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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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号)文件精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每年子项目及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金融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

(二)孵化器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四)科技创新券补助;

(五)新型研发机构;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应建立研发机构,并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

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个在研项目。

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第十二条每年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各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镇区(部门)等责任主体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录实行分类管理:

信用记录良好的,在市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以及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信用记录不良的,通报信用信息,取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项目主管镇区(部门)有权监督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情况,及时发现、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协助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号)废止。

附件: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金融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1)重大科技专项:

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

旨在鼓励我市重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三)科技金融项目:

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采取科技保险补助、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贴等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

旨在鼓励我市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三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方式。

重大科技专项、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属事前资助;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贴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属事后补助。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重大科技专项标准。

按项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资助,资助额度为万元。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申请,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每个企业获得研究开发费补助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三)科技金融项目根据不同类别,标准如下:

、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

联合镇区共同设立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资金池,单笔出资最高额度为万元。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补偿办法,根据相关协议实施。

、科技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科技保险经费补助。

根据企业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保费的,给予科技保险费补助。

每个科技型企业当年科技保险费补贴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创新创业大赛补助。

对我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每次大赛补助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广东赛区复赛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推荐进入国家赛区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在广东赛区决赛获奖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

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

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评为优秀的,给予万元资助;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评为优秀的,给予万元资助(不包括已获得省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拨付方式:

(一)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付方式。

资金拨付方式采用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拨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三)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合作协议,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一次性或者分年度出资。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上申报。

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申报单位已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三)项目预计研发投入不低于万元;

(四)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

(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委、市政府当年重点扶持项目、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项目和农业领域的申报项目,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是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

(三)企业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研发费用万元以上;

(四)项目未获得上一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

(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金融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是镇(区)政府(办事处)或者镇(区)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机构;

、申请单位与科技支行设立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达成共识;

、镇区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是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贷款项目纳入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已经还清贷款的;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科技保险经费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是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购买了相关科技保险,该险种属于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同意的科技保险险种,并与技术研发有关;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工作经费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是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单位,或者组织中山市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

、申请单位承担了大赛相关费用;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和团队,且入围广东赛区复赛、全国决赛以及在广东赛区、全国决赛获得名次;

、在赛后个月内,获奖团队在中山市注册企业;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评价等级为优秀;

(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未获得省专项资金资助;

(三)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

申报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六条 申请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查新报告(有效期内);

、申请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申请表》;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的相关材料;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申请表》;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镇(区)政府(办事处)或者镇(区)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机构与科技支行达成合作的证明文件;

、科技支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科技贷款合同、贷款和还款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科技保险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工作经费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创新创业大赛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创新创业大赛举办通知、工作方案等文件材料;

、创新创业大赛费用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助资金申请表》;

、获奖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获奖团队赛后个月内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获得大赛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

、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认定为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证明材料;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年度候选项目库;如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不安排该项目进入候选项目库。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邀请相关专家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现场评审和核定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论证。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采取现场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项目、科技金融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采取核定方式。

第二十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查询项目审批结果。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下达后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科技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

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每年月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所属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不予批准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一)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二)不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经多次提醒未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号)及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

附件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体系,优化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布局,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创新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主要包括: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其他类型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孵化平台

第四条孵化平台是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前孵化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孵化平台。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增孵化场地建设,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网络通讯建设、专业实验室的设备仪器等硬件投入与维护,运营服务补助,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资助,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损失补偿等。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孵化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备不少于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创业苗圃不受场地面积限制);

(3)具备为入孵对象提供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提供或部分提供物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咨询、培训、法律、创业导师、种子资金、商业投资和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

(4)在孵、累计孵化企业(或团队)不少于家或在孵项目不少于个;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设立的自有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万元(创业苗圃除外)。

 

第七条孵化平台资金按事后补助形式资助,主要用于:

(一)孵化平台硬件投入后补助,按不超过孵化平台硬件实际投资额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平台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万元。

实际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已获市级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实际投资额的,不重复享受。

硬件投资包括:

可供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购置费用与维护费用等;

(二)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按照孵化面积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平台上年度新增孵化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平台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万元;

(三)经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孵化平台,一次性给予万元补助,用于对孵化平台的建设引导投资与服务能力建设;

(四)孵化平台孵化服务后补助,支持建设单位为在孵对象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交流以及金融、管理、法律、商务、市场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孵化服务,按不超过服务成本费用的给予补助,每个孵化平台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万元;

(五)对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等级的孵化平台给予补助,每个平台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万元;

(六)对新认定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后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万元和万元的建设资助,用于对孵化平台的建设引导投资和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七)中山市注册的在孵或毕业后两年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平台建设单位万元补助,用于资助孵化平台公共服务运作补贴和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八)对孵化平台内产生的授权发明专利年度新增总量合计件以上的孵化平台建设单位给予补助,件以上、件以上和百件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万元和万元补贴,用于资助孵化平台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

(九)对年度新增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合计家以上的孵化平台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新增在孵企业家(含)家、家(含)家、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补助,用于孵化平台对新增入孵企业的建设服务补贴。

(十)省市共建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规定,安排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市联动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支持对象为:

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平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创客在孵项目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失败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或创客在孵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实际损失额给予项目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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