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修改版.docx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修改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教师(系、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组成。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办公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诉,由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1页共3页
第七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
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第2页共3页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消原处理决定。
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消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若无异议,维持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若有异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再次评议。
第十二条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评议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四条申诉评议决定书在申诉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申诉人如不服申诉评议决定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东莞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3页共3页
第二篇:
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龙二中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
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
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
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下河游泳、爬越围墙、私接电线、玩火等,处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篇: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2、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7、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
8、学生熄灯后在寝室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有偷窃行为者;
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1、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20-30课时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6、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
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30-40课时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3、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4、携带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6、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9、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40-50课时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上课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屡教不改者;
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开除学籍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者;
2、上课期间多次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7、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8、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传播下载暴恐视频,参与暴恐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者。
10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德育科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德育科审核意见,报校委会批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档案。
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优。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在校期间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一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育科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7日
第四篇:
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附则:
1.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4.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
XXX学号:
XXXXXXXXX学院:
XXXXXXXXX年级:
XXXXXX专业:
XXXXXXXXXX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XX
申诉时间:
2012年XX月XX日XX时
尊敬的申诉处理委员会:
我叫XXX,是XXX学院XXX级XXXXXX专业的一名学生,学号XXXXXXXX。
由于在2012年XX月XX日的XXXX考试中请人参加考试,于2012年XX月XX日被校方给予了开除学籍处分,对此本人提出申诉,希望学校可以给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的申述理由如下:
第一,恳请校方基于我的认错态度酌情处分。
事发前一天本人胃疼得厉害
(本人一直有慢性胃炎),后来决定回家。
到家后才想起来这周要参加学位计算机考试,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做出了让人代考的荒唐决定,我已悔不当初。
事发后我做了深刻检讨并第一时间向辅导员递交了检讨书,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保证绝不再犯。
第二,恳请校方基于我的一贯表现酌情处分。
犯错前在校表现优异,广泛参
加校内外活动,担任学生干部,参与公益事业及支教项目;大学期间无任何挂科记录,已过英语四六级和上海中级口译,曾获校二等奖学金;在犯错之前一直是一个遵规守纪的学生,大学生活中正直,健康,向上,积极服务班级,团结同学,积极配合学校和老师的工作。
第三,恳请校方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酌情处分。
作为一个失足的孩子,希望
学校秉承教书育人的高尚品质,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放弃对我的教育。
我一定不会忘记学校的再造之恩。
我已决定积极考研,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努力进取,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学校争光。
对于自己犯下的过错,我已深刻反省,无时不在悔悟。
当然我清楚知道人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不会逃避学校对我的任何处罚,我会心甘情愿的接受,迷途知返。
但是希望学校能基于综合考量给予学生一次机会。
我请求学院酌情考虑将“开除学籍处分”改为“记过处分”。
申诉人:
XXX
申诉日期:
201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