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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研究报告

第一章国外的住房政策与制度

一、通过规划手段实现和谐居住的美国住房政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改变了过去完全依赖联邦政府拨付住房基金解决本地区住房问题的态度,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住房政策,美国住房政策的发展从联邦政府时代进入由州和地方政府积极介入、不断创新的激进住房政策时代。

其中利用规划分区制实行的住房政策—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INCLUSIONARYZONING),是比较彻底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推进不同收入阶层和不同种族家庭和谐居住的有效措施,对实现“和谐重庆”的城市发展目标有直接借鉴意义,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一)什么是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又称作InclusionaryHousing,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首都华盛顿DC大都市区域,是一种地方政府利用区域规划手段,实现建设更多数量“可承受住房”,促进社区的多样化发展,防止种族隔离、避免低收入家庭过于集中居住等目标的较新的住房政策。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要求或鼓励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新的房地产项目的同时,需在该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的住房数量作为“可承受住房”,以低于市场售价或租金的标准售租给中低收入家庭。

为此,政府推出一系列的经济的和制度方面的刺激手段补偿房地产发展商的成本损失。

(二)起源和发展现状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首都华盛顿DC大都市区域的MONTGOMERYCOUNTY。

1973年MONTGOMERYCOUNTY推出“MODERATELYPRICEDDWELLINGUNITE(MPDU)计划,解决该地区缺乏可承受性住房的难题。

计划规定该地区每个新建住房项目都必须建设12.5%到15%数量的住房提供给中等收入家庭。

该计划运行很成功,产生了超过10,000套的可承受性住房。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种族隔离和低收入家庭的集中居住。

其中最引人注目和最富有争议的是新泽西州经法院多次审议,最后赋予法律效力的1983MOUNTLAURELⅡ决议。

该决议要求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平份额的住房规划,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和种族的融合。

从此以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成为新泽西州有关住房规划的主要内容。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在美国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发展尤为迅速,尤其在市场商品房房价奇高的海滨城市特别盛行。

到2003年3月止,加利福尼亚州有107个城市和郡政府推出了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占该州地方政府管辖区域的5分之1。

该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发展迅猛,其中将近50%(48%)的城市计划都是在90年代开始实行的,相比之下,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的总和仅为37%。

90年代的发展趋势一直延续到21世纪初。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迅速推进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在于住房成本以及房价的急剧增加。

到2003年8月,加州的独立住宅的平均房价达到每套404,870美元的历史最高记录。

而房价的急增,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加州人口的迅猛增加产生的对住房的持续需求,可开发土地供应量的减少和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改变等。

另一方面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可以保证提供适合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的可承受住房。

在加州,实施该政策已经提供了34000套可承受住房,而且每年至少可再提供15,000套。

(三)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不同形式

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通常有3种形式,一为地方法规(ORDINANCE);二为总体规划;三为要求或奖励建设可承受住房的审核程序。

在加州107个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县和城市中,有78%的地区实行地方法规形式,49%的地区实行总体规划形式。

许多地区通常两种形式联系使用。

实行总体规划形式的地区通常会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只有3个城市通过第三种即审核程序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计划。

从实际效果看,第三种形式的效果较前两种弱,很难强制实施。

而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比较出前两种形式,哪一种更有效。

就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是自愿还是强制而言,以上107个城市和郡中,只有6%的地区采取自愿的方法,但总体来看,自愿措施很难保证可承受住房的建设。

(四)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政策关键点

要使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有效运行,政策制定的关键点主要包括:

可承受住房在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可承受住房的收入目标;选择不建可承受性住房的替代措施;对发展商的鼓励措施;可承受性住房延续的周期。

(五)可承受性住房在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

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确定可承受住房在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时,通常会因该项目的功能(出售或出租项目)和项目的大小(可建住宅数量的多少)而不同。

就加州107个城市和县的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而言,各地区规定的比例从4%到35%不等,但平均为13%,其中最常见的为10%,但也有超过一半的地区要求至少15%,4分之1的地区要求超过20%。

据统计,项目因功能要求的不同(出售或出租),对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提出的可承受住房所占的比例影响甚微,但项目因大小不同,对计划的影响较大。

例如,许多地区都规定开发项目所建住宅如果超过了3到10套,就必须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

SANANSELMO市近几年没有因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建设可承受性住房,因为所有的开发项目所建住房数量都低于10套。

(六)可承受住房的收入目标

大部分地区的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都规定其中的可承受性住房必须提供给预先确定的收入人群,但也有的会提供给发展商一定的选择权,例如,可选择建设较高比例的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或较低比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

以旧金山湾区的RICHMOND市的规定为例,发展商可以选择建设10%的很低收入家庭住房,或15%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或17%的中等收入家庭住房。

据统计,大部分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收入目标都集中在低收入(占87%)和中等收入(占76%)家庭,以很低收入家庭为目标的计划不足50%。

其中59%的计划对出租和出售住房的服务目标没有差别,在另外的41%的计划中,通常出租住房主要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而出售住房以中等收入家庭为主。

(七)选择不建(或现场建)可承受性住房的替代措施

经有关数据研究表明,实施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后对实际的土地价值会有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制定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时,通常会规定选择不建(或现场建)可承受性住房的替代措施以及鼓励建设可承受性住房的奖励措施。

选择不建(或现场建)可承受性住房的替代措施主要有以下3种:

1、替代费(IN-LIEUFEES)

所谓替代费,是允许发展商支付一笔费用给地方政府基金,用以替代需要建设的可承受性住房的数量。

替代费通常依据未建设的可承受性住房每套住房或每平方英尺的一定成本计算。

替代费是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中最有争议的措施。

各地通常把替代费视作一项潜在的选择权,但如何计算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

替代费是影响可承受性住房的重要因素,不仅因为它允许发展商付费而不建房,而且计算费用的方法和替代费的使用本身都使得无法实现预期的目标—建设可承受性住房。

但另一方面,各地又可以利用替代费补贴建设可承受性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群体。

而且,替代费还可以同其他住房基金一起联合使用。

不同地区计算替代费的方法千差万别,一般会基于建造的成本或潜在的收入计算。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费用的高低都需把握在以下尺度:

替代费应高到足以让发展商不忍放弃建设可承受性住房,同时政府收取的费用足以建设相同数量的可承受性住房。

超过80%的地区项目都允许收取替代费。

2、贡献土地

同我国的土地制度不同,美国的大部分土地都归私人或机构所有。

“贡献土地”的方法,就是允许发展商将原归自己所有的土地贡献给政府,土地的大小须足以建设同等数量的可承受性住房,为此发展商可以免除建设可承受性住房。

实施该措施的地区约占43%。

该措施与“替代费”措施面临的挑战有相同之处,也即:

贡献土地的大小需足以建设相同数量的可承受性住房。

该措施在土地稀缺,地价奇高的地区尤其奏效。

因为该措施为可承受性住房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土地资源。

实施该措施,首先需保证贡献的土地用以建设可承受性住房。

地方政府须全程负责并督促各类非赢利机构完成重任。

其二,贡献的土地通常会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例如,地块不连续、面积不理想等,很难实现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促进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种族家庭的融合居住“的目标。

最后,该措施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贡献土地质量的高低,发展商的经营能力以及项目的融资能力。

3、在不同地段补偿建设

所谓“在不同地段补偿建设”,是允许发展商在该市场商品房项目以外的地段另外建设可承受性住房。

通常要求建设的可承受性住房,会多于在同一地段建设的数量。

约有67%的被调查地区实施该措施。

该措施同样有悖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实现“经济和种族融合”的目标。

但很适宜于房地产商和非营利机构合作开发的项目,前者负责建设商品房,后者负责建设可承受性住房。

同“贡献土地”的措施相比,“在不同地段补偿建设”措施要求发展商负责现存的项目的发展。

(八)参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鼓励措施

为了鼓励发展商建设可承受性住房,地方政府采取许多鼓励措施,有的采取让利的办法,有的通过其他措施补救。

主要包括:

直接补贴、减费、免费、缓费、减税、加速办事效率、灵活设计、建筑密度奖励等,其中最常见的是容积率奖励。

约91%的被调查项目都采取提高容积率的方法,鼓励发展商参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

其中加州的容积率鼓励法规定:

加州所有的地区都必须实行容积率鼓励法。

如果发展商具有以下行为,地方政府须提供至少25%的容积率奖励或其他同等的鼓励措施:

①同意建设20%的住房提供给低收入家庭;②或者10%的住房提供给很低收入家庭;③或者50%的住房提供给老年人。

其他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

减少停车位;减免费用或其他房地产商认同的措施。

但是提高容积率的方法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提高容积率与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方面尤其复杂。

在许多实例中,许多发展商宁愿选择较低的容积率,以保证该项目有足够的公共空间,提高居住质量。

(九)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障碍和争议

地方政府列举了许多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包括缺乏可开发的土地和缺乏资金,地价的高涨和公共设施的不足都是发展可承受性住房的挑战。

对该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发展商认为:

将可承受性住房与市场商品房混为一体发展,在经济上代价极高:

该计划实际上提高了建设商品房的成本,通过提高住房售价和租金将成本转移给了中高收入家庭,更主要的是将本应由政府部门和非赢利机构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发展商,是不公平的。

尽管面临各方面的阻力,但在许多地区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执行顺利。

事实上,市场上许多关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政策的担忧,例如抑制建设、较大幅度提高房价等并未得到证实。

在90年代,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区域,住房建设的增长率和房价的涨幅都十分稳定,与此同时,可承受性住房的数量也持续增加。

(十)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执行过程中一些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在美国许多经济增长迅速,人口密集,住房问题比较严峻的东部和西部大城市已经运行了30多年,无论是反对方还是支持方都提出了许多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较强的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政策是否会抑制总的住宅生产?

判断政策强弱的标准,主要是指项目中要求建设的可承受性住房数量在商品房开发量中所占比例的高低。

到目前为止,凡执行了该计划的地区,都认为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没有抑制总的住宅生产。

2、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采取自愿的方法能否获得与强制方法同样的效果?

到目前为止,采取自愿方法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项目较强制执行的项目少得多,而且在实现建设可承受性住房方面大多不成功。

3、选择不建可承受性住房的替代措施是推动了可承受性住房的建设,还是为发展商逃避建设可承受性住房提供了漏子可钻?

替代措施是否有效往往取决于各项替代措施强度的高低。

例如替代费的高低就直接影响发展商是否建设可承受性住房的决策。

4、各地区是否应该根据项目的大小或不可行性批准同意免除参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计划?

到目前为止,有部分地区存在因项目较小而免除执行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规定,但还没有因项目的不可行性而免除参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先例。

5、什么样的鼓励措施最能够促进可承受性住房的建设?

发展商通常偏爱直接补贴的鼓励措施,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住房基金数量的大小。

6、什么是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成功执行的障碍?

缺乏资金、土地以及来自发展商的反对意见一直阻碍着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成功运行。

二、英国的民用住宅建筑市场

尽管英国的房地产开发几年来强劲的价格升势一直为英国政府和中央银行所密切关注,更让英国经济学界人士一直惴惴不安,惟恐出现泡沫破裂对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就市场的运行本身来看,从规范开发与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到各类监督,从建筑周期到市场销售,一整套运做程序,都已成型,并运转良好。

该行业现已成为英国一个比较完善和成熟的经济部门。

(一)房地产开发政策与法规

英国政府有一整套囊括范围广泛的房地产开发法规和指导原则,包括民用住宅土地使用规划许可以及确保建筑要达到要求标准的建造法规等。

另外,还有有关住宅开发项目完工期限的各类规定。

英国现在执行的住房规划政策指导原则是有关住宅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它规定了各地区和城乡当局规划本地住房建筑的基本原则。

其宏观目标是让每个人都有机会住上体面的房子。

它对住房多样性的选择、减少社会差别、对在城乡地区建造可买得起住房和特别住房、对开发格局和已开发土地的有效使用、对新建住房和住宅区设计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问题都做了规定。

例如,为了扩大住房机会与选择,政府要求通过合理恰当规划提供充足的住房房源,对住房要求和满足这种要求的途径通过规划、监督与管理进行经常性审查,地方规划当局不断对当地住房需求作出评估等等;为了维持住房供应,政府在住房供应格局方面规定,把新增住房开发集中在城市地区,最大限度使用已开发土地,对现有建筑实行再开发和再使用,对住房开发用土地的分配实行连续性政策等等;为了创造可维持的优良居住环境,地方规划当局应促进有益于公共交通的开发项目,促进混合使用开发项目如住房与商店上下结合建筑,并要十分注重住房设计并对优秀设计项目给予奖励等等。

对于已开发土地的定义,城市扩大的土地占用,城市住宅承受密度,乡村土地保护等等,英国政府也都有各种规定。

因此,政府部门从住房建筑审批方面鼓励各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已使用土地上进行再开发项目。

一般来讲,一家公司如果在已开发土地上承建住房,就非常容易获得通过,而在尚没有开发的土地上施工,由于绿化和环境原因,则很难获得批准。

因此,各家公司在已使用土地上的开发项目在其整体开发活动中所占比例相当高。

不过,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购买的私人土地何时开工、何时完工,不予干涉,但对获得的公有土地开发有一些规定。

无论那种情况,开发商就其开发项目都必须首先向地方当局规划部门递交设计图纸,获得规划许可方可施工。

(二)活跃的住房交易市场

目前,英国民用房地产市场主要分两大块,一块是自己居住使用的住房市场,另一块是购买供出租或投资等待房价上涨的市场。

一般来讲,购买用于自用的房主一般都是首次置业者。

从房源上来看,一是新建住房入市,二是旧房修缮之后拿来出售或现有住房转卖。

由于投资行为或购房供出租行为的存在,英国住房市场十分庞大,买卖交易也异常活跃。

据英国最大的抵押贷款银行哈利法克斯银行4月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英国的住房价值在过去的5年内几乎上涨了一倍,达到3万亿英镑。

该银行的报告说,在过去的10年里,英国每个地区的住房价值都至少上涨了85%,其中有些地区上升速度更快,例如大伦敦地区从1993年以来住房价值上涨了两倍。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英国住房市场的交易的火爆程度。

在住房销售途径方面,房屋代理扮演着重要角色。

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90%的房地产购销业务都是通过房地产代理进行的。

代理商们充当房地产购销者之间的桥梁,为买房者提供价格谈判和服务,成交后从中收取成交款一定比例的佣金。

但是,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房地产代理法,英国1979年颁布的房地产代理法是规范代理购销法律,它规定代理的行为必须符合顾主的最大利益,确保买主和卖主都得到“诚实、公平和迅速”的对待。

同时,其做法也受到英国公平交易管理局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以保护消费者,打击欺诈或瞒骗行为。

英国还有房地产代理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处理诉案和监督赔偿。

尽管如此,仍有许多投诉,英国公平交易局通过对房地产代理业务进行长达21个月的调查之后于3月下旬公布的一项报告说,调查买卖房屋的人员各1000名,约500家房地产购销代理公司,发现对代理人员服务不满的人员上升了25%,有关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对此,报告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当前,英国买房出租房地产的需求仍然十分强劲,但随着利率的上调,成本的增加,出租收益却在下降。

购房出租者一般都希望其每月收益高出抵押贷款还本付息款额20%到30%,而按比较典型的一笔16万英镑、25年期只需按月支付利息的贷款来看,利率每上升0.25个百分点,其每月多支付的利息就要多28英镑,而出租房房租却不能随市上浮,因此收益会自然趋零甚至出现负数。

(三)政策刺激住房建造

据英国全国住房建筑理事会最新一项调查显示,由于购房者的需求上升,加上政府的建房政策日益倾向于支持欧洲大陆化的生活方式,英国各家建筑公司正在修建越来越多的公寓楼,而非一楼一底的独立房。

1997年英国东南部47%的新建房为独立房,14%为公寓楼房;而到2003年,这一情况发生了转变,19%的新建房为独立房,46%为公寓楼。

在英格兰整个地区,1997年,连体住宅(住房与住房之间由隔断墙连接,成排建筑,或3层,或两层高,介乎公寓楼和独立住房之间的一种民用建筑)的建筑为44%,公寓楼为15%。

到2003年,连体住宅建筑比例下降到26%,公寓增加到38%。

这种变化是自从1945年60年以来在英国首次出现。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

据英国国家统计局去年12月29日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在这个世界第四大经济体9万亿美元的财产总价值中,民用住房占财产总量比例最大,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其价值从1994年占全国总财富的44%上升到现在的55%,是10年前的两倍。

受财政大臣布朗委托,英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之一凯特·巴克对英国房地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3月初提交报告,并提出改变现状的建议。

她在报告中说,英国全国每年新建造房屋只有17.5万所,要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抑制房价,就必须再多建造7万所,并且建造让首次置业者买得起的住房。

基于此,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在2004-2005年度的财政报告中说,鉴于英国的新建住房速度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要想抑制房地产价格的继续上升,就必须增加住房。

根据巴克报告的建议,布朗宣布,英国政府将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并对这种投资予以免税,让零散投资者更容易向房地产开发投资。

同时,拿出更多公共土地用于房屋建筑,在各个地区成立住房与规划机构,增加已使用土地废旧建筑除旧布新的贷款。

他还说,主管英国房地产事务的英国副首相普雷斯科特即将开始就增加住房问题、如何使新建住房让首次置业者买得起、以及制定什么样的目标进行咨询和研究。

有专家认为,如英国政府按照凯特·巴克的意见去执行,可以预见,在今后3年内,英国将出现一个25年来房屋建造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建房高潮。

三、瑞典实施保障措施、加快住房建设的经验

在瑞典,国家与市政当局共同承担实现住房政策目标的责任。

国家保证为住房提供信贷,同时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支援,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面积充足、设施符合标准的住房。

当地住房规划和管理由市政当局负责,而国家则提供技术、法律和财政支持。

  市政当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住房生产中投机的成份,如规划、建筑与土地使用控制、建设和建筑权的分配,完善了土地持有权的形式和住房补贴的分配。

为了减少房地产方面的投机现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并提供大片土地,用于未来城市的发展。

  市政住房生产需要一种能够建立非赢利性住房公司的权利,这种公司与合作建房公司一样,都能够享受获得信贷和充足的建筑土地的优惠。

市政住房应当向各行各业的人开放,无论他们的经济状况如何。

这些公司应当能够自负盈亏,在非赢利的基础上经营。

市政当局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保持住房的质量达到预期的高水平。

如果没有充分的补贴政策,住房生产的水平便无法达到预期的高水平,住户也就难以获得高标准的住房。

  私营部门、市民组织、市政机构和房地产行业都共同遵循瑞典住房政策的目标和原则。

几乎所有的瑞典住房都是由私人公司承建的。

两大合作住房协会(HSB和Riksbyggen)在住房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HSB是一个全国住房合作联盟,它是由租户运动成员针对20世纪20年代住房市场的普遍状况而发起的一个联盟。

HSB是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其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高质量的住房。

Riksbyggen是一个合作性住房协会,它是由建筑协会的工人们于1941年发起,旨在克服长期住房短缺期间建筑行业中的失业情况。

Riksbyggen是由相关的建筑协会、民从组织和住房协会共同组成。

HSB和Riksbyggen已成为确定新住房质量目标,以及提供居民影响力,参与住房管理的主要代理人。

  1965年,为解决普遍存在的住房短缺状况,瑞典议会决定,在今后的10年间建造100万户居民住宅。

同当时的其他工业国家一样,工业建筑方法和巨额国家补贴将成为主要的手段。

在这项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使用了新的生产技术,尝试了新产品,制定了宅基地使用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速度和效率。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住房户型原则,以适合家庭居住的需要。

这些原则成为获得融资和建造许可的强制性最低标准。

  这项浩大的计划实际上只用了8年时间,建造住房总量在300万套左右。

该计划通过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了大型项目,同时也改进了政府和市政的规划程序。

整个计划的建造任务由私人企业承担,绝大部分住房由私人拥有产权,或是由市政住房公司拥有产权。

  20世纪70年代初,住房市场的紧张局面有所缓解,许多家庭希望住房更宽敞、户外环境质量更高,有独门独户型住房,并拥有一个私家花园。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应付石油危机,节省能源,提高现有的住房总量,瑞典议会决定发起旨在改造住房、保护能源、提高居民住宅户外环境质量的住房规划。

一项计划是改造20世纪60年代之前建造的私人住宅和公共建筑。

另一项计划是为修缮危房提供资金。

1983年,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项雄心勃勃的住房改造计划,旨在修缮、扩建和改进现有住房,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

  第一阶段是对1880年至1920年间建造的住房进行改造,将许多小型公寓合并成大型公寓,用以吸引有小孩的家庭到城镇的中心地区。

新改造的住房装上了电梯,厨房和卫生间的面积扩大了,设备更新了。

但是,在实施这一计划过程中,对文化价值和社会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尽管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补贴,但住房的改造导致住房租金大幅上升,使大批需要低价位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无房可住。

与此同时,在市中心改造后的住房倒是吸引了能够承担高租金的、相对比较富裕的家庭。

  20世纪80年代后期,瑞典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导致住宅的建筑成本和利润率大幅上升。

新建住宅的成本几乎翻了一倍。

1990年,瑞典开始新建7万套住宅的计划,相当于住房总量的1.7%。

但是,与20年前不同,降低建筑成本已成为不可能的事了,为了遏制建筑成本的增长,国家对建筑行业的补贴进一步加大,包括减少对低赢利性利润的税收。

  20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行业出现了急剧的衰退。

在整个住房行业进行的税收改革,通过极大地提高平均家庭住房成本,为建筑行业带来必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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