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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

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

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参与经营管理。

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的方式汇总反映。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方面。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可比性原则。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一贯性原则。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财务政策改变,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对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相关性原则。

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五)及时性原则。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序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明晰性原则。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满足信用社决策需求。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指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配比原则。

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三)历史成本原则。

是指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受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受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

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二)重要性原则。

是指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根据会计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于12月31日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表无虚假,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章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会计基本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及账务组织,记账方法、账务核对、会计报表等内容。

第一节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是对信用社会计核算对象按照其经济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综合考核和分析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各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及信用社不得任意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二)会计科目代号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1、存贷款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以便从凭证的科目代号上识别单位的经济性质及其资金的性质。

2、其他科目账户的编号,也应将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顺序号编列在后。

(三)会计科目的调整。

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的衔接。

(四)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核算,发生业务记借方,销减记贷方,余额应与有关实物、单证、资金账簿相一致。

凡属于有价单证、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按单证面额或实际金额进行核算;对重要空白凭证,按每本(每份)假定一元进行核算。

第二节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第十五条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凭证通称传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另行编制,也可用经过填制后的原始凭证代替,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载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采用单式凭证,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不得混用、代用。

一、基本凭证。

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

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借方凭证;

(8)表外科目贷方凭证。

二、特定凭证。

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信用社经过编制后作为记账凭证凭以记账。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公存款业务类

1、现金缴款单

2、进账单

3、现金支票

4、转账支票

5、活期存款存款凭条

6、活期存款取款凭条

(二)储蓄业务类

1、活期储蓄存款凭条

2、活期储蓄取款凭条

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

4、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凭证

5、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6、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三)贷款业务类

1、贷款借据

2、贷款收回凭证

(四)计息业务类

1、储蓄利息清单

2、贷款按期计息清单

(五)结算业务

1、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使用的凭证

2、特约汇兑业务使用的凭证

3、大额(小额)支付业务使用的凭证

(六)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类:

1、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

(七)收费业务类

1、手续费、结算费等收费凭证

2、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会计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时,必须注明记账日期);

(二)收、付款单位(人)的户名和账号;

(三)收、付款单位(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

(四)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客户签章(按规定预留的客户印鉴或支付密码);

(八)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十七条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反映真实、字迹规范、符合规定。

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用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机填写。

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含压感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

二、销账冲正凭证数字应分别用红、蓝墨水填写;只有一笔金额的传票,如金额下有空格栏,应从右上空格分位起到左下空格最大位数上,用斜线划销;两笔以上金额的传票,需加合计数;凭证数字、文字写错应重新填制。

三、票据的金额及汇票、本票、支票的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日、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四、转账业务,应编制转账借方和贷方凭证,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对转,借、贷金额必须相等。

但对三个以上科目对转的一套凭证,只能采取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方法对转,不得采用多借多贷的对转方法。

五、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六、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不得用“-”代替。

七、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用“毛”代替“角”,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八、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大写金额不足二十元的,应在十元前加“壹”字。

九、凡规定由客户填写的凭证,信用社人员一律不得代填。

若遇特殊情况,要加盖客户印章。

第十八条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密押、签章和支付密码是否真实齐全;

六、业务事实是否符合信贷、结算管理原则;

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

八、计息、收费、罚金等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九、内部科目与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凡是已经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讫章,凭证上的记账日期与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日期必须一致。

传票附件要加盖“附件”戳记。

第十九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既方便客户,又要遵守记账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各种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

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

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借方、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装订时要将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封底,墩齐(左齐、下齐),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

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传票过少的可将若干日的传票合并装订,但最长不得超过五日,除须按日加封面封底并按日期顺序排列外,还要加汇总封面,填写“×月×日--×月×日”字样。

三、已装订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传票总数不包括附件张数),并与科目日结单的传票总张数或销号单、现金日记簿记录的传票总张数核对一致。

四、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在每册传票上加编保管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五、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属于有效的会计资料,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三节账簿结转与装订

第二十一条总账结转。

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

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计算

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二十二条分户账结转。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农贷、股本金、储蓄账可在最后一笔余额下划一通栏红线,以区分年度继续使用(必须将继续使用账页各户的年终余额抄制余额表,附订在各该科目销户的分户账页内),其余分户账均应更换新账页。

甲、乙格式的分户账,在旧账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

新账页日期应填写新年度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账户账页余额栏内加盖“结清”戳记)。

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行的“日数”和“积数”栏内。

丙种账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新账页的记账日期填写新年度1月1日,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加注旧账发生的年、月、日,在最后一笔下面划一通栏红线,在红线下摘要栏用红字注明“上年余额结转”字样,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

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新、旧账页逐户勾对,换人复核,保证户名、余额结转无误,还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新账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第二十三条账簿装订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账。

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二、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

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三、在年度中间更换旧账页或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账户编号妥善保管,待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四、准备装订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另加封面、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然后分别编列账页总号,账簿编号和保管号码,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四节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五条账务处理是指从受理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凭证、编制分录,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到轧平账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

第二十六条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一)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科目的账户。

2、乙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分户账的设置

1、存款类分户账

(1)活期存款类分户账。

按存款单位(户)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2)储蓄类分户账。

活期储蓄存款按存款户设立分户账;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科目下按储蓄种类、利率档次设二级分户账,以手工套写(或计算机套打)的存单(卡片账)代替分户账;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户设立分户账。

2、贷款类分户账

(1)依据合法的“贷款借据”建立贷款分户账。

(2)根据贷款性质编列账号。

按科目代号、村(自设固定代号)、借款单位(人)代号(按科目及借款户借款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列,并编制“贷款户名与代号对照表”备查。

(3)贷款借据按未销和已销分别以科目按村名专夹保管,对未销贷款使用“贷款分户余额管理卡”进行管理。

3、其他资产负债类分户账的设置。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同业存放款项、调入调剂资金、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均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业务周转金按领用单位(网点及部门)或领用人设分户账;贴现、承兑汇票垫款应按贷款类别和借款单位设置分户账;待处理抵债资产按取得抵债资产单位(个人)设置分户账;应收利息按应收利息单位(个人)设立分户账;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按款项类别和应收应付单位(个人)设置分户账;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应按委托代理单位及贷款户设立分户账;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分户账;长期投资应设置债券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两个二级账户,在二级账户下按债券种类设立分户账;固定资产应按财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分户账;固定资产清理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种类设立分户账;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立分户账;递延资产按费用种类设分户账;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设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二级账户;借入银行款应按借款行设立分户账;应解汇款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设分户账;汇出汇款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设分户账;保证金按客户设分户账;应付利息应按利率档次及存款种类设分户账;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应按委托单位和委托种类设分户账;应付工资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设分户账;应付福利费应按福利种类设分户账;应交税金应按税金种类设分户账;预提费用按费用种类设分户账;长期借款应按借款种类和单位设分户账;发行债券按债券种类设立二级分户账,并在二级账户下设立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四个明细账户;长期应付款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分户账;社内往来应按并表制信用网点设分户账;其余均应按会计科目或核算需要设立分户账。

4、联行往来业务按联行往来制度规定设立分户账。

5、所有者权益类分户账的设置:

实收资本(股本)按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二级科目,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下按入股单位或个人设分立户账;资本公积应按形成的类别设立分户账;盈余公积下设盈余公积和公益金2个账户;一般准备按提取的风险资产准备项目设置分户账;利润分配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其他来源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分户账。

6、损益类分户账的设置,应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财务收支项目设立分户账。

(三)分户账的记载方法

1、分户账应依据记账凭证按发生业务时间顺序逐笔登记,余额不得出现红字,单方反映余额的不准出现反方余额。

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1)账页上首规定填记的注意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起讫号码、页数等)均应逐项填写。

存折户,应在户名右边注明存折号码,以便鉴别存折的真伪。

(2)记账前,必须认真核对户名、账号、印鉴(支付密码)、凭证号码(存折户核对存折号码)、余额等,防止存款透支,记账串户、盗窃冒领、伪造诈骗等事故的发生。

(3)记账时要记载记账日期、对方科目,摘要栏必须根据凭证简要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其中存、贷款分户账应分别情况记载“现收”、“现付”、“转借”、“转贷”、“汇出”、“汇入”、“托收”、“承付”、“委收”、“委付”等简明事由;有号码的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

(4)损益类各账户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

采用汇总传票记账,收付利息要填写户数和计息期等,费用开支要填明主要用途及原始凭证张数或号码;采用逐笔填制传票的,收付利息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

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5)分户账更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计息累计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格“余额”、“日数”和“积数”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6)采用复写账页的分户账,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开户单位对账。

每月和年度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复印或撕下,交给开户单位对账。

运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每满一页后,即应打印一份交客户对账,月(年)末不论账页是否记满,均要打印交给客户对账。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现金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1)计息余额表。

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各户的最后余额填列,当日未发生业务的账户(节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2)一般余额表。

适用于抄制各科目及户名余额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单。

每日或结账期营业终了,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账、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入有关栏,并填列传票和附件张数,作为登记该科目总账的依据。

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借、贷方数额各自相加,反方填写,不填传票张数。

科目日结单全部相加的借方、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总账。

总账按科目设置,格式分甲、乙两种,甲式总账设有借方、贷方发生额和借方、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装订一次,根据该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记载,结出本日余额,当日未发生业务的科目,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乙式总账适用于业务量较少,经批准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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