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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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技术要求规定

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

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

井盖宜能锁固。

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准备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

内容应包括:

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填土应分层进行。

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

人工夯实应小于20㎝。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道路类别

压实度(%)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挖方

0~3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1000m2

每层

1组

(3点)

细粒土用环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填方

0~8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80~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87

   1)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

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2)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3)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4)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5)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

检验标准

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上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

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土路基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m)

点数

路床纵断高程(mm)

-20

+1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位(mm)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基各压实层

≤20

20

路宽(m)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9~15

2

路床

≤15

>15

3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1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0.3%且不反坡

20

路宽(m)

<9

2

用水准仪测量

9~15

4

>15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20

2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

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基层一般规定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亚粘土、粘土。

塑性指数大于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

  2)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3)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等应先进行试验。

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0.6倍分层厚度,且不得大于10cm。

土中欲掺入碎砖等粒料时,粒料掺入含量应经试验确定。

石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7.2.1 石灰技术指标

类别

项目

钙质生石灰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等级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

≥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5mm圆孔

筛的筛余(%)

≤7

≤11

≤17

≤10

≤14

≤20

含水量(%)

≤4

≤4

≤4

≤4

≤4

≤4

0.71mm方孔筛的筛余(%)

0

≤1

≤1

0

≤1

≤1

0.125mm方孔筛的筛余(%)

≤13

≤20

≤13

≤20

钙镁石灰的分类筛,氧化镁含量(%)

≤5

>5

≤4

>4

注:

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Ⅲ等≥60%;

   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

   3)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

  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下表选取。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

土壤类别

结构部位

石灰掺量(%)

1

2

3

4

5

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

基层

10

12

13

14

16

底基层

8

10

11

12

14

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

基层

5

7

9

11

13

底基层

5

7

8

9

11

砂砾土、碎石土

基层

3

4

5

6

7

  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

  3 按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

  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

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

最少试件数量(件)

    偏差系数

 土壤类别

<10%

10%~15%

15%~20%

细粒土

6

9

中粒土

6

9

13

粗粒土

9

13

  

5试件在规定温度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有关要求制作、养护,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方孔)集中堆放。

  2 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

掺配时土应保持适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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