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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宗教因素

姜守明

【英文标题】TheReligiousFactorsandtheFormationoftheEnglishNation-state

【作者简介】姜守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南京210097)

【内容提要】民族国家是一种以民族为载体,以人文传统为纽带而形成的、享有独立主权的政治共同体,它包括明确的疆界、共同的文化传统、独立行使的最高司法权,以及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几个基本要素。

英国民族国家从中世纪后期开始起步,当时王权倚重于市民阶级的支持,在建立新君主制的基础上冲破了教权至上的普世主义的束缚,摆脱了教皇和罗马教廷的控制。

在17世纪的革命中,英国的清教徒秉持信仰自由的宗教信念,披着宗教外衣反抗斯图亚特的专制统治。

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从约翰·威克里夫发动的自下而上的宗教改革,到都铎王朝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再到17世纪的“清教革命”和“光荣革命”,宗教因素长期左右着英国的政治生活。

【关键词】英国国教/清教/罗马天主教/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是欧洲“基督教大世界”体系瓦解的产物,它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共同体,与封建主义的传统国家形成鲜明的差别。

在中古时代的欧洲,教会在罗马教廷和教皇的主导下同世俗权力之间维持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指出:

“宗教是思想和社会组织的架构,它能折射出传统国家生活的许多向度,包括它的创造力和分裂力。

”①在二元政治体制下,罗马天主教会和各世俗君主国形成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推动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就英国民族国家进程而论,宗教普世主义对政治生活的影响远远超出已往的认识,如果我们忽视这一现象,就难以准确地把握民族国家的内涵,也无法认清西方制度文化的本质。

本文②的目的在于,透过中古末期、近代早期发生的几次宗教改革与宗教革命来认识宗教因素在英国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一、中古王权的限度与教权的扩张性

   英国是最早建立的民族国家之一。

在民族国家进程启动前,英国的王权面临着国内的封建教俗贵族和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外来势力的压力。

当西班牙、葡萄牙、法兰西等国实现统一时,它们各自的王权已与天主教会结成了政治同盟。

英格兰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它的王权不是与天主教会结盟,而是与代议制的议会保持着协调关系,形成了混合制的政治传统③。

   1.二元政治体制下王权的限度

   在二元政治结构下,欧洲分裂成许多各自为政的封建政治实体,王权无法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统治。

由于“传统国家本质上是裂变性的,其国家机器可以维持的行政权威相当有限。

传统国家有边陲(包括次位聚落边陲)而无国界,这一事实表明其体系整合的水平相对有限”④。

因而在频频发生的封建混战中,各国的君主既要应付来自世俗贵族分权主义的挑战,又要面对来自罗马教廷和天主教会的教权主义的威胁。

   在中世纪的英国,王权迭宕起伏,呈现出“两峰一谷”的马鞍形发展轨迹。

“征服者”威廉一世(1066—1087)以武力消灭了英格兰贵族精英后,将大陆欧洲的封建制度嫁接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遗留下来的政治传统上。

在与基督教会的关系上,威廉一世虽然赞成教会内部的改革,但他无意放弃对教会的控制,“目的是为了防范教会脱离国王而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并要使教会成为英国王权的一个重要支柱”⑤。

所以,他利用诺曼底贵族来填补英格兰教会的高级职位,如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

每当他提名一个新的主教,他首先接受主教的臣服与效忠,使其对国王承担相应的封建义务,如提供兵役、祈祷和咨询等服务。

然而,罗马教皇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为了使英国王权就范,他重申教会独立和主教首先是宗教领袖的主张,甚至要求英王承认其所占有的英国正是其由教皇处得来的领地⑥。

威廉一世拒绝接受教皇的要求,他还禁止未经国王同意在英国发布教皇的命令,并禁止英国人上诉罗马教廷。

   教权与俗权的冲突一直是中世纪英国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王权在高级教士究竟是王室官员还是宗教领袖的争论中占据优势。

国王威廉二世(1087—1100年在位)为了增加王室的财政收入,他不仅侵占伯爵们的领地,也勒索教会的财产。

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去世后,这个职位竟出现了4年的空缺(1089—1093)。

由于安塞伦在政治上倾向于罗马教皇,英王逼走了这位新任大主教。

亨利一世(1100—1135)在即位仪式上颁布了缓和教权与俗权矛盾的《特权令》,后来还就主教任职问题与罗马教皇达成妥协,表示他不坚持世俗的就职仪式,但是仍然要求高级教士为了他们的封地而向国王表示效忠。

   亨利二世(1154—1189)因文治武功和继承关系创建了一个庞大的帝国,统治着英国和法国的大部分,从而将王权推向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强化王权,必然触犯教会与世俗贵族的特权与利益。

为了夺取先王斯提芬时期(1135—1154)失去的对教会的控制权,亨利二世于1164年签署《克拉伦敦法令》,该法令划分了国家与教会的权限,中心内容是限制宗教法庭权限:

第一,非经国王的同意,不得上诉罗马;第二,债务纠纷案应归国王的法庭处理,宗教法庭不得过问。

第三,教皇无权在未经过国王同意的情况下将国王的诸侯及官吏逐出教会。

第四,所有被宗教法庭判为有罪的教士必须交付国王的法庭受刑。

当时,坎特伯雷大主教柏克特站在教廷一边反对《克拉伦敦法令》。

柏克特被刺死后,教皇以开除教籍相威胁,迫使亨利二世宣布放弃剥夺“教职人员在俗界的司法豁免权”,同时承认英国教会享有向罗马教廷上诉的权利。

结果英国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中,世俗王权开始受制于教权主义。

   约翰王和亨利三世时期(1199—1272),英国王权跌入低谷时期。

1205年沃尔特之死重新引发了由谁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棘手问题。

依照教规及习惯法,高级教士应由天主教牧师会圣徒推选产生⑦,但是长期以来,英王事实上操纵着主教或大主教的选举。

坎特伯雷大主教历来兼任王国的监督长,为朝廷重臣,其人选更为英王所重视。

在坎特伯雷大主教人选问题上,约翰王希望坎特伯雷的教士选举诺威奇主教,教士们却选举了其修道院副院长,这种意见分歧刚好为教皇介入英国事务提供了条件。

教皇同时拒绝了两个候选人,并促使当时来到罗马的英格兰教士选举第三个候选人朗顿。

约翰王先是接受朗顿,继而反悔,导致朗顿迟迟不得上任。

1208年3月,教皇英诺森三世处分英国教会,停止其宗教活动,第二年9月又开除约翰王的教籍。

约翰王在教皇的压力下屈服,不得不接受朗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并承认教皇对英国的宗主权,每年向教廷缴纳700镑贡金。

约翰王向教皇称臣纳贡,实现了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曾向英王威廉一世提出而未果的要求。

   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教堂的贵族集会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大声朗诵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要点是英王承诺遵守法律、公平治国、保护教会和镇压恶人。

1215年6月,朗顿又同世俗贵族一起施压,强迫无能的约翰王签署《大宪章》。

这个法律文件的主导精神在于,它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的约束下,以保障教会与世俗贵族的特权。

如第一条规定: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1258年,英国教俗贵族以同样的手段,迫使亨利三世接受《牛津条例》。

这也是一个限制王权的封建法律文件,它告诫国王必须遵守传统,要按照“合理的习惯”及与重要大臣协商的原则来治理国家。

这样,国王的“越轨”行为受到了制约,被拉回到了封建习惯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教俗贵族维护了传统的自由(特权)。

   2.基督教普世主义的扩张性

   公元初期,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

它在走向合法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几个世纪的苦难历程,许多基督徒为了躲避迫害而离开罗马,他们分散到世界各地去传播福音,建立教堂。

基督教非但没有在罗马当局的迫害下消失,反而扩大了福音的传播范围,这的确是一个奇妙的悖论。

于是到4世纪末期,基督教发生了质的变化,它已经从民间宗教演变为官方宗教,从地区性宗教变成世界性宗教。

   中古时期,基督教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欧洲形成了教会与世俗政府并存的二元政治局面。

总体上,教权与俗权之间的关系早期相对简单,就是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盛期则多呈现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复杂性。

在二元政治架构下,宗教普世主义(Universalism)助长了教权主义倾向,并与世俗帝国主义发生冲突。

由于“教会和国家,都自认是涵盖一切的最高概念”⑧,教权与俗权再也无法兼容共存,导致俗权(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教权(罗马教皇)之间的矛盾激化,突出地表现在这样两个问题上:

一是世俗君主控制教皇和教皇反对控制的斗争。

11世纪前半期,法国克吕尼修道院高级教士希尔德布兰认为,教权应当独立于俗权,并凌驾于俗权之上。

由于第一个教皇选举法的制定,教廷成功地抵制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教皇选举的操纵。

二是皇帝与教皇之间关于主教任命权的斗争。

希尔德布兰出任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后,他明确反对俗权干预教权,主张教皇有权控制各国的教会和废黜皇帝。

其后,教皇英诺森三世进一步强调普世主义的教权至上原则,竭力推崇锡托派修士圣伯那的“双剑说”(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是上帝赐予教皇的两把剑),并收回了传统上为世俗君主所控制的主教任命权和教皇选举权,几乎将“基督教大世界”(Christendom)的统一之梦变成无法挽回的社会现实。

   在基督教普世主义扩张性得到加强的同时,西欧各国事实上已经失去其独立性。

尽管意大利人、西班牙人、德意志人、法兰西人和英格兰人属于不同的民族,但是,他们都从属于一个由罗马教皇支配的“基督教大世界”,都用拉丁文祈祷,用拉丁文传道,用拉丁文唱歌。

而在各世俗的封建国家内部,人们尚未形成休戚与共的民族情感,以及忠诚与热爱祖国的公民意识。

然而物极必反,从14世纪起,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在与法王菲利普四世的斗争中遭到失败,使教权主义出现了一种无法逆转的颓势。

在法王的压力下,法国人波尔多大主教当选为教皇,称克莱门五世。

新教皇因意大利内乱从未到罗马就任,后来竟把教廷迁到了法国的边境小城亚维农(教皇属地)。

随着世俗王权的加强和民族主义的觉醒,从“亚维农之囚”(1308—1378)到“大分裂”(1378—1417),基督教普世主义和教权主义逐渐走上了衰落的不归之路。

   二、英格兰宗教改革的民族性

   长期以来,英国缺乏形成中央集权的政治环境,世俗君主不能完整地行使独立国家的最高司法权,王权既受到地方分权势力的牵制,又受到教权主义的掣肘。

由于“历史上世俗性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是一个民族国家独立于罗马司法权的重要标志”⑨,未来的英国民族国家发展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消除由封建主义造成的政治离心力,克服被罗马教廷所攫取的世俗国家主权。

   1.威克里夫宗教改革的民族性

   民族国家建立的前提是民族主义的发展,而欧洲各地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不同程度上培育了世俗民族精神,大大加速了基督教大世界解体的进程。

教权主义的淫威和罗马教会的专横加深了人们对整个教士阶层的憎恨,激活了潜在的民族意识。

城市兴起以后,各国的市民阶级日益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他们在反对封建割据和外来势力干涉的斗争中与世俗王权取得了一致性。

虽然天主教会至高无上,但是罗马教廷无法根除以市民阶级为主导的异端活动。

恩格斯指出:

“新教异端的不可根绝是同正在兴起的市民阶级的不可战胜相适应的;当这个市民阶级已经充分强大的时候,他们从前的主要是同封建贵族进行的地方性斗争便开始采取民族的规模了。

”⑩1324年,意大利医生兼哲学家马西里奥(MarsiglioofPadua)在《维护和平》一书中大胆提出了世俗权力独立的主张。

他曾强调指出,无论城邦、大小王国,以至帝国,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11)。

“教会应该交出一切政治权力,国家应对所属全体教俗臣民行使统治权,这样教会在信仰统一的情况下,应从政治上划分为若干国家教会,受国家统治者的约束而不从属于教皇。

”(12)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威克里夫推动了反对教权主义的宗教改革运动。

   约翰·威克里夫(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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