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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发展路径

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发展路径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重要论断,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这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也是重大理论创新。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晚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全新的民主理论。

它充分吸取了各种民主理论的合理基因,强调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并形成决定,从而让公共政策在实质上符合更多公民的利益,而不只是在表面上体现了公民的意志。

[1]协商民主理论自从西方引入中国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

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包含着对西方协商民主思潮的有益思维,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强大的生命活力,是中国民主范式的一个创新。

一、理解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的含义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思潮开始出现,它代表着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发展出现新的走向。

作为学术语境的“协商民主”是在1980年由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赛特在《协商民主:

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的。

后经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学术界领军人物的研究与发展,使得协商民主成为西方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民主理论模式。

[2]“所谓协商民主,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3]我们普遍认为,协商民主在学术语境意义上的逻辑界定最早产生于西方。

西方的协商民主的开放包容多样,平等协商对话,差异互利共赢,对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的形成具有积极的启迪意义。

而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中华民族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有益成果,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更是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范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深刻理解:

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这样才能有正确的方向,鲜明的特点。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尊重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法律、政治地位,保持宽松、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

二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必须要以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为指导思想,这是其最根本的政治前提,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的实践相结合,探索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发展道路,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模式,坚定的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

三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协商者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精英,还要扩展到广大的人民群众,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都享有参与政权的权利,都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参加有关问题的协商。

要尊重参与谈论的主体地位,保障谈论主体的民主权利,他们之间在政治上是完全平等的,绝不允许任何一方主体盛气凌人,欺压别方讨论主体,大家平等的商量、交换意见,讨论共同性问题,从而营造公平、民主的讨论环境,这样才能够广开言路、光某善举。

四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框架中协商主体以讨论、沟通、辩论等良性互动的治参与方式和政治协商运行机制参与政治,协商建立在同与异辩证统一的基础上,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分享各方主体的观点,分析产生分歧的原因,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各种意见可以自由的表达,不同观点可以充分地讨论,从而达成更大的共识,产生更优的决策。

因此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尽可能吸取各种意见和建议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需求,通过集思广益、博采众长,集中各界智慧,形成强大合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这就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蕴含了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

五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是以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为其本质规定,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了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的根本制度设置和基本运行平台,当然在我国协商民主有多种载体和组织形式,听证制度、公示制度为广大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公开有效的运行机制,还有基层的民主和群众自治制度,主要有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党群议事会、居民或村民代表会等协商制度和形式,这些都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

由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马列主义普遍原理的指导下,我国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基于理性和权利,通过良性的政治参与、政治互动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从而实现合法决策与多方共赢的一种现代民主体制和民主治理形式。

[4]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根植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之中,与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多党合作理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

中国共产党人在伟大的实践中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独创了一整套新型的政治协商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有效的实践平台。

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实现了民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既体现了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共性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丰富内涵和实现形式。

二、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

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的必经之路。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制度基础。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选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持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形态和基本格局不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借助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所提供的制度资源和社会资源,广泛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探究有效地实现形式,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

[5]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能够顺利发展,公民参与政治的意识必须强烈,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必须较强,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即现代公民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对自身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及自己与国家政府间和他人等诸方面关系的自我理性认识。

要扎实有效实现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必须要创新观念,要求现代公民,懂得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关切、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在政治生活实践中,真正发挥协商者的作用,只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在政治生活中,学会表达己见、尊重他人、包容分歧和妥协让步,才能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鼓励公民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治理。

因此必须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深入持久的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树立独立的人格,树立现代的公民自立意识,树立现代的公民权责意识,树立现代的公民规则意识。

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现代的公民主体必须具有现代的自由人格和独立意识。

只有协商主体在内心深处能够自立,能够具备自由的人格意识,他们可能会积极有效地投身到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中。

现代的公民权责意识紧随其次,权利和责任意识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求协商主体既要行使权利,又要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进入一种良性互动的协商民主境界。

培育现代的公民规则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一定的法律规则保障之行有序运行的,协商主体必须能够自觉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以自觉的法治观念进行自我定位和严格自律,从而进行自觉有序的政治参与。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推进人大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政协制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协调,本身就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选举主形式与政协的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这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中就有所体现。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两种民主方式呈现出互动双赢的态势,选举民主中包括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中包含选举民主,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良好初衷。

李君如教授指出:

“我们的民主政治,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讲,实行的主要是选举民主,从人民政协来讲,实行的主要是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的突出优点是能够在选举前和选举后保证来自于各界的政协委员都能平等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6]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的两种主要模式。

这两种模式都主张实现民主理想仰赖于法治并保障公民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要使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制度更好、更优的表达广大人民的意愿,有必要充分吸收协商民主的优势,积极运用协商的手段,开展自由公民之间平等的对话与协商,把决策建立在充分讨论、磋商、审议的基础上。

在人大选举民主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协商能力,尽可能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沟通,确立商谈机制。

建立起人大代表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使人们代表大会承担起充分表达民意,行使人民权利的责任与义务。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它主要的优势在于实现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但在民主协商中也有必要就一些重大决定进行投票表决和选举,充分吸收选举民主具有的优点,因此将两种民主形式有机结合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之中才是重中之重。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我国的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实践中早已呈现,1946年旧政协会议其实就包含着协商民主的意味,虽然建立的时间较早,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协商制度和协商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因此应当在对我国协商民主的丰富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把现有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关规则围绕协商民主所设计的主题、内容、程序、形式等进一步加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无论从中央到地方,还是政府部门的各个机构,都应逐渐建立一套衔接有序、运转协调的协商民主体系,坚定不移地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7]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必须提上日程。

推动协商民主走向法制化轨道,必须将法治建设融汇在协商民主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探索党内和党外协商民主中的问责机制、监督机制和罢免机制等,加速动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程序化进程。

另外,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关于国家和地方各项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就决策执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广泛协商。

还要建立专业化的协商机制,比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党与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等。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平等协商,应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当代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合理设置协商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协作性、包容性。

不断总结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宝贵经验,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努力使协商民主这一形式更加有规可守、有序可循,从而更好地为发展人民民主服务。

不断的反思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

参考文献:

[1]陈胜勇:

《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2][4]鲜开林、曹宇: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研究》2011年第二期,第20页,第21页。

[3]陈家刚:

《生态文明与协商民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第2期

[5]高建、佟德志:

《协商民主》,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2010年3月版,第29页

[6]李君如:

《协商民主是重要的民主形式》,中国政协新闻网,2006年4月6日

[7]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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