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政治《法在心中》知识竞赛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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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政治《法在心中》知识竞赛活动

“法在心中”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阅读材料

第一部分有关法律、规范的条文

一、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国旗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3、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4、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5、全日制学校,初寒假、署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6、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7、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8、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9、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1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11、依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12、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旗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三、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7、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9、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10、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1、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3、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4、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5、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6、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17、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1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4、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教育法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8、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1、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5、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2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3、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2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5、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2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8、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9、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30、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3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3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3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5、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9、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2、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3、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4、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15、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6、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8、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九、中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努力学习,准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2、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

  4、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

  5、积极参加劳动,爱惜劳动成果。

  6、生活俭朴,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

  7、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8、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

  9、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不做对人民有害的事。

  10、诚实谦虚,有错就改。

十、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

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3、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头发干净,不烫发、化妆、佩戴首饰。

女生不穿高跟鞋。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不吸烟、喝酒。

  5、举止文明。

不打架骂人、说脏话。

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6、情趣健康。

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7、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荣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

  8、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9、要讲普通话。

使用礼貌用语。

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

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

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5、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惜时守信。

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

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

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18、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19、认真预习、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考试不作弊。

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20、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1、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

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

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2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

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3、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24、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7、主动承担收捡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和打扫楼道、庭院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尊敬体贴帮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耍脾气,不顶撞。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3、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车、船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

爱惜庄稼、花草、树木。

保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7、参观游览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导。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法在心中”来安县半塔中学法律知识普及测试模拟试题

一、判断题:

正确的写A,错误的写B(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2分,共32分)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2、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

3、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

4、小刚进入网吧上网,被小明看见了,叫小明不要告诉任何人,老师问起这件事,小明说:

“我不知道。

”()

5、家庭美德只需要在家里开展,不包括邻里之间关系。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

7、男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比女子享有优先权。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成年人。

()

9、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11、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

13、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

1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情应该告知学校。

()

15、学校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不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

16、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学生应停留在安全地方。

()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的图案是()

A.火炬B.长城

C.谷穗和齿轮D.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

2、公民应当不吃(),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A.野生动物B.猫C.狗D.鸭

3、如果走在马路上忽然想吐痰,又找不到垃圾筒,你应该()

A.吐在路边B.含在嘴里不吐

C.先吐在纸巾里再扔进垃圾筒D.咽下去

4、进出教师办公室应该()

A.门关着就不要走进去了B.应该轻轻地敲门,喊“报告”后再进去

C.就冲进去好了D.用力推门就进去

5、公交车上来了一位老人,却已没有座位了,你应该()

A.马上让座B.当作没看见C.等没人让座时再让座D.马上下车

6、我们要做个好公民,不应该(B)

A.文明礼貌B.破坏公物C.助人为乐D.保护环境

7、国旗由()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A.省、自治区、直辖市B.市C.县D.中央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规范字。

A.粤语B.英语C.普通话D.藏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

A.上海B.天津C.广州D.北京

10、()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A.中小学校园B.城区C.市场D.主要马路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到场。

A.监护人B.老师C.村长或居委会干部D.派出所干警

12、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

A.五年B.六年C.九年D.十二年

13、凡年满______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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