了这部宪法的一些特点。

三.、论述题:

罗马法“复兴”是外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事件,对西欧中后期的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超出了中世纪,也超出了欧洲。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在西欧中世纪,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进一步成长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封建割据尚存的历史条件下,要建立民族统一国家,只有通过加强王权,建立国王政府和市民等级的联盟来实现。

罗马法关于君主权力不受限制的原则,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经过各大学的培养,西欧逐渐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他们被吸收到各国政府中担任行政和司法职务,取代了过去教会僧侣的地位,他们积极支持国王扩张权力,反对大贵族各自为政,成了运用罗马法这一武器的中坚力量。

同时,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而这时的市民等级是支持国王的。

可见,罗马法“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第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5世纪以后,法学在西欧长期衰落,这时法学掌握在基督教僧侣手中,和其他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主要研究教会法,世俗法从未受到重视。

经过罗马法“复兴”学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世俗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先后支配西欧法学研究领域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法国的法学大师,造就了众多的法学人才,产生了许多法学著作。

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而且经过法学家几个世纪的研究和实际运用,罗马法本身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成了意大利法、法国法和德国法,这就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创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

同时,也正由于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后来才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

第三,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为了证明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7世纪和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了近代自然法学说;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他们还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由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发展而来。

尽管17世纪和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上平等原则,在阶级本质和具体内容上都不相同,但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却明显可见。

在这种继承关系中,罗马法“复兴”起了中介作用。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二答案

二、名词解释:

1.《人权宣言》是指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集中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和一系列资产阶级统治原则,很多法国后世的宪法还将《宣言》作为序言,或者确认《宣言》的基本内容。

《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如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它还提出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

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2.“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3、罗斯真理是罗斯国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律汇编,从其内容来看,是对习惯法和统治者所颁布法律的整理,涉及当时的社会制度、各阶级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与刑罚,以及个别民事法律制度。

4、世俗法:

世俗与教会是一对相对的范畴,故世俗法与教会法是一对相对的概念。

教会法一般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实施,其特点是全面进入人的精神世界和道德领域,譬如宗教改革前的欧洲以及目前的伊斯兰世界;世俗法自然是指世俗政权的法律,相对於教会法,其特点是只规制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人的内心世界,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进行区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属於政教分离的国家,由世俗政权通过一定形式制定法律,如依世俗正义观念的自然法、依惯例的习惯法、依司法决定的判例法、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立法,都属於世俗法的范畴。

5.楔形文字法:

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持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9,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6.《汉穆拉比法典》:

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7、希伯来法系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

因犹太人使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

希伯来法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

希伯来法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8、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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