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宣贯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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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机构名称一级机构名称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一级机构季度工作例会汇报材料一级机构季度工作例会汇报材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宣贯宣贯路桥制造分公司质量部路桥制造分公司质量部时间:
时间:
20120133年年33月月66日日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626626号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已经20122012年年1010月月1010日国务院日国务院第第219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2013年年11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总理总理温家宝温家宝20122012年年1010月月2222日日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六条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六条条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息的共享机制。
条例中的第八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八条指出: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九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九条指出: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10年。
年。
条例中的第十一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一条指出: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条例中的第十二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二条指出: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十三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三条指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条例中的第十四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四条指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十三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三条指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15个工作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国务院产品质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指出: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指出: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指出: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事项。
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条例中的第十九十九条指出:
条指出: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指出: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1%以上以上10%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宣贯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指出: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指出: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指出:
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指出: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132013年年11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0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宣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总局令第150150号)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已经20122012年年66月月27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自20132013年年1010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0122012年年1212月月2929日日1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宣贯一、启用时间:
一、启用时间: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正式发布,已正式发布,自自20132013年年1010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中的。
家用汽车产品中的短头乘用车自短头乘用车自20142014年年1010月月11日日起按照起按照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执行。
二、应用范围二、应用范围【说明:
适用本规定的公司量产车型有:
说明:
适用本规定的公司量产车型有:
GA6510GA6510系列车型系列车型(配(配4L20CR4L20CR、4L22CR4L22CR发动机)发动机)】总则中第二条总则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包,适用本规定。
1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宣贯三、三、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11、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22、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33、短头乘用车、短头乘用车:
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
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