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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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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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制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中估协。
英文名称为ChinaRealEstateValuers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
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支持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地点: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政编码:
10003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六)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八)协调各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合作开展相关的工作;
(九)承担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及考务等相关事务。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行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进行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进行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惟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
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协会理事会可按协会专门委员会订明的条件重新接纳已退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表决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知。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提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由理事会向各专门委员会转授适宜的理事会权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协会专门委员会须在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执行。
协会专门委员可聘任专家委员。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民政部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会费收取额度。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大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4年7月25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于3月1日起执行
2003年03月11日09:
31
《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于3月1日起执行。
该自律守是为了维护土地评估秩序,规范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精神,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发布的。
该守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接受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守则,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守则》规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2.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3.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5.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6.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7.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8.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9.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10.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1.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12.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13.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摘自《中国房地产报》 尹春秀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35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实践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
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
(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
(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指导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实践活动指导计划;
(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估价报告;
(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估价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
(四)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
(五)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价。
第十条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评估中介机构均可作为专业实践单位。
其他专业实践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规定。
实践单位负责安排专业实践人员的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专业考核
第十一条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专业实践指导人员为主推荐人,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
第十二条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
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考核申请表;
(二)专业考核推荐函;
(三)专业实践总结;
(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分析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五)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专业考核工作程序:
(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
(二)划分考评小组;
(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
(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
(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
(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
(七)专业考核委员会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
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考评专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六条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3名考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
(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年以上;
(二)土地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总监、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第十九条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一条实践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须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
执业登记后的土地估价师称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成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三)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于非执业期内每年完成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按规定完成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执业登记号。
第二十七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6〕39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意愿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加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对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申请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八年以上,并对土地估价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可以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章 入会申请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申请入会,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 特邀会员入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三)本人的科研成果、调查报告、论文著述等业绩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深会员称号,应提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业绩证明、及两名资深会员的联名推荐函。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批准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个人会员入会或资深会员称号申请。
第十条 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后无投诉、异议的,接纳为协会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有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入会的权力。
第十二条 符合资深会员资格的申请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 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六) 有参加本行业其他协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完成协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