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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设计合同备案

广州设计合同备案

  篇一: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附件1

  施工许可阶段市建委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二、施工许可阶段子项办事指南

(一)公共服务事项

  I.建设单位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

  II.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III.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指南

  

(二)管理事项

  IV.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V.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VI.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事指南VII.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VIII.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

  IX.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货物及服务类)/(施工)办事指南X.建设工程基坑支护审查办事指南

  XI.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指南(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XII.办理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办事指南

  gz141100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主席令第91号)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XX〕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XX〕8号)。

  4.《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XX〕48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XX〕建设部令第134号)。

  6.《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XX〕23号)

  8.《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XX〕786号)。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0.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XX]174号)。

  二、许可范围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三、许可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材料

  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同步办理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提交施工许可申报材料时,按相应的办事指南要求,同步提交办理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理事项资料。

  表1

  五、办事流程

  1.建设工程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后,建设单位按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申请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取得《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不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可不提供,但需出具书面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合同备案”系统中办理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备案,从上打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3.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指南三、许可条件的第8项要求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完缴合同印花税;建设单位按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办事指南缴交劳动保险金,取得《建设工程预缴劳动保险金证明》,按缴纳或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缴交或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得凭据,按预缴或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缴交或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取得凭据。

  4.申请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企业上申报系统(http:

///)”进行上申报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打印并盖齐表中要求单位及执业人员印章。

  5.申请单位备齐表1中所列资料(其中第7-9项资料按相应的办事指南准备,分袋封装,一并提交),从广州市政务中心窗口(广州市华利路61号)提交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6.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单位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同步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审批事项。

  7.办理结束后,受理单位将审批结果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六、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表(居住/公共)》或《广州市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七、补充说明: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点项目可按《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施工手续。

4.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手续的工程,因施工工艺需要延长夜间作业时间的,可按《办理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办事指南》办理。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办理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建委政务窗口。

(联系电话:

38920550)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十、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图

  篇二:

广州无需租赁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无备案的租赁合同需提交的场地证明材料:

  1.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2份;(出租人签名或盖章)

  2.房产证复印件2份,如无,则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门牌证明复印件各2份;(出租人签名或盖章)

  3.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证明原件;

  4.注册房间号不连续,提供出租人出具的房间相连相通的证明;

  5.租赁协议原件一份(最好提供2份)。

  6.房产证如有抵押给银行,需要银行提供同意出租方出租证明。

  篇三: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

  (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

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

  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

  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额数),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

  保证金(退回乙方、抵押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

  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必须提前3个月(不少于3个月)

  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

  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

  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按

  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

  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篇四:

广州是建筑工程招标备案指南

  gz1431008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货物及服务类)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90号)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

  5..《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XX]3号)

  二、受理范围

  1、市本级财政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货物及服务项目(含市区(县级市)财政共同投资,以市本级财政出资为主的项目);

  2、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货物及服务项目;3、中央及省属单位、市属单位在广州地区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货物及服务项目;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监管的广州地区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

  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的所需的设备、材料;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三、备案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招标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四、应提交的材料

  五、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

2个工作日

  七、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1楼市招标办办事窗口18、19号(窗口联系电

  话:

28866105;业务咨询电话:

28866223)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货物及服务类)备案流程:

  篇五:

案规定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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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销),均应按本规定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之前,需向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或其他具有同等资格、资质的机构申办数字证书;再按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设置要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业务。

  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前款取得数字证书,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进行销售。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上操作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单元(套)的情况。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上备案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和实测面积,并将测量数据报市房地产测绘机构备案。

  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发生变更的,需由市房地产测绘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上操作系统在上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回迁安置情况;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六)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

  (七)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凡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操作系统,将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上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2份交于购房人收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

预售商品房购房人在办理合同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款首期款入账凭证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等其它材料,

  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上备案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

  第十一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注销合同上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

  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注销上合同备案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方身份证原件。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上操作系统,2日内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许可证上确认的预售款专用账户提交给预购人。

开发企业不得提供其它银行账户,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填写该商品房项目情况,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商品房上备案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得违反本规定于本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其他类型的房屋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附件1:

  竣工验收阶段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I.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II.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III.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

  IV.施工企业领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

  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XX〕8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XX年第2号)。

  3.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7年第61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XX年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XX年第9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XX〕9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三、办理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分两阶段提交)

  五、办事流程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企业上申报系统(http:

///)”进行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

  3.建设单位持附表1中第1-7项资料从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4.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阶段申请受理决定通知书》。

  5.备案单位受理备案事项后,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告知规划、消防、环保、防雷、民防、白蚁防治专业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开展验收审批工作。

  6.备案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收齐专业部门的验收意见后,对专业验收合格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该阶段不计入备案单位办理时间。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退少补手续。

  7.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按城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工程档案,向城市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文件。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备案单位补充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档案验收文件,附表第8、9项资料。

  9.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该项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发给建设单位。

  10.建设单位可办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调剂手续。

  六、相关说明

  1.工程通过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3.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第二阶段资料后,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办理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建委窗口。

(联系电话:

3892055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

2个工作日。

  九、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I.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批复》(粤府函[1991]114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文件)

  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XX]160号)

  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

  二、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案件办结通知书;

  2.小区成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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