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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推动技术创新,鼓励广大铁路参建人员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创建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分为铁路优质工程奖、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其中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四项内容。

第三条铁路优质工程奖设一、二等奖,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数年进行评选。

第五条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是全国铁路建设行业优质工程最高奖,评选对象为铁路建设工程及其勘察、设计和标准设计、设计软件等。

第六条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铁路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以上运营检验。

(二)申报工程应包括该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及附属构筑物。

(三)申报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制定创优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四)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评选出的优质工程项目。

(五)申报项目规模:

1.综合工程。

(1)新建铁路:

一次建成、连续长度不少于30公里的单线铁路,或一次建成、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的双线(多线)铁路。

(2)改建铁路:

连续长度不少于80公里。

(3)新建站(段):

新建大型客运站、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

2.单项工程。

1)全长1000米(含)以上的特大桥。

(3)特殊设计的连续长度1000米(含)以上的路基工程,采用新技术的500米(含)以上的大型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

(4)线路长度100公里(含)以上的轨道、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5)达不到前述规模,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科技含量高,具有推广价值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其他铁路工程项目。

(六)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1.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2.运营期间发现存在质量缺陷、质量安全隐患的。

3.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4.因申报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5.正式竣工验收三年后的。

6.不适宜公开申报或无法检查的

第八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以上运营检验。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

(三)申报项目规模:

1.长度50公里以上线路或编组站的工程测量。

2.地质条件复杂的线路、区段站(含)以上站场、特大桥、深水桥、

3公里及以上隧道和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大型不良地质工点或特殊地质工点勘察。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源工程。

4.规模较小,但技术难度大、有特色的勘察成果。

(四)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1.勘察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勘察质量事故的。

2.建设期间因勘察不当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发生与勘察有关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3.运营期间发生与勘察有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以上运营检验。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工程设计项目。

(三)申报项目规模:

1.综合工程设计。

(1)新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改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100公里。

(2)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动车段。

2.单项工程设计。

(1)单跨80米(含)以上、墩高60米(含)以上或水深6米(含)以上的特大桥。

(2)地质条件复杂的3公里(含)以上隧道。

(3)特殊设计的连续长度1000米(含)以上的路基工程,采用新技术的500米(含)以上的大型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

(4)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车站站房。

(5)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

(6)线路长度100公里(含)以上的综合选线、轨道、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7)达不到前述规模,但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在技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

(四)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1.工程投资超可研批复10%的(不含因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增加的投资)。

2.建设期间因设计不当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发生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3.运营期间发生与设计有关的铁路交通事故,或发现存在重大设计质量缺陷的。

第十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申报条件:

(一)经国家铁路局审查批准、公开发行的标准图,或经审查批准、公开发行且广泛使用的通用参考图。

(二)经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实践一年(含)以上且效果显著。

列为国家标准设计的不得申报。

第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申报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后经二次开发的软件或数据库。

(二)通过鉴定或评审,使用期至少一年且效果显著。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铁路优质工程奖: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满足使用需求。

(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总体技术有所创新。

(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约的要求。

(四)按期建成,未超出批准的投资规模。

满足上述要求,项目规模相对较大,采用较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且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的,评为一等奖;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达到同期行业先进水平的,评为二等奖。

第十三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资料齐全,深度和精度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规范、规程,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满足设计需要,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基本一致。

(三)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采用综合勘探方法和勘探新技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场地、环境基础资料。

(四)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有所创新,在解决关键勘察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色。

(五)勘察成果对保证设计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第十四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在技术经济比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和运宫要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

国情、路情

(五)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设计手段先进。

(六)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节约、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了铁路建设技术水平。

(四)在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第十六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二)技术难度大,设计严密,适用范围广,通用性强。

(三)在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良好的

经济效益或明显提高了管理效率。

第十七条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应满足上述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相应要求,并按下列要求确定评奖等级。

一等奖:

技术创新有公认的突出成就,主要技术成果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

技术创新有显著成就,主要技术成果指标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

技术创新有较高成就,主要技术成果指标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八条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单位,一般应为申报项目的合同承包单位;由联合体承包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跨标段的连续段落性工程可由几个合同承包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监理单位等其他参建单位可同施工单位一并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奖。

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得再另行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也可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报送。

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依序合订1份、电子版1份):

(一)铁路优质工程奖。

1.申报表(附件1,另独立装订2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4.创优规划。

5.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

7.《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及竣工验收(或初验)证书复印件。

8.施工企业的优质工程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10张(单张存储大于6M)及文字说明,不超过10分钟、配解说词的工程项目介绍PPT光盘(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和特点、主要工序、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隐蔽工程隐蔽前后情形和检验情况、重要工程表观质量等)

(二)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

1.申报表(附件2,另独立装订2份)。

2.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

4.勘察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5.竣工验收(或初验)证书复印件。

6.勘察企业的优秀工程勘察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8.工程勘察照片6张(单张存储大于6M)及其文字说明,以及反映勘察方法和手段有所创新的有关声像资料。

(三)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

1.申报表(附件3,另独立装订2份)。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4.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5.竣工验收(或初验)证书复印件

6.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证明。

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运营管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

8.设计企业的优秀工程设计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

1.申报表(附件4,另独立装订2份)。

2.标准设计图集及说明。

3.批准立项和实施文件的复印件。

4.工程实践及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五)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

1.申报表(附件5,另独立装订2份)。

2.设计软件的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及鉴定或评审证书复印件。

3.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复印件。

4.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报资料需要对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对申报项目的评价意见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出具。

(二)运营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运输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出具。

(三)施工单位的评价意见由施工企业出具。

(四)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由监理企业出具。

(五)设计单位的评价意见由设计企业出具。

(六)使用效果证明由用户出具。

第二十三条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奖、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应分别在评选年度的5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各种文件、证明、印章应清晰齐全。

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整齐(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其相关资料可用A3纸打印)。

申报材料如有变更,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第五章评选

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局成立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奖项。

评选领导小组由工程监督管理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综合司、运输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安全技术中心、装备技术中心、市场监测评价中心、规划与标准研究院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等初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初评组织单位)负责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初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综合素质高并担任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初审专家由初评组织单位选聘并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评选程序:

(一)初评组织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初评组织单位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提出书面初评意见。

(三)初评组织单位经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通过初评的项目向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质量、安全情况)。

(四)国家铁路局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初评组织单位的初评意见及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进行评选,确定授奖比例并评定各奖项。

(五)评选结果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六)公示无异议后,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获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国家铁路局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和奖状,向获奖项目主要贡献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铁路优质工程奖、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铁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项目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予以通报;获奖后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奖项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一次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获奖后发现因获奖单位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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