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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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连城县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连城县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

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

县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居)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居)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

   

(二)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

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

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居)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居)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

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

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

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民政办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激励机制。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可直接续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四条 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

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乡(镇)民政办业务指导和参加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村级民政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民政办应当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县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民政办开展这项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民政办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

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村(居)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

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

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

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

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民政协理员。

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一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

村级民政协理员向村(居)两委和乡(镇)民政办汇报日常工作。

乡(镇)民政办每季度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工作。

县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 津贴

 

   第二十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

当前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和县财政各分担一半。

有条件的乡(镇)、村(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民政协理员补助。

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津贴发放经乡(镇)民政办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级民政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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