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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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doc

沪建交〔2010〕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3

2.术语与定义------------------------------------------3

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

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

5.脚手架设置------------------------------------------7

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

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

8.施工铭牌设置---------------------------------------10

9.防护性棚架设置-------------------------------------11

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

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

15.地下管线保护--------------------------------------18

16.噪声控制-----------------------------------------19

17.扬尘控制----------------------------------------20

18.光照影响控制--------------------------------------22

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1.总则

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

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与定义

2.1.修缮工程。

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2.2.涂刷工程。

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2.3.道路交通工程。

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2.4.清洗工程。

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2.5.园林绿化工程。

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修剪。

2.6.管线工程。

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

2.7.水利工程。

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

2.8.警示漆。

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

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

2.9.密目式安全网。

指符合GB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

2.10.“五牌一图”。

五牌即:

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

一图即: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2.11.单位名称。

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

2.12.联系电话。

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

2.13.JZFC覆罩法施工。

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

2.14.钢板覆平法施工。

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

有效措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0.3米)。

2.15.夜间施工。

指在晚22:

00时至次晨6:

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

2.16.高考中考期间。

指国家公布的高考、中考考试日期前5天和考试日的总和天数。

2.17.高空掷抛。

指在离地≥2米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

2.18.低音机械作业。

指在10米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分贝的作业。

2.19.强腐蚀性清洗液。

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

2.20.危险废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1.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3.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3.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米。

3.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0.6米,上宽≥0.3米,高≥0.5米。

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3.4.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

3.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3.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

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3.7.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3.8.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

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

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3.9.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3.10.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3.11.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

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3.12.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4.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

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

4.2.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

4.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LL-98型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4.4.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米。

4.5.LL-98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4.6.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4.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

4.8.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5.脚手架设置

5.1.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5.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5.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

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5.4.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

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5.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0.2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

5.6.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

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5.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5.8.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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