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庆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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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庆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庆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庆南新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

依据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庆南地区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汇总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庆南新城建设,直接组织林源新区开发;代表市政府行使庆南新城范围内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市级审批和管理权;研究制定林源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工业园区启动,并为入驻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建立健全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庆南新城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 管委会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由下列人员组成: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并受主任委托承担专项任务,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到外地出差或出国学习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

(一)主要内容

1、研究制定林源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方案、专项规划方案和控详规划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推进措施。

2、研究管委会财政预决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闲置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和各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

3、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落实、利用上级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以及对重大招商项目需要一事一议的具体优惠办法。

4、研究并提出需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经济事项。

5、研究管委会及市直部门派驻机构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制度等重要行政问题。

6、研究管委会机关人事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

7、听取各部门年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定的事项。

(二)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程序及要求

1、凡管委会副主任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要提前做出预安排,如无特殊紧急事项,不临时安排议题。

2、凡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在事前征得主管副主任同意并签字后,将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列入主任办公会议议题预案。

3、会议议题预案提出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要按会议要求的时间和份数尽快将需在会上传达和汇报的材料送交办公室。

4、会议材料必须简明扼要,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印刷。

会议材料涉密的要注明密级,确定专人传递。

5、会议材料中涉及其它部门和需要有关部门同意的问题,必须先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写入材料,未经沟通同意不能上会。

6、会议时间确定后,办公室要提前2天将会议议题送交参会的管委会领导手中,便于领导掌握议题内容和提前做好参会准备工作。

(四)会议时间

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时间。

(五)出席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助理,固定列席部门负责人和与议题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

(六)议事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参加,才能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要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会议召集人根据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决策意见,决策意见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后,方可形成会议决定。

(七)纪要和会务

会议纪要的整理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并核稿,经办公室主任、管委会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后,管委会主任签发。

(八)落实与反馈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管委会领导要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主任报告。

办公室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与检查工作,并及时以书面材料反馈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主任专题办公会议

(一)主要内容

1、研究制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听取主管部门半年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工作汇报。

2、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主任办公会议定的相关事项。

3、研究主管部门创新性工作项目及推进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重要工作等需要集体研究和主管领导决策的事项。

4、研究临时用工的聘用、待遇、管理等人事问题。

  

5、其他需要主任专题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议题的确定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时间

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时间。

(五)出席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为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六)议事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专题办公会议要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会议召集人根据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方可形成会议决议。

(七)纪要和会务

会议纪要的整理和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单位拟稿,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出席会议单位会签,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涉及两个副主任的,报主任签发。

(八)落实与反馈

主任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主持会议的管委会领导,重大事项要报告管委会主要领导,并以书面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习和调研制度

第十二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和政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第十三条 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

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学习。

第十四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针对庆南新城开发建设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要形成一篇调研报告,指导实际工作。

第五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的文件要经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办公室核稿,经办公室主任审稿、主管副主任签字后,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管委会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或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文件,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职能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稿并签字后,管委会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制发的文件,要严格履行拟稿、审核、签发程序,原则上由主管副主任签发;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严格履行拟稿、审核、签发程序,原则上由管委会主管的领导共同签发;需市直相关部门发文的,管委会机关部门负责人要与市直相关部门派驻的机构负责人或派驻的工作人员共同核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管副主任会签,管委会主任签字,报相关市直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管委会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确需印发的,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二十条 管委会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需提请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有关会议程序办理;需管委会主任审批或需管委会领导会签的事项,由主管领导直接向管委会主任请示。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分转有关部门,凡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由该部门直接批复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有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由主办部门进行协调,并请示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政机关和其它单位来文来函由办公室统一接收,文书人员统一整理后交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文书人员根据办公室主任签署的意见送交管委会领导传阅或批办。

需各部门承办的,文书人员根据领导批示,直接复印发给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应签属承办意见,办公室视情况进行督办。

公文传阅结束或批示后由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上报给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经管委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 签批公文时,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签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签批公文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行文。

不应该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不应该转和可转可不转的公文,不转;不应该抄送和可抄送可不抄送的公文,不抄送;凡是可以用电话、面谈、原件批办等办法能解决问题的,不必行文;能够通盘解决或者综合处理的问题,不单独行文。

第六章 督办检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督办检查要紧紧围绕庆南新城开发建设来进行,必须高度重视督办检查工作,注重工作实效。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管委会重点工作的督办检查。

督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庆南新城特别是林源工业园区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定、重要文件、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等需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督办检查的重点工作,实行主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负责制。

各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督办检查事项,以书面材料形式真实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未能办结的事项说明原因,征得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时限报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每年对督办工作进行一次总结,通报督办项目的推进落实结果,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反馈不及时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并把督办检查工作作为对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印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管委会的公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专职文书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文书人员出差或休假等不在岗期间,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公章,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各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印章,必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未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文书人员不能擅自使用各级印章。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的文件、函,以领导在文件审批单上的签字为依据,方可加盖印章,并逐份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颁发的奖状、荣誉证书,以批准的文件、会议纪要为依据加盖印章。

第三十四条 非红头文件需用印的,由用印人填写用印审批单:

使用组织、人事公章涉及人事安排、出国审批等事项的,由用印单位负责人、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用印单位分管领导和管委会主任签字审批;使用管委会公章涉及资金、资产、对外合作、承诺、向上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材料等事项的,由用印单位负责人、用印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其它使用管委会公章的,由用印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用印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使用办公室公章的,由用印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用印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使用本部门公章涉及主任办公会议、主任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以相应的会议纪要为准,部门领导核实,主管领导签字;计划建设、经济发展、经济合作、人事劳资等审批专用公章,按审批程序办理;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政策界限、超越职责范围使用公章。

第三十五条 以办公室名义出具的介绍信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十六条 盖印要端正,印色要均匀,印迹要清晰,凡错盖、多盖的文件、材料必须如数收回,予以销毁。

第三十七条 凡用印材料均由文书人员留存一份,年终和用印审批单一并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八条 启用新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和主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并以文件形式通知。

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作废,作废印章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于管理不当错误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公务接待和重要公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条 管委会重要公务接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对口、对等的原则,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坚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做到热情、周到、得体、快捷。

第四十一条 在制定接待方案和接待过程中,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内部工作安排与接待国家、省、市领导来庆南新城检查指导工作和考察活动安排发生冲突时,内部工作安排要服从接待工作,确保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每次接待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接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地市、兄弟地区领导来庆南新城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主管领导负责接待;需管委会主要领导陪同和宴请的,要由主接待部门说明原因;招商引资和洽谈项目的接待,以招商部门或引进项目单位为主,并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按程序报送分管领导审定。

需管委会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接待方案形成后,要按程序报主管领导或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尽量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除支持企业发展外,原则上不出席一般性的庆典、剪彩等活动。

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领导分工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出国考察,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领导出国考察每年要统筹安排,注重实际效果,出国考察结束后要形成考察报告。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应向管委会主任报告。

各部门主要领导出差或休假,应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管委会主任报告。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返回市里后,应及时向管委会主任报告。

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返回市里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管委会主任报告。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在日常工作时间和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特别是休息日,不在办公室或住宅时,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外出参加活动或通讯联络不畅通时,要及时将联络方式告知办公室和本部门工作人员。

因通讯工具联络不畅,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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