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政办发[1999]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
教育系统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
包括运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区教育局在区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和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
教育局行政计划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各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负责按区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处置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固定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向教育局报送有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类别分为六类。
即: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指各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大门、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
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
指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及其阅览室、资料室、办公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期刊、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
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保证账账相符;
(二)各使用部门设立部门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相关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部门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教育局核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报财政局(国资办)通过询价等方式限价采购;预算2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报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备案后,由教育局组织施工,决算报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购置贵重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重要的或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
工程类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工程决算必须交由财政局进行审核,按审定值结算。
未经财政局审核的决算,不得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的验收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局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
经验收合格后,由教育局有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通知使用单位记账人员登记入账。
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验收数量较大的,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教育局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时间规定如下: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
(二)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三)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5天内验收完毕;
(四)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验收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各单位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重要文件资料要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
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
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到财政局(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后,签定出租、出借协议,并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损坏应进行索赔。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其中收入的20%上缴教育局,80%作为本单位的预算外收入。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收取占用费,不得无偿占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单位事业计划、预算和教育教学的需要购置、分配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
通过固定资产合理配置与调配,提高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标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二)根据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
(三)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调配程序如下:
(一)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批;
(二)教育局批准后落实调入单位;
(三)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单;
(四)调出、调入单位登记相关帐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应由教育局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政局(国资办)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批;金额较大的,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各单位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总价值10万元以内或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教育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总价值10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教育局审核后,报分管区长审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用以对外投资、对校办产业投资,或者出售,由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必须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教育局行政计划科为处置固定资产的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固定资产帐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
清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四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四十八条 教育局行政计划科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