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 15 危险物品的运输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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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15危险物品的运输程序
中海油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系统文件第9章-
作业与维护
文件编号:
09.01.15
9.1-通用安全程序(GSP)
生效日期:
2007年8月
批准人: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GSP15危险物品的运输
修订号:
02
页次:
1/10
1目的
为管理、控制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所属油田和陆地基地间的物料运输制订本程序。
执行本程序规定时,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承诺会做到:
∙严格遵守国际和中国的与海上和陆地之间的货物运输有关的标准;
∙防止泄漏、爆炸、人员伤亡和其它任何意外事故;
∙把对海上和陆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到最低的程度;
∙识别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油田每个设施上使用的危险物品;
∙向所有雇员通报在运输和转送这些物品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
∙强调安全运输和转送危险物品的各种要求。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是基于《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物品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1992)》的各种要求而制定的。
虽然每个标准对运输方式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但这三个标准都有类似的关于危险物品的识别、标记、标签和包装要求。
因此,本程序适用于运送往来于赤湾仓库、海上装置的所有危险物品。
2.2往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设施上运送或回运危险物品的所有合作供应船和直升机都应遵守《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物品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1992)》的规定。
2.3中海油深圳分公司雇用的往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设施运送或转送设施上运下的危险物品的所有陆地运输工具都必须遵守《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1992)》中关于危险物品的识别、标记、标签和包装、隔离要求,除非有更严格的地方制度可以遵循。
2.4危险物品运输所显示的任何内容或文字必须是中英文两种文字。
3危险物品分类
3.1危险物品是指可出现如《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1992)》中规定的九种危险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类别的物品,如易燃、放射性、有毒及其它危险物品。
危险类别再按同一类别的危险程度细分为组别。
类别和组别如表15-1所示。
其顺序编号是按照方便的原因来编排的,并不确指危险程度的相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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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应根据危险方面的规定区分含有多种危险的物品的主要和次要危险。
3.3通过水路运输含有海洋污染物的物品(如一种溶剂或混合剂含有10%或超过10%的海洋污染物或1%或超过1%的严重海洋污染物)时,必须将其危险级别定为9级,而不能是1-8级。
3.4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设施装卸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和强制执行所有带有限制性的运输规则或条件。
4危险物品的识别
4.1为了确保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随时可被识别出,应通过合适的货运名称和括号内的相关信息来保证可正确识别出危险物品。
4.2没有合适、特定货运名称的危险物品,可使用最接近最常用的货运名称替代,以便识别。
4.3危险物品补充信息应包含公认的化学名称,说明其中所含的最危险成份,(如果是混合物)用圆括号说明含有的次要危险成份。
总之,最多说明两种成份即可。
4.4通过水路运输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危险物品时,应在补充信息中注明海洋污染物的化学名称,并在运输单中标注“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字样。
5标识
5.1所有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必须在显眼的位置用不易去除的方式清楚标注正确的货运名称和补充信息,不得仅仅标注贸易名称。
5.2通过水路运输装有海洋污染物的包装物时,须用不易去除的方式标注“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字样,但下列情况除外:
5.2.1包装物装有不超过5升的液态海洋污染物或不超过5公斤的固态海洋污染物。
5.2.2包装物装有不超过0.5升的严重污染海洋的液体或不超过500克的严重污染海洋的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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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如果装入集装箱内的包装物中有危险物品时,则应在运输前标明货运名称及补充信息。
5.4通过水路运输的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上的标识应该能够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还清晰可读。
5.5通过水路运输的物品至少应有两个平面上标注不易去除的正确货运名称(如正确的技术名称)。
5.5.1装有危险物品的便携式容器或油槽车
5.5.2装有危险物品的各类散包装
5.5.3全负荷装载单一危险物品的任何其它的货物运输装置都不需要标牌
5.6通过航空运输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时,内包装上的货物名称、补充信息、“数量限制”(当适用时)、包装物朝向箭头和其它包装标识必须清晰可读或将其复制在外包装上。
6危险标签
6.1所有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必须贴有牢靠的说明其主要危险类别的标签。
标签区分类别和组别的方法请参阅附录A。
6.2通过水路运输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时,使用的标签或蜡纸应至少能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仍然清晰可读。
6.3次要危险类别的有害物品也应该有合适的补充危险标签。
补充危险标签上不应该标有危险类别号。
6.4如果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毒性只是由于对组织的破坏性影响而引起,则不需要第6.1类有毒物质的补充危险标签。
6.5如果第5.2类的易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所含的腐蚀性满足微小损坏的最低危险的3类包装标准(参见下面的包装说明章节),则不需要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补充危险标签。
6.6通过航空运输危险物品时,必须将装卸程序标签贴在适运的磁化物质,只能由货机来空运的物品以及有包装朝向要求的物品上(见附录A)。
6.7除了用箭头表示包装朝向外,不能在装有液体危险物品的包装物上标其它用途的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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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货物运输装置标牌
7.1货物运输装置是指货车、槽罐车、集装箱、便携容器等。
7.2除非可在货物运输装置的外面清晰看到包装物上的标签或标记,否则装有危险物品的货物运输装置的外表面或外包装都必须粘贴警示标牌(放大的标签)和标记(如可行),提示其存在的危险性。
7.3装有危险物品或危险物品残渣的容器上应挂有清晰可读的标牌和适用标记,如下所示:
7.3.1在货物集装箱,半拖挂车或便携式容器每个侧面及底部粘贴标记;
7.3.2装有超过一种危险物品或危险物品残渣的多间隔容器,应在相应的间隔的每一面粘贴标记;
7.3.3任何一种运输装置,至少要在两个侧面和后面粘贴标记。
7.4具有次要危险类别的物品也应粘贴合适的补充危险标牌。
危险类别号不必出现在补充危险标牌上。
装载具有多种危险类别的危险物品的货物运输装置时,如果主要标牌上已经有说明,则不必再悬挂补充危险标牌。
7.5本节中规定的标签和标牌要求不适用于装有任何数量的下列物质的货物运输装置:
7.5.11.4组别的爆炸物(没有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与S类相容
7.5.2数量有限的危险货物
7.5.3包装好的任何数量的放射性材料(7类物品)
7.6危险物品及其残渣清除以后应尽快去掉货物运输装置上的所有标牌、橙色面板、标记和标志或将其遮盖。
8对未清洁干净的空包装物的要求
8.1必须对装过危险物品(第7类物质除外)的包装物进行确认、标记、贴标签和悬挂标牌,除非包装物已经:
8.1.1彻底清除了危险物品残渣和蒸汽,消除了所有危险
8.1.2装满非危险物品
9标签、标牌、标记和标志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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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标签:
通过使用类别与组别的不同色彩和符号来表示物质的危险程度。
9.2主要危险标签的下角应标注危险类别号,但对第5类危险物中的易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所标注的危险类别号应为5.1和5.2(见附录A)。
9.3包装物上的标签不应小于100毫米X100毫米,除非包装物的尺寸决定了只能粘贴小一些的标签(只用于海运,不适用于空运)。
9.4关于第2类(气体)中的气瓶,由于运输对其形状、朝向和安全有要求,可使用较小尺寸的合适标签粘贴在瓶颈上,但必须可以从远处可以清楚地看到。
9.5标牌应该:
9.5.1不小于250毫米X250毫米
9.5.2与标签内容相一致,如危险物品的类别,颜色和符号等
9.5.3跟对标签的要求一样,在下半部分位置上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危险类别号,数字的高度不低于25毫米
9.6特殊的“含有海洋污染物”的标记已制作好。
该标记的颜色应该与包装物的颜色有一定的反差或可当作仅有黑白两色的标贴使用。
9.7包装物上的“含有海洋污染物”的标签的每条边长度不小于100毫米,包装物尺寸有限制的,可粘贴较小尺寸的标记。
货物运输装置上的标签的每条边长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9.8“高温”的三角形标记的每条边长度至少为250毫米,且应用红色。
9.9“熏蒸警告”必须是长方形标记,且宽度不得小于300毫米,高度不小于250毫米。
白底黑字,字高不小于25毫米。
(见附录A)。
10海运和陆运记录
10.1所有危险物品的运输文件都应按照以下规定说明物质的危险性:
10.1.1正确的货物名称,以补充其技术名称
10.1.2货物的类别或组别及其它必要的信息:
∙第1类物质需要说明相容性和堆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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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它危险的气体应包含“易燃”“氧化剂”和/或“有腐蚀性”(如果适用)字样
∙第7类物质应包含“放射性材料”字样
10.1.3含有危险物品残渣的空包装物,应有“未清洁的空包装物”“有……残渣”的字样。
10.1.4废弃的危险物品,应在正确的货物名称前头加上“废弃”字样。
10.1.5说明包装物的数量、类型及危险物品的数量(根据体积或质量,或第1类物质的净爆炸含量)。
10.1.6如果燃点不高于61度,说明最低燃点。
10.1.7货物名称没传达出的其它次要危险。
10.1.8如果可行,货物应标有“含有海洋污染物”。
10.1.9对4.1类自反应的物质或5.2类过氧化物,如可能,应说明其控制方法和应急临界温度。
10.2危险物品文件必须包括一份证明或声明,以证明装载的货物包装、标记和标签适合运输。
10.3如果危险物品先装运或被强调过,运输文件应包括装载的所有危险和非危险物品的资料。
10.4运输危险物品时,每艘船都应有危险物品的特别清单或载货单。
10.5运输过程中,应把一份材料安全数据表放置于远离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的地方,以便可随时翻阅和在应急反应时使用。
11包装
11.1装运放射性物质的包装物必须:
11.1.1能留住物质
11.1.2可以像屏障一样将辐射减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
11.1.3预防危险程度
11.1.4促进散热
放射性物质包装物的类型和包装要求可参阅《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第四册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第6章关于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发布的《海洋石油作业中的放射性物质和爆炸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则》6.3节的规定,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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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必须装有浮标或位置指示器以便在容器落水时方便搜寻和回收。
11.3包装物的强度和质量应该能够留住装载的物质,耐热、抗震,正常条件下不受污染。
11.4包装物与危险物品直接接触的部分应该不受所装物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影响,不会产生危险产品或功能受到极大削弱。
必要时,包装物应该有合适的内衬或进行过内部处理。
11.5应把内包装放进外包装,正常运输条件下内包装应不会破裂,不会被刺穿或所装物质不会泄漏到外包装里去。
11.6减震和吸收材料应不会与危险物品发生虎穴反应,并与容纳物属性匹配,即能够将液体的危险降到最低,防止移动,确保能密实地包住容器,即使容器破裂也可以将液体完全吸收。
11.7通过陆路或海路运输时,应该在包装物的预定朝向处装配一个出气口,因为包装物内的物质释放出气体容易产生压力(温度升高或其它原因),如果气体的毒性、易燃性、释放出的量等不会构成危险的话,可以通过出气口将气体释放。
11.8航空运输的包装物禁止进行放气处理以降低内部因所装物质发生反应造成的气体压力,除非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有特别规定。
11.9制造、测试、保养和充装压缩气体的气瓶或容器应用正确的方法进行。
11.10装液体的容器必须能够承受内部液体产生的压力,不泄漏。
11.11在装填货物和交付运输之前应对新的、改装的、再生的或修理过的包装物进行检查以确保没有受到腐蚀,污染或其它损害。
11.12以前用来运输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空容器必须满足本节中的要求进行处理,除非已采取适当措施清除了容器内所有的危险物品。
11.13所有装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附录1》中的包装建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第5部分中的包装指导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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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数量有限的危险物品
运输少量的危险物品时,可以不必遵守《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中的某些条例,如对标记、装载和文件的要求。
可参阅《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18节的概述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的2.7节的内容。
13检查货物和容器
负责危险物品运输的人员、供应商或负责提供危险物品的承包商必须确保货物和容器上贴有正确的、符合《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的要求以及确保货物和容器的状态适合运输的包装、标记和粘贴标签。
14人员培训
必须对所有与危险物品的运输有关的人员进行初始和周期性培训。
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4.1全面熟悉培训,熟悉适用规则中的各种规定。
14.2职责明确培训,对负责人的职责进行说明。
14.3安全培训,包括危险物品带有的危险、危险物品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反应程序。
15主要职责
15.1设施经理和仓库监督负责:
15.1.1全面负责其管理的工作场所中对危险物品运输程序的执行和实施。
15.1.2确保安全作业程序的执行,以保护人员避免接触危险物品。
15.1.3对与危险物品运输作业有关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15.2船舶工程师/货物员负责:
15.2.1监督危险物品按照《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或其它适用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运输。
15.2.2与相关部门和供应船沟通危险物品运输的信息。
15.2.3实施不同类型的危险物品的运输/仓储安全作业惯例和程序。
15.3海上吊车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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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要运输的危险物品的类别,数量和危险类型与材料员进行联系。
2)确认所有文件都已经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填写完毕,所有要运输的危险物品的包装上都已经正确安装标识,标签和告示牌。
3)确保要吊运的危险货物的重量在吊机的安全工作负荷之内。
15.4海上及陆岸终端材料员负责:
1)装卸危险货物时与船舶工程师/货物员保持联络。
对与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确保所有危险货物的载货单都已正确填写,并在进行装货前把所有危险物品的信息通报给供应船船长。
15.5海上设施及陆岸终端安全员负责:
1)实施危险物品运输检查,包括装载和卸载作业期间。
2)对与危险物品运输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
15.6HSE经理负责:
定期检查和审核物品运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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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危险物品分类——只针对水上运输而言
第一类:
爆炸物
1.1-具有巨大的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有投射危险但不具有巨大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具有火灾危险和一定的爆炸和/或投射危险但不具有巨大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没有严重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非常敏感且具有巨大爆炸危险的物质
1.6-不具有巨大爆炸危险的极度敏感物品
第二类:
气体
2.1-易燃气体
2.2-不燃烧无毒气体
2.3-有毒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3.1-低燃点液体
3.2-中燃点液体
3.3-高燃点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与水接触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
4.1-易燃固体
4.2-易自燃物质
4.3-与水接触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五类:
易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易氧化物质
5.2-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有毒和污染物质
6.1-有毒物质
6.2-污染物质
第七类:
放射性物质
1类
2类
3类
第八类:
腐蚀性物质
第九类:
其它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