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doc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doc(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有何种变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阶段。
在2000年以前,工程质量完全由政府承担,没有体现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因而政府为工程质量埋单。
为了真正体现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宗旨,切实落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理清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路,为此在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什么是工程质量监督?
所谓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而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那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它们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须具备哪些资料?
须具备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5.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哪些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建设单位(房屋开发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中规定了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不得肢解发包。
(2)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6)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9.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要点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12.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哪些人可以检举、控告、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13.什么叫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14.什么是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5.什么是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工程质量验收及组织
1.什么是验收?
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指哪些单位?
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质量的验收是一步到位的吗?
工程质量的验收不是一步到位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
4.检验批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分项工程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分部工程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7.单位工程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应如何进行?
依据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的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分部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能否通过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10.某子单位工程已完工,可以先验收吗?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合格,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11.某工程各参建单位已竣工验收通过,质量合格。
因前期工作延误,建设单位准备立即投入使用,备案工作以后再说。
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