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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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粮食。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
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分别为:
主会场单位名称: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
帐号:
20334999900100000310891
分会场单位名称:
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
20313999900100000186911
分会场单位名称: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
20337999900100000130821
分会场单位名称: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
20332999900100000090711
分会场单位名称:
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银行:
湖北省农发行营业部
帐号:
20342999900100000159471
第六条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牌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钥匙、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买受人,钥匙、密码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
第八条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二天在有关网站(、、www.hebgrain
.com、、、)公示《交易授权书》、《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交易时间为公告交易日上午8:
30开始。
第十一条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交易地点:
主会场:
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商务会馆三楼安徽市场交易大厅;
河北市场:
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大厅;
山东市场:
山东省粮食局办公楼F1层交易大厅(良友富临大酒店东临)。
江苏市场:
南京市下关区大马路60-2号三楼;
华中市场:
武汉市武昌梅苑路120号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交易大厅。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
第十五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买方和卖方经协商同意在仓库院内车板交货的,板前费用的具体标准由买卖双方根据当地市场费用水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元/吨。
第十九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五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十日起,交货期为2个月(实际存储库点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2个半月)。
第二十八条买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
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
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出运费由买方据实结算(出运费标准应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基本相符)。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三十条买方将货款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帐户后,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等级为准。
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
卖方承储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
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最低收购价粮食临时存储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
也可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
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
对水分、杂质等与质量等级指标有差异的,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2005年早籼稻收购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的通知》(国粮电〔2005〕17号)及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1301号)、《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8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
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七条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
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
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
如有净盈余,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
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交易市场。
第三十九条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卖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卖方预交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条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
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卖方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交易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交易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贷款利息。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
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