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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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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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9月22日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和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

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指导直属高校科学开展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校园规划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力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校园规划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新建校园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校园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校园规划的新编和修订应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鼓励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鼓励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及建立总规划师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员工的作用。

校园规划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前,必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核认可。

校园规划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应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获得教育部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审批的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三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向教育部报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批申请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批申请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八)资金筹措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尽早委托编制,并与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先沟通,所有材料及报告内容符合要求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报送,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教育部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原则上评估时间为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在开工建设前,其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逾期未开工,其文件作废。

第十九条直属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影响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建设项目,重点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度倾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建议计划必须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6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教育部再据此意见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编制原则:

(一)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预测下一年度投资额度;

(二)新建项目原则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参考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年初计划必须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3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调整计划必须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11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调整计划编制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一般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直属高校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直属高校应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廉政建设。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依法选择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监理必须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相关合同实施。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保不突破批复的总投资。

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应不断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重大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应尊重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登记手续。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七条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条直属高校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反腐责任落实到位,把反腐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四十一条直属高校应按照“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落实《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直属高校应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直属高校应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拓展项目监督形式。

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投诉方式,受理举报项目建设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教育部将选择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或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教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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