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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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利用,更充分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机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的指挥机构。

各镇(场)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及区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各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区、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一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根据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本着关系理顺,方便管理,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原则,我区设置地区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区水利局下属湖西管理所、大运河管理所、河道水库管理处;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管理所、崔贺庄水库管理所。

各管理单位应分别负责管理和保护好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六条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在区水利局和各镇(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镇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场)重点水利工程[由各镇(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保护好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二章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河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微山湖大堤:

迎水面至湖西航道(即港河),背水面至顺堤河;

(二)废黄河:

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30米;

(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郑集河堤防背水坡堤脚外20米;

(四)奎河、运料河、闸河、玉带河、顺堤河、桃园河、南二八河、白马河、邦房亭河、废黄河郑集分洪道、房改河滩地及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

(五)城区、镇区河道工程

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无堤防的河道,河口外10米。

(六)其他河道工程

1、河道、大沟:

两堤背水坡脚外5至10米,无堤部分河口外10米;

2、中沟、干渠:

两堤背水坡脚外3至5米;

3、小沟、支斗渠:

两堤背水坡脚外1至3米;

第八条涵闸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郑集地下涵洞上下游河道堤防各300米:

东至微山湖大堤、西至沿湖站出水涵以西100米;

(二)周庄闸:

上游至徐沛铁路、下游150米,左右侧各80米;

(三)浮体闸、桃园闸、南望闸、杨山头闸、黄桥闸、官庄闸、马兰闸、西王闸、沟上闸、范山闸、张圩闸、八王闸上下游各100米;左右侧各50米;

(四)房运闸:

上游100米,下游至大运河,左右侧各50米;

(五)八段闸、岱海闸:

上游至湖西航道,下游至顺堤河;左右侧各50米;

(六)其它涵闸:

上下游各50米,左右侧各30米。

第九条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崔贺庄水库:

坝顶以下的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8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150米;

(二)小

(1)型水库:

坝顶以下的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5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30-100米,有截渗沟的到沟外口;

(三)小

(2)型水库:

坝顶以下的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3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50米,有截渗沟的到沟外口。

第十条泵站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沿湖站、解台临时站:

站上游河中心线以里,院落以内范围。

(二)王山站:

站下至官庄引河堤外10米,站上至送水渠以外100米,左右侧站房以外100米;

(三)镇管泵站:

进水池和出水池以外各50米,左右侧各20米。

第十一条我区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区水利局、吕梁山风景管理处和各镇(场)政府分别为水利工程主管单位。

区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包括全区大、中型及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具体由区水利局下属的三个管理所(处)和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的两个管理所直接管理;镇级水利工程的管理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一)区水利局下属湖西地区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湖西地区重点水利工程,计有八段闸、岱海闸、郑集地下涵洞、沿湖站、顺堤河(铜山段)、郑集河(铜山段);

(二)区水利局下属大运河地区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京杭运河不牢河段沿岸铜山境内的重点水利工程,计有土楼站、房运闸、不牢河;

(三)区水利局下属河道水库管理处管理王山站、浮体闸、官庄闸、废黄河铜山段(吕梁风景区段除外)、废黄河郑集分洪道、徐洪河(铜山段)、奎河(铜山段)及铜山城区重点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

(四)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地区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废黄河吕梁风景区段河道和城头橡胶坝以及杨洼、水口、白桥、夏洪、倪园、洪山沟、白塔泉、将墓山、赵集、圣窝、安乐十一座小型水库;

(五)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崔贺庄水库管理所管理崔贺庄水库;

(六)房村镇、徐庄镇、张集镇、汉王镇、大彭镇、黄集镇、利国镇政府分别作为吴湾、郭集、五孔桥、伴山、汉王、石岗、胡集、王月铺、光山水库的主管单位,由各镇组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七)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河道堤防、涵闸、塘坝、抽水站及灌区,由所在镇(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属于国有土地的应由水利工程主管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在土地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作用,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河道、涵闸、抽水站、水库等各种水工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河道、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填库、圈圩、垦植、放牧和毁坏林木、草皮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游泳。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通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违章种植。

(五)禁止在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其他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毁坏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第十四条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及时向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具有相应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边际地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边际地区双方的协议执行。

双方本着团结治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其是,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边际水事纠纷。

第四章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区政府对本区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工程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安全负主管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利工程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区水利局作为区管水利工程和全区水库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加强汛前、汛后检查和汛期不定期的安全管理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书面通知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及时整改,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逐项落实各项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人,签订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状,主管单位要对管护责任人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日常管护和巡视,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每年汛前、汛后要认真组织检查,对汛期水毁及日常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

所需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为主,上级补助为辅,及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管理维护及巡视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工程隐患要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养护方案,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涵闸、泵站与水库大坝、泄洪及灌溉控制建筑物等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制订区管主要河道和全区所有水库的运用调度方案;徐州市吕梁风景区管理处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所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流域性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和中型、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方案,由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门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调度运行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各类违章建筑物,应限期拆除。

如确需兴建的各类建筑物,应按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行洪、排涝、输水河道中阻碍通水的围堤、坝埂、矿渣、拦鱼设施、码头、芦苇等障碍物,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单位责令设障者限期无条件清除。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在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同时,统筹兼顾,尽可能的做好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在管理保护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的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收入,以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循环,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二十七条我区为严重的缺水地区,水资源严重紧缺,要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节约用水。

要充分体现水的商品属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时交纳水利工程水费是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水库、涵闸、泵站、塘坝、机电井及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本区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所抵触的,依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新建水利工程一律移交给工程主管单位,办法施行前的水利工程视为移交,不再办理移交手续,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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